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出台新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领基本养老金。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本次新规针对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与福建省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此次新规将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