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华安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华安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续保者不受六十日规定的限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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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范围 |
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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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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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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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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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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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2、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7、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8、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9、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高为人民币60,000元。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三)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监管机关核定的费率浮动范围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单及学校(幼儿园)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条 释义
1、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费和陪护费。
2、学生:是指凡在大、中、小学校(含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特殊学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
3、幼儿:指在幼儿园注册的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小儿。
附录:
华安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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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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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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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儿 |
2.5‰ |
注1:体育院校学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可在本附录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注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执行的保险费率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