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运用仲裁机制促进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2011年8月5日,浙江省保险学会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杭州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2011年第一期杭州仲裁论坛”。
本次论坛特邀浙江大学法律系主任、浙江省保险学会保险法学研究委员会会长吴勇敏教授和中国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罗一主任分别就“仲裁对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意义及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机动车辆保险实务常见的问题与仲裁规则的衔接”做了精彩演讲。
仲裁是我国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国保监会1999年下发了《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拟定或修订保险条款时,设立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国务院法制办也为此专门下发国法[1999]50号文件予以转发。2010年浙江保监局下发了《关于积极运用仲裁机制促进保险法律纠纷解决的意见》的文件,倡导保险业运用仲裁机制解决保险法律纠纷。杭州仲裁委员会最近也推出了《车辆保险案件速审速裁规则》和《车辆保险案件办案工作暂行规则》。
但是,浙江省保险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仍然较少。目前全省60余家保险公司,仅7家公司尝试仲裁机制解决保险法律纠纷;2009年和2010年杭州金融仲裁院立案保险纠纷案件分别为35件和55件。重要原因之一是宣传不够,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纠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与会者一致认为,一方面,仲裁机构应积极创造宣传、交流的平台,加强宣传工作,多与保险机构沟通,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改革和创新相关机制,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人自愿选择仲裁;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要主动了解仲裁机制,积极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