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信诚「延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
| ||
| 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 所属公司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投保范围 | 60天至17周岁 | |||
| 缴费方式 |
灵活选择 | |||
| 保险期间 | 1年 |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2条),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2) 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3条),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保险合同的种类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延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是提供残疾保障、烧烫伤保障和其它利益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中,具体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60天至17周岁之间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2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及续保2.2
本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期保险费将延续有效1年。本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22周岁生日)。
保险责任2.3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2条),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2)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3条),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保险金受益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2.5
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如何申请理赔2.6
申领残疾、烧烫伤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正本;(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4)医院(见5.4条)或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有关证明和资料;(5)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5.1条)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2.7
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本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则仍然有效。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1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时的职业和职务为基础。我们有权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按保险单周年日计算。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如您的缴费方式不是按月缴付,我们将在您的保险费到期日之前给您寄送续期保险费通知书,但是,即使您未收到此通知书,您也须及时缴付保险费。
宽限期与合同效力的中止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到期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虽然您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须先行扣除您欠缴的当期保险费。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缴付保险费的,除非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终止保险合同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扣除手续费(见5.5条)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4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4.1
保险合同自您提交投保书及其它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24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职业变更的处理4.2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或被保险人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4.3
您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变更通讯地址4.4
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责任的终止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本合同;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2)我们已经给付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予您;(4)本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予续保,本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5)本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4.6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或被保险人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或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身体检查4.7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争议的处理4.8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4.9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保险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
适用币种4.10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名词释义
索赔申请人5.1
保险金受益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伤害事故5.2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烫伤5.3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标准。
医院5.4
我们指定的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手续费5.5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