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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共保中心”模式探析

刘亮 刘亚群 谢鹭

(镇江市保险学会,江苏 镇江 212001)

    [摘要]“新车共保中心”是近年来在汽车保险领域出现的颇有争议的机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它对于遏制车险领域的无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疏通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沟通渠道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态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这种被指作靠“行业垄断”立足的“新车共保中心”的做法,一直是汽车销售商抨击的焦点,其在社会认同方面存在一系列障碍,使它难以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因此,解决好“新车共保中心”的社会认同问题,协调好与包括汽车销售行业在内的车险利益链内的相关实体的关系,是解决“新车共保中心”生存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新车共保中心”;汽车销售商;交警部门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7-0071-03
    Abstract: The “new car coinsurance center” is a recent controversial organization in the car insurance field. On the one hand, it has a nonreplaceable role in curbing disorderly car insurance competition, improving service quality, facilitating communications between insurers and car owners and other aspects.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criticized as being monopolistic and battered by car venders because of existing problems in its operational model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is makes it difficult for it to gain high social recognition and a longlasting vitality. The key to solve the survival of “new car coinsurance center” is to enhance the immunity of the whole car insurance industry, properly solve the issue of social recognition, and coordinate the value chain of car insurance business including car vendors.
    Key words:“new car coinsurance center”; car vendors; traffic police authority

“新车共保中心”是近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组建的一家经营新车保险服务的机构。这个机构最早出现在2000年的西安,随后的几年中,不同形式的“新车共保中心”不断地在全国各地出现。2003年6月底,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成立;2004年2月,石家庄市 “新车保险中心”正式运行;同年7月2日,“福州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挂牌;8月13日,“宝鸡市新车保险超市”开业;12月16日,“台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亮相;2005年4月1日,“沈阳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开始营业。此后,不断有新的类似机构在不同的城市出现,逐步发展成为保险行业的热点现象。
一、“新车共保中心”的主要形态与基本特征
各地“新车共保中心” (以下简称“共保中心”)建立时间不同,运行方式各异,各保险公司的参与形态也不尽相同。但这些“共保中心”都有着明显的特征与共性。
1.从“共保中心”设立的场所看。各城市的“共保中心”,几乎都是设置在各所在地的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西安的“共保中心”是在市车管所内租用场地设立的,以后出现的“共保中心”无一例外地都是设立在当地的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与以前“人保”、“太平洋”、“平安”等老牌公司在车管所设立的承保机构不同,那些机构一般都设在相对狭小的场所内,各自为政,与其他公司基本没有交流,而在“共保中心”中,各公司同处一厅,在费率、服务承诺等方面一般都有共同的约定。
2.从“共保中心”的组织形态看。各地的“共保中心”都是由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设立的,其基本运行规则都由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参与者只受协议的约束,一般来说,即便是身为主办者的保险行业协会,对参与者也无太大的约束力。在“共保中心”内,各机构只对自己的公司负责。保险行业协会实际上只是按照协议的内容对各公司在“共保中心”内的行为进行协调。该组织的领导对其组织成员的约束
[作者简介]刘亮,高级经济师,现任镇江市保险学会秘书长;刘亚群,经济师,镇江市保险学会副秘书长,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谢鹭,经济师,镇江市保险学会副秘书长,现供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力是很小的,而且“共保中心”不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它在这方面的职能是由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共保中心”内部各机构的母公司实现的,它的组织形态非常松散,甚至根本不能算是一个组织,说是一种各公司的联合办公地点似乎更合适些。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它只能算是一个被赋予特殊职能的办公场所。
