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江西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缴费;男女职工均须参加生育保险,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且顺产可领120天生育津贴,晚育且剖腹产可多领15天生育津贴。此外,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江西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