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工字[2009]5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衡阳市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一、关于保险费清退原则
市县承担基金管理职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在切实抓紧做好基金审计整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做好宣传动员,讲清规定,说明道理,及时稳妥清退保险费。要在征得参保对象自愿的基础上,足额清退保险费本息;对不愿退保对象的保险费要计准本息,妥为保管,并签定相应协议,待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转入到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要切实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忌工作简单粗暴,避免引发矛盾或冲突。
二、关于保险金利息的计算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一律按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利息,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07号)和《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规定,各地均按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发布的要求办理。
三、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处理办法
(一)对自愿退保的对象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愿退保的对象原则上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养老金。自愿退保的对象在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2、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自愿退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总额,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22号)规定的办法计算。自愿退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利息计至县市区决定清退截止当月。
3、现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自愿退保对象,一次性清退尚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自愿退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即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至所在县市区决定清退截止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总额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所剩款额。
(二)对不愿退保的对象按以下规定办理
1、现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不愿退保的对象不再按原办法继续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暂予代为保管,并在代保管期间按本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计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代保管工作任务由所在县市区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代保管期仅限到所在县市区正式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止。所在县市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经缴款人同意,代保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转入本人在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的个人账户,或一次性退给缴款人。代保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所在县市区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应为缴款人办妥手续,并出具有效代管凭证。
2、现已经领取养老金,不愿退保的对象,可继续按原办法,从原渠道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止;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后,即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领取养老金。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尚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转入缴款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的个人账户;或一次性退给缴款人。
3、不愿退保的对象在所在县市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四、关于整改清退的后续工作
凡开办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县,未清退完的个人账户基金必须实账到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在整改清退工作结束时主动提请同级审计部门对整改清退工作予以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整改清退的遗留问题一律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主管部门负责到底,妥善处理。
凡经审计确认仍有遗留问题需继续处理和有管理服务工作任务的市县,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撤,工作队伍不能散,管理服务不能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撤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改清退的后续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