3.从“共保中心”的运作模式看。各地各有不同,有的是由保户在“共保中心”内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而“共保中心”本身对各公司机构的业务活动没有任何限制。有的则由保险行业协会划定办公区域,按各公司已占有的基本市场份额的比例实施。还有一种是以宝鸡为代表的“共保超市”模式,即由经纪公司进行运作。最早设立的西安“共保中心”采用的则是“合并窗口,划定份额,分段签单,各自理赔,费用分摊”的原则,并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共保办”,要求新车保险必须到“共保中心”所在大厅统一办理。同时还有一些地方规定,新车只有在“共保中心”可以承保,除此以外任何机构都不得承保新车。有的地方建立了惩罚制度,以阻止“共保中心”以外的保险机构承保新车。
4.从“共保中心”的行政背景看。“共保中心”都设于各地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一方面是便于新车上牌时投保方便,另一方面是由于车管所是新车上牌的必由之路,也是车辆汇合聚集的场所,当然更是各家保险公司车险的重要保源集中地。但“共保中心”本身的运作与交警部门的车辆管理系统的运作是分不开的,特别是交强险条例实施后,“共保中心”实际上已经成了交警部门的社会车辆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车辆的投保行为与“上牌”及“年检”一样,已经成为车辆管理的必然程序。因此,“共保中心”的运作,质言之,是依托于国家强制力的影响,因此,它的行政色彩是难以淡化的。
二、“共保中心”出现的动因和背景
1.新建保险公司增多和急于进入车管场所的诉求。随着大量新建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针对机动车险保源的争夺也愈演愈烈。由于老牌保险公司在各市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都建有以承保为主要职能的服务机构,每年“年检”季节和新车“上牌”时都能揽得大量业务,而新建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市场后,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已经无法为各个公司单独提供场地,因此各新建公司在竞争方面实际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面,由于这些公司无法进入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对自己的客户提供承保服务,另一方面也无法利用新车“上牌”、“年检”的机会揽取业务,只能派出业务人员游走于车主间争取零星业务。因此,这些公司进入交警部门的车管所的诉求日益迫切,从而形成了保险行业协会在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建立保险行业性承保服务场所的主要动因之一。
2.汽车销售商大肆向保险业分利,大量保费被汽车销售商截走。许多汽车销售商利用控制新车保源的便利,利用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尤其是新进保险公司急于揽取业务,扩大市场份额的心态,利用监管机构的监控死角,向各保险公司明目张胆地索取高额代理费,20%以上的费用率早已是很普通的标准,在许多地方,代理费标准达到30%,有的甚至达到50%之高,在一些地方,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在高额代理费之外,还有许多变相回扣。这种现象的存在,在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声誉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在低费率高赔付的状况下,保险公司普遍很难承受这种高水平的保费流失率,因此,成立“共保中心”,利用新车在车管所上牌的机会,避开汽车销售商的盘剥自然就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同策略。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默契后,建立“共保中心”的动议就很容易得到全行业的认同。
事实证明,在建立了“共保中心”的城市,最激烈的反对声音,确实是来自于汽车销售行业。特别是国家放开了汽车定价权后,汽车行业出现了价格战,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恶性压价现象,导致整个汽车行业的利润大幅下滑,利润率由原来30%降至2006年的6%左右。有些专家预言,2007年汽车行业的利润还会下降。汽车销售行业的利润空间日趋窘迫,而保险代理费已经成为汽车销售商的重要利润来源,“卖车不赚钱,赚钱靠保险”成为汽车销售商经营的公开秘诀。
必须指出的是:保险行业为保住自己的利润空间,撇开汽车销售商的中介代理,采取直销的做法,是一种无可厚非的常规商业思路。
3.保险市场出现的混乱,是促成“共保中心”出现的重要诱因。以最早出现于2000年的西安“共保中心”为例,它是在“行业自律”的旗帜下建立的,当时保险市场出现了很大的混乱。一方面代理领域出现了管理失控,另一方面大量新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各保险公司的市场抢夺战如火如荼。这种状况的出现,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因此才出现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各家保险公司牵头成立“共保中心”的举动,意在避开汽车销售商代理盘剥的同时,遏制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从而达到制止由于无序竞争导致整个保险行业效益下滑的局面。
4.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寻租。随着汽车销售商向保险业大举分利局面的出现,也使交警部门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原本通过汽车上牌环节而带来的收入被汽车销售商一刀切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根据该条规定,新车保险业务完全可以集中在车辆管理机构的场所内办理。有了这把“尚方宝剑”,在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建立“共保中心”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建立“共保中心”,一方面可以保证与保险业合作而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迎合了保险业保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因此各地交警部门对“共保中心”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共保中心”的建立,可以保证交警部门车管所的租金收入,更可以获得代理费收入,而保险公司虽然仍要有所付出,但较之于汽车销售商的盘剥,不仅在程度上要轻得多,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
三、“共保中心”建立后的社会效应
