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发[ 1999 ] 128 号, 1999 年 12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父母亲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为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 19 、 20 和 21 周岁每年和每半年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 2.5 %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停止给付大学教育金并按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领取日时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及投保份数确定。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月交方式,每份保险月交人民币 100 元,突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止。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大学教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 大学教育金 " 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l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 " 身故保险金 " 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
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 2.5 %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领取金额与实际应领取金额不相符的,如被保险人未开始领取保险金,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约定领取金额;
3 、如被保险人已经开始领取保险金,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金额高于应领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应领金额高于实领金额的,本公司应将应领金额总和与实领金额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l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 本公司 】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艾滋病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艾滋病病毒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 手续费 】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 加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
《 平安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 每份领取金额表平保发 [1999]128 号 1999 年 12 月经保监会核准案:投保时子女年龄每次领取金额: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 0 2810 2810 3091 3091 3372 3372 3653 3653 1 2610 2610 2880 2880 3142 3142 3403 3403 2 2430 2430 2673 2673 2916 2916 3159 3159 3 2247 2247 2472 2472 2697 2697 2921 2921 4 2068 2068 2275 2275 2482 2482 2689 2689 5 1894 1894 2083 2083 2273 2273 2462 2462 6 1724 1724 1896 1896 2069 2069 2241 2241 7 1558 1558 1714 1714 1869 1869 2025 2025 8 1396 1396 1535 1535 1675 1675 1814 1814 9 1238 1238 1361 1361 1485 1485 1609 1609 10 1083 1083 1192 1192 1300 1300 1408 1408 11 933 933 1026 1026 1119 1119 1213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