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中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
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中太公司在代理都邦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承保车辆保险业务时,伪造委托人商业车险保单正本向投保人收取保费1347万元,仅向委托人核销小额保单保费37万元,截留差额保费用于中太公司自办理赔、业务经营及其他支出。法院审理认为,中太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保单的形式骗取保费,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其董事长钱峰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业务员姜辉、出单员王一妮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因用伪造保单骗取保费,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等罪,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徒刑,并处6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