1.建立“共保中心”是保险业一种服务创新举措,是新生事物。保险行业协会在组建“共保中心”中发挥了行业应该发挥的自律和协调的作用。“共保中心”的建立,既是适应车险产品多样化的服务模式的创新,又是保险业顺应市场发展的自然产物,同时也是保险业面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要有所作为的具体行动。“共保中心”由于涉及到社会上有关方面的利益,社会各界观察认识事物的角度各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议论,也可能会成为一时间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2.“共保中心”建立后在客观上使被保险人受益。有统计称,沈阳市的“共保中心”建立仅一年零四个月,就挽回保费损失1.375亿元,给国家增加财政税收1 300多万元。凡建立“共保中心”的城市,保险公司之间在新车投保方面的恶性竞争都得到了较好的遏制,由于“共保中心”建立后,保险公司无需通过汽车销售商即可揽到新车保源,因此汽车销售商就无法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坐收渔人之利,保险公司因此能够将原来被汽车销售商截走的利益用于改善服务,提高理赔标准,或者向被保险人让利。根据估算,在有“共保中心”的城市,平均每位车主能得到相当于保费15%的实惠。
3.“共保中心”让车主得到实惠。新车车主买车后不必再走东家问西家寻觅合适的保险,在一个地方可以统览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办理所有投保手续。各保险公司都极力赞成这种经营模式,新车保险形式由代缴改为直销。“共保中心”内有各家保险公司的服务窗口,车主可以方便地从“共保中心”电脑中调出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的条款、价位,就像在超市购物一样简单。“共保中心”还将各公司的客服电话和网址进行公示,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都设立咨询电话,负责对争议进行协调。“共保中心”成立之前,常有新车车主贪图便宜被一些不良代理商欺骗,而在“共保中心”投保则杜绝了这一现象。另外,在“共保中心”直接投保,其上牌手续不出院门就可以完成,省却了车主在保险公司和车管所之间的奔波劳碌之苦,所有手续实现了一站式服务。
4.“共保中心”结束了投保领域的许多混乱。由于新车车主多为对保险认知上比较陌生的群体,对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和许多特征并不了解。因此,在费率、服务、内容等诸方面在所难免会产生缺失和误解。而汽车销售商在动员客户投保时,有时会承诺一些保险公司没有或者无法兑现的事项。而一些汽车销售商在完成保单销售后,在向车主提供保险服务方面表现消极,有的汽车销售商甚至将部分保费截留,用作自身的流动资金,延时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才交还保险公司,这些都对保险公司的形象和效益造成了程度不等的伤害。另外,保户通过“共保中心”直接面对保险公司,除了可以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服务外,在保险合同内容的了解和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方面,能够得到准确的承诺和信息,更重要的是,由于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有效地避免在保单签发时,由于环节过多而产生的错误、误解和因此而引发的争议。由于保险公司的窗口直接面对车主,所传递的信息更加通达也更加准确,使车主理赔渠道更加顺畅。
5.汽车销售商是最大输家。由于“共保中心”的建立,保险公司不再需要通过汽车销售商代理新车投保业务。因此,对于“共保中心”持最激烈反对态度的,就是各地的汽车销售商及其行业组织。例如,2003年武汉“共保中心”建立不久,武汉汽车行业协会就发出了反对“新车共保”的六点意见,认为这种“垄断”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他们还通过媒体制造舆论,认为汽车保险业又重新回到了“万马齐喑”的“安静时代”。甚至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明令撤消“新车共保”做法,解散有关机构,遣散有关人员,“重建武汉新车保险良好秩序”。
6.“共保中心”在一些地方被指“垄断”。全国许多城市的“共保中心”都有两个很明显的特征:一是“牵头者”都是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二是其“共保中心”都如出一辙地设在交警部门的车管所内。因此,多年来,围绕“共保中心”是不是“垄断”的产物,汽车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两家争论得异常激烈,而且双方都企求政府或法院出面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裁决者”均以这种做法没有明显违法现象而难下结论。政府的两难处境也在情理之中,因为我国的法律尚不完善,有关此举是不是一种“垄断”,用国内仅有的《价格法》的确难以认定。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共保中心”的形式,在外观上与托拉斯极为类似,虽然它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作为一种行业组织,承揽一个城市的所有新车的保险,在客观上是无法逃避垄断托拉斯之嫌的。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包括建立较早的西安市“共保中心”,都采取了事先设定市场份额的做法,剥夺了车主的投保选择权,更是无法洗脱“垄断”嫌疑。
“共保中心”是近年来在汽车保险领域出现的一项有争议的机构,它的出现由于切断了车险的利益链而受到广泛的争议。一方面它对于遏制车险领域的无序竞争,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疏通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沟通渠道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共保中心”的建立,也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我们还不是现代化的保险市场,仅靠市场本身的能力来确保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权益,还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由于它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态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种被指作靠“行业垄断”立足的“共保中心”做法,一直是汽车销售商抨击的焦点,其在社会认同方面存在一系列障碍,使它难以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如何增强汽车保险业整体“抗体”,解决好“共保中心”的社会认同问题,协调好包括汽车销售行业在内的与车险利益链的关系,将是解决“共保中心”生存问题的关键。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公司经营INSURANCE STUDIESNo.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