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召开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就坚持车险自律、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稳健发展、改善车险理赔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达成共识,并制定印发了《车险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2011年7月)》,以进一步规范上海车险市场的经营,促进车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车险检查力度,并引入第三方检查机构。对市场反映较为集中,并在自律中发现问题且有一定依据的车险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将聘请第三方检查机构对其进行全面、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约现象的,按规定扣除违约保证金,在业内实施通报,并按其违约程度和频度提请监管部门处罚。
二是坚决禁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在经营活动中,车险公司不得通过虚挂专(兼)业保险中介方式向汽车销售机构转移支付佣金;不得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向汽车销售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汽车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不得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不得实行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工时费、配件价格,向汽车经销、修理机构变相输送利益的行为等。
三是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车险公司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物等;不得以电销产品承保法人业务,不得以减免车船税、套用车辆型号、更改座位数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同时,车险公司在进行电话销售时,严禁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者有承诺无落实,确保所有服务承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