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构建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现实意义

何国华 肖兰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通过建立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对车险市场实施动态有效的监管,以维护车险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各保险公司不但可以利用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中的车辆信息和风险信息,厘定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还可实现车辆及配件价格,维修服务定额,承保、理赔等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进而能有效防范车辆保险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其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关键词]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防范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7-0074-03
    Abstract: By setting up a uniform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data platform, the insurance regulator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s can conduct dynamic and effective monitoring of the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market and maintain a good order of competition. At the same time, each and every insurance company can not only make use of the motor vehicle data and risk information in the platform and set a floating premium rate, and exchange and share motor vehicle and parts price, repair and service quota and underwriting and claim settlement information. This can effectively reduce operational risks and moral risks, and improve 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service level.
Key words:motor vehicle insurance;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guarding against operational risks

随着车辆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如何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经营风险;如何依据不同客户风险信息,车辆基本信息及理赔数据信息厘定有差别的浮动费率,规避承保风险,防范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这将是保险公司在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通过建立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可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各保险公司能充分利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风险信息、车辆与配件价格信息、出险理赔信息的及时交换、沟通,进而达到共享。这样能有效防范化解车辆保险中的经营和道德风险,并增强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机制
所谓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远程信息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各省级保险公司实施车辆保险动态数据信息互联,通过保险信息网建立车险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出险理赔立案信息、风险信息、汽车重置价格信息、汽车零配件价格信息、驾驶员违章违法记录等。信息查询实行会员授权制,由保险信息网分别向有关单位下发查询密码,但各保险公司必须授权并指定专人查询所需信息资料。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平台是业内封闭式的联合征信信息系统,属于商业秘密,因而不向社会披露,业外及无关单位和人员无权查询。
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机制是各产险分公司通过向信息共享系统输送日常业务处理中产生的保单、批单和理赔信息,系统则对各产险分公司传输来的数据进行识别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信息共享系统传输车辆基本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辆违章和出险事故信息。保险行业协会则向信息共享平台传输车辆价格,汽车零配件价格和汽车维修服务定额、标准等动态信息,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同时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与信息平台系统连接,查询获取保单、批单及理赔等信息和数据,实施动态有效的监管,维护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
二、构建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规范车险市场竞争秩序,降低经营风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因此,车辆保险业务历来都是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所以,在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其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且竞争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同时各保险公司及公司内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纷纷采取放松承保
[作者简介]何国华,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肖兰华,高级经济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条件,扩大保险责任及高额返还、高手续费、高折扣和降低费率等方式抢夺业务,占领市场。这一方面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增加了承保风险,也使车险业务经营更加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车辆保险市场呈现出无序竞争混乱的局面,由此阻碍了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信息资料,及时获取各保险公司费率、手续费、赔付率、赔案结案周期等指标数据,并获知有无违规违法行为以及非正常退保等恶性竞争行为。同时还可实时地掌握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以虚构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虚拟增减利润的情况,了解执行有关法规的情况。由此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方法,以引导各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促使各保险公司由过去的高返还、高手续费、高折扣、低费率的恶性竞争向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方向转变,为车险市场营造健康良好的竞争环境,规范竞争秩序,降低保险公司车险经营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后,能提高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第一,它有利于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因为强制保险公司披露其产品及经营、理赔信息,能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降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第二,通过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而实现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客观处理问题,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也有利于投保人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更利于保险公司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第三,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后,保险监管机构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有关政策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和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性指导意见,这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的引导。通过建立和完善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则,确保各保险公司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按照公平的交易规则,进行自主经营,从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有助于防范承保风险。现各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可根据车辆上一年度交通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累积的次数、保险赔款累积金额和理赔的次数等信息数据为因子作为费率浮动的风险调整系数,制定并实行有差别的承保浮动费率。但在机动车辆的承保过程中,因缺乏被保险车辆的交通违章记录、理赔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资料,尤其是,现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承保和理赔网络信息系统是分割独立的,没有实现彼此间信息连通和共享,因此,难以实现车险承保过程中的,以风险调整系数为依据制定并实行有差别的浮动费率,从而有效控制承保风险。正因为保险公司之间的车辆保险信息平台没有建立,当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已知上一年度有交通违章、出险理赔记录,在下一年度办理车辆保险其费率要上浮需多交保费,则下一年度办理车辆保险时,投保人就会换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这一家保险公司没有他的交通违章和出险理赔记录,因此不会上浮费率,就此他也不会因交通违章和出险理赔而多交保险费。这样,无疑会加大车辆保险的承保风险。同样会使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违章和保险事故理赔挂钩浮动这一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被弱化,从而会增加车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给诈保骗赔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但是,建立了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连通的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后,就可有效遏制车辆保险中的诈保骗赔。因为机动车辆无论由谁驾驶,其车辆上一年度所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以及保险事故理赔记录都存储在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中。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记录的信息,依据所投保车辆的类型、使用性质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动生成一下年度费率上浮的比例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反之,若没有发生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及保险事故理赔记录,则下一年度费率会下浮优惠。这样利用保险费率与交通违规、违法,保险事故理赔挂钩上下浮动这一经济手段,把“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有机联系与统一起来,不但提高了驾驶人员守法合规、安全行车的意识,也减少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中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改变承保条件等措施来对承保风险进行控制,进而防范承保风险。
