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以及在幼儿园注册的儿童,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级数 |
医疗费用级距 |
给付比例 |
|
1 |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
55% |
|
2 |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
60% |
|
3 |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
70% |
|
4 |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80% |
|
5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90% |
|
6 |
30000元以上部分 |
95% |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六万元。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在幼儿园注册的儿童,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一百元;
在校注册的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五十元;
在校注册的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七十五元。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附加值服务
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理赔经验较好的幼儿园,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费率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六万元。
保险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在幼儿园注册的儿童,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一百元;
在校注册的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五十元;
在校注册的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七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