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JUV 。(其他参见金盛全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 个月至 12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凯本公司将会依以下身故保险金表所列的比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表身故年岁给付金额不足 1 周岁保险主额的 20 %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同岁保险主额的 40 %满 2 罔岁但不足 3 周岁保险主额的 60 %满 3 同岁但不足 4 周岁保险全额的 80 %满 4 周岁或以上保险主额的 100 %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者,本公司将给付“生存现金”子投保人。第一个 5 年,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6 %给付 " 生存现金 " 以后每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增加保险金额的 6 %给付。本公司所承担给付 " 主存现金 " 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首期”生存现金”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同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 25 %的”教育金”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而本合同仍然有效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 25 %的 " 婚嫁主 " 予投保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主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主效日或复效日起之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文滋病霉( HIV 呈阳性)期间; <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主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主价值净额;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保险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 , 本公司在扣除该款项及利息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其他参见”主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参见“金盛主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七条 如实告知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现金、教育金、婚嫁主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主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主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其他参见“金盛主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参见“主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主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及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早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身故,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早的宣告身故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申领“生存现金”、“教育金”、“婚嫁金”的,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藉证明;
3. 投保人的户藉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主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 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主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身故后生还 , 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
五、投保人未领取的生存现金、教育金将无息存放于本公司内,此款项将用于交付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垫交
参见“金盛主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二十条 借款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释义
参见“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条款是本合同中基本条款的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条款生效日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本附加条款未约定的,以基本条款为准。基本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在缴费期内身分而本合问仍然有效日、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本主保险合同所应缴之保险费,且本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满期、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日,本附加条款即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原因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缴付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难)自杀;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 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投保人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日、应将本人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及时通知木公司更正。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日,其年龄不在 13 至 50 周岁范围内,本公司不负其豁免缴付保险费责任。
第五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一、申请豁兔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 .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户藉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及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故证明书;
5. 如投保人为宣告身故,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身故证明文件;
6. 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如投保人在宣告身故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豁免之保险费及利息。
三、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对本公司申请豁免缴付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