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疆保险业将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为《自律公约》)及《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自律公约》规定全行业严格执行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有关非车险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的约定;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共保业务、援疆项目业务的约定;单证使用和管理的约定;中介合作的约定及违约处理的约定等。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开展业务时(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投保、共保、分保等),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的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自律公约》要求各公司需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关于保险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各产险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产品资料中相应的费用标准,对非车险业务约定代理手续费(佣金)统一规定上限标准。此外,《自律公约》对违反公约任意条款的公司实施违约保单保费金额30%的自律惩罚。
《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新疆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而制定。共保公司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合作共保业务。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各产险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对共保原则、合作共保的保险产品范围、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共保业务运作方式等做了规定。
据了解,《自律公约》及《管理办法》的出台历时半年之久,是经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征求各财险会员公司意见后制定的。《自律公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促进新疆非车险业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恶性竞争,防范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