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保监局制定印发《财产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通过建立机制强化内部问责。
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和方式。问责对象包括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对违法违规责任人所在的机构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等处理。
二是明确问责标准。重点是针对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撕单埋单和阴阳单、制作虚假赔案、虚列中介业务、虚列营业费用等九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金额,分别追究上一级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所辖机构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辖多家机构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制度不执行、虚假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导致所辖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省级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三是明确问责原则。内部问责工作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双线问责”、“一案多问”、“尽职免责”等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被问责人员职级权限及尽职与否等情况予以追究。《指导意见》还详细列举了“从重追究”的九项情形和“从轻追究”的八项情形。
四是明确问责程序和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发生达到问责标准的案件,或者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由保险机构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予以落实。保险机构应自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5日内报告监管部门。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等内部问责的人员,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晋升职务(级)、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安徽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问责办法,详细规范问责的范围、对象、标准、职能部门、程序、路径、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