3.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和清楚自身的真实情况,而在投保或发生事故损失后,利用保险公司的信息闭塞和不易觉察其行为的信息不对称,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甚至故意引起和扩大保险损失以获取保险赔偿金,进行诈保骗赔。由此而引起的保险道德风险已成为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据《新民晚报》报道:2006年3月间,一位车主到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称其2006年1月在该公司投保的“奥迪V6”车被盗。该车主提供的索赔资料是:此车价值50万元,投保了50万元的车损险,26万元的盗抢险等。接案后保险公司和公安部门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获知:该车主投保的“奥迪V6”车原本是“奥迪100”,是2003年车主从二手车市场花了1万元购买的,尔后通过更改该车档案,将“奥迪100”变成了价值为50万元的“奥迪V6”。因此,其投保的 “奥迪V6”车根本就不存在,车主涉嫌骗保诈赔。
而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的网络技术建立的车辆保险信息平台,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保险公司通过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驾驶员的信息、交通违章和事故信息,从而可核实每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并且还可以查询获知事故理赔车辆在其它保险公司的投保索赔情况。这样能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畅,而借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保险而进行的重复索赔的诈保骗赔行为,有助于防范车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05年,山东济南市的投保人赵某,将一辆捷达车由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投保后,赵某又以他人的名义向另一家产险公司投了保。该车出险后,赵某持当地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和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修车发票。先到经代理公司代理承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赔28220元,接着又凭交警大队的证明和汽车修理厂再次出具的修车发票,向后承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赔30540元。但这一重复索赔案被山东省保险信息网的后台数据库——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发现,从而避免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所以,利用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使各保险公司实现由过去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并及时根据有关信息资料对风险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范工作,遏制和打击欺诈骗赔的犯罪行为,从而抑制车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
4.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由于机动车辆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与机动车辆特点相适应的服务机制与体系,做好机动车辆出险后的援救和理赔服务工作,这些也是车辆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因此,改进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改善服务质量,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前,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是;其一,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新款车层出不穷,加上汽车配件多且纷繁复杂,正厂件和副厂件的价格相差数倍。这使保险公司难以准确区分各类零配件的等级、质量,理赔人员也很难及时熟悉车辆配件的价格,同时,不同的汽车修理厂在人工费上标准不一,差别各异。因此,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定损理赔上的差异,也容易产生保户与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纠纷。其二,定损理赔流程不清,标准不统一,多赔、少赔、滥赔、乱赔现象时有发生。其三,没有有效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整个定损理赔过程的跟踪、分析和监督,容易发生人情赔款,甚至发生以权谋私,编造虚假赔案、赔款等犯罪行为。同时,因为信息网络不连通,又没有公开透明,便于保户操作的保险理赔服务查询系统,保户不能及时了解查询定损、理赔的过程和结果,也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定损理赔部门对赔案处理的积压。同时,没有建立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使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缺少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过程进行动态、高效监管的手段。因而容易产生定损理赔中的标准不一,相差悬殊,有失公平的现象。由此,既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水平。
但这种局面将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的建立而得到明显的好转。首先,构建的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中已经存储有各种类型汽车及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变化时,保险行业协会将进行及时调整。保险行业协会主持制定的汽车维修各项服务定额也存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中,并随着物价和当地工资的变化实时进行调整。这样车险信息平台中就有标准统一的汽车及零配件价格和各项维修服务定额,各保险公司在定损理赔时依此进行定损核赔,保证了定损理赔的准确、合理,避免其随意性,也减少了定损理赔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其次,建立了车辆保险共享信息平台后,保险公司在车险定损理赔中可运用远程定损系统,通过互联网络,实现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既可在当地或事故现场进行定损;又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定损,保户还可以从网上查询汽车及零配件,维修服务定额及定损理赔结果。这样既保证了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及时、透明、规范,又为保险公司增添了现代化的服务设施和管理手段,并降低经营成本。这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督。再次,建立了保险信息平台后,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与理赔服务工作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其信息化水平,加快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步伐。最后,建立了保险信息平台,有利于保险公司内的有关部门能及时、动态地了解定损、理赔的全过程,并可随时接受保户的咨询、投诉,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改进理赔服务工作,缩短结案周期,防止可能出现的人情赔款和虚假赔案,降低理赔成本,防范经营风险。由此,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效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编辑:郝焕婷]
(上接第64页)市场运行;要促进市场信息及时充分地公开和流通等。
同时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大力发展保险劳动力市场。要从政策和体制的层面创造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宽松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市场信息网络和职业中介机构;加强保险劳动力的培训,提升其素质,扩充保险劳动力队伍的规模。
6.培育和完善保险商品市场。无论是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还是外部治理,衡量治理绩效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表现,即在保险商品市场上的占有率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了丰厚的利润等。因而培育保险商品市场是构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方面。培育和完善保险商品市场,要大力发展保险商品供给主体;不断丰富保险商品品种;打破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和地区壁垒,促进统一开放的大保险商品市场的形成;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拓宽保险销售渠道;逐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加强市场法规建设,规范保险商品市场的运行。
7.健全对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外部监管是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健全对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是保险公司正常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维护有关各方特别是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外部监管对公司内部治理起补充或辅助的作用。外部监管不能替代公司内部治理。
保险公司不仅负债经营,而且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为了促进保险公司正常稳健经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加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督。这种监督也是包括广大被保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应建立相关制度,开通多种信息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能够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
[编辑:李芳]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资金运用INSURANCE STUDIESNo.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