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合众永睿少儿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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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60天—15周岁 | |||
| 缴费方式 |
3年交、5年交、交费至18周岁 | |||
| 保险期间 | 至25周岁 | |||
| 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未对被保险人进行过白血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后身故的不受此28天限制),我们将按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和当时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累计所交保险费”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和实际交费期限为计算基础,根据本主合同后附费率表所计算的年交保险费的累计金额。 大学教育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的任何时点申请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60%提前领取作为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申请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时,当时的现金价值金额应大于2000元。被保险人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40%。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投保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投保人癌症确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投保人的年龄如超过四十五周岁,则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您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 | |||
| 综合事项 | ||||
| 产品特色 | 教育年金可提前领取,减轻您的负担,帮助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独有白血病三倍给付保障,呵护孩子幸福成长 保费豁免,人性化的关爱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永睿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已经对本主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将不再接受您解除本主合同的申请。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未对被保险人进行过白血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的任何时点申请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60%提前领取作为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申请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时,当时的现金价值金额应大于2000元。被保险人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40%。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后身故的不受此28天限制),我们将按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和当时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累计所交保险费”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和实际交费期限为计算基础,根据本主合同后附费率表所计算的年交保险费的累计金额。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投保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投保人癌症确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投保人的年龄如超过四十五周岁,则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您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患白血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身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治疗;
(3)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罹患的疾病或症状;
(4)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5)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7)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3)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白血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身故的;
(14)不符合本主合同所释义的白血病限定给付条件的或属于本主合同所释义的白血病除外责任范围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全残或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本合同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投保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投保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投保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8)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投保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1)投保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癌症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身故或全残的;
(12)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存在的疾病、症状和体征;
(13)不符合本主合同所释义的癌症、全残限定给付条件的或属于本主合同所释义的癌症、全残除外责任范围的。
2.6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本主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办理复效的;
(3)本主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w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3.3宽限期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3.4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5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3.6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3.7合同效力中止
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除非本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8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主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9附加合同的增减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条件如下:
(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
(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
(3)您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也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
x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2)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合同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大学教育金提前领取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白血病保险金
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遗体处理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豁免保险费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投保人身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另需提供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处理证明;
(4)投保人全残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投保人患癌症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前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4.6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y基本条款
5.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2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在本合同生效时超过四十五周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经豁免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要求您退还已经豁免的保险费。
5.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4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的,我们将依合同给付。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保险合同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如果日后发现投保人生还时,投保人应将我们已豁免的保险费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
5.5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6争议处理
本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z释义
6.1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主任医师确诊,并且本公司只在被保险人至少已经接受了下列一项治疗的前提下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化学治疗(治疗历时90天以上,但自白血病确诊之日起28天后身故的不受此90天的限制);
(2)骨髓移植。
下列白血病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1)白血病细胞尚在造血骨髓中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
(2)RAI1期或BinetA-1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6.2全残
是指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出现该身体状况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体缺失、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1)双目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5)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丧失(注2);
(7)咀嚼或吞咽机能丧失(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3癌症
本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投保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周围组织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确诊必须基于确切的病理检验结果。对该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广泛切除手术,或者已经开始了姑息性手术治疗。
下列肿瘤除外:
(1)白血病细胞尚在造血骨髓中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
(2)所有原位癌,即所发生的恶性肿瘤细胞仍局限于皮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
(3)所有癌前病变,即仅具有癌变倾向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异常增生;
(4)所有皮肤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已经发生远位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及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大于1.7mm的恶性黑色素细胞瘤;
(5)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TNM分期T1a、T1b、T1c的前列腺癌;TNM分期为T2或分期更早的无转移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TNM分期为T1s、T1a或T1b的无转移乳腺癌;
(6)临床分期为RAI1期或BinetA-1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7)第一期何杰金氏病,即依据AnnArbor-Cotswlods标准,病变仅限于一个淋巴结区(I)或单个结外器官局限受累(IE);
(8)任何艾滋病病毒所衍生的肿瘤。
6.4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5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6.6手续费
指本主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6.7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8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6.9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6.10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6.11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6.1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 1.6
受益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被保险人有申请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的权利………………………………………………………… 2.4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3.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3.6
您有增减附加合同的权利……………………………………………………………………………… 3.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豁免保险费后,您不能再申请退保……………………………………………………………………………1.6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合众永睿少儿两全保险费率表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