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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协作

李昕旸1王玉金2

(1.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2.世纪保联(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100085)

    [摘要]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最初的保险市场是中国人保独家经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不断增加,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相对成熟、具有高度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保险协作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市场的运行效率。保险协作主要体现在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协作、保险行业与非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协作等方面。
    [关键词]保险协作;寡头竞争;市场效率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7-0030-03
    Abstract: Ever since China resumed domestic insurance business from 1980,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gone through a period of fast growth. Originally, there was only one insurance company, namely, PICC, operating in China’s insurance market. Twenty years later, the number of insurer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and a more mature and highly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 has emerged. The  formation of the current competitive landscape is mostly due to some insurers’ market size orientation with no regard of business profitability. Cooperation will, to some extent, enhance market efficiency. There are cooperation within the insurance sector,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insurance sector and the car service and repair businesse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postal savings institutions.
    Key words:insurance cooperation; oligopoly competition; market efficiency

作为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保险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是,保险市场和一般的商品服务市场并不完全相同。保险提供的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如果缺乏准确的市场信息,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就很难定出公允的价格。而在一个存在着多个保险主体的保险市场中,各市场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协作,就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就必然会被动应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严重地弱化保险行业的市场配置功能,同样,也影响发挥保险行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因此,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既有激烈竞争又有广泛协作的特殊市场。
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现状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机构10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7家,财产险公司36家,人身险公司45家,再保险公司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1 800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达到12万家,保险营销员高达152万人。在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了5 641.4亿元。在2006年,财产险市场三巨头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保费收入虽然仍然占有整个市场的67.2%。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寿险市场。寿险市场的三巨头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平安人寿合计市场份额为71.5%。显然,我国的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高集中度的市场,但是,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加,以及现有保险机构经营水平的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正在下降,市场的竞争压力逐步增加。
 各种保险机构的有序竞争对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如果这种基于市场游戏规则的良性竞争变成了不计后果的恶性竞争,那么,竞争就会给市场带来损害。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家保险公司无论大小都有着强烈的抢占市场份额的动力。为了获得客户,获取短期效益,有些保险公司开始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当鸳鸯单、批改退费、假赔案、体外循环这些做法成为“高压线”以后,“贴费”成为了一个灰色途径。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公司的偿付困难,最终使投保人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心产生动摇。
二、形成保险市场竞争的原因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常的保险市场竞争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服务,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如果这种正常的保险市场竞争发展为恶性竞争,就会对保险市场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保持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并避免这种良性竞争蜕变为恶性竞争,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就应该分析为什么保险市场会出现竞争。很显然,这是由于市场机制造成的。有研究表明,尽管我国目
[作者简介]李昕旸,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王玉金,现任世纪保联(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前已经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保险机构,但是我国的保险市场仍然近似于一个寡头市场。关于寡头市场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寡头们如果联手在垄断价格上定价,并且平分利润,则所有的寡头的收益都要高于竞争情况下的收益。但是,如果其他寡头维持垄断定价,某个寡头就可以通过略微降低价格来获得更大的市场,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这样,所有的寡头都有动力降价并且不相信别的寡头会按照垄断价格定价。因此,尽管寡头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各寡头之间也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按照传统的理论,寡头的竞争结果通常是形成一个高于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的寡头价格。而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一般被认为是一个使厂商出现零利润的价格。保险市场产品的价格就是保费。如果保险市场是一个寡头市场,那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应该足够高到能使公司出现正利润的程度。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呢?这主要和一些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有关系。通常情况下,一家作为现代企业的保险公司所追求的目标本应该是利润最大化。如果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市场份额,一心求大,不注意企业效益的提升,就必然要求分支机构以保费收入为业绩考核的唯一指标或者绝对指标,竭尽全力抢占市场,结果往往是市场做大了,而企业没有做强。而按照现有保险公司的运营体制,承保和理赔并不由同一个部门完成,这就容易导致存在保费压力的销售部门不计成本的进行破坏性扩张。如果市场集中度很大,甚至同一家公司的不同营销团队之间也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如果公司上层放任、默许甚至鼓励这种竞争,那么,恶性竞争的局面就不可能避免。
 实际上,一旦某一家保险公司引发了恶性竞争,任何保险公司都只能无可避免地卷入这种恶性的竞争中去。保险公司向公众提供保险的经济逻辑在于保险公司认为它能够通过设立一个来源广泛的资产池来分散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规模和比较分散的客户群体。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又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并不完全了解某一家保险公司综合的偿付能力和服务水平,这时,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依据经常是公司的知名度。因此,如果某一家公司试图回避卷入恶性竞争,那么它现有的市场份额就会被抢占,知名度就会随之下降,进而市场份额相对值和业务收入绝对值都会随之下降,这就可能导致资产池的风险上升。为了抑制这种趋势,就需要通过提高保费收费标准来保持风险抵御能力,这就会导致公司市场份额的进一步下降,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宁可“赔钱赚吆喝”,也要参加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从上文的逻辑可以看出,如果单纯强调市场的竞争机制,那么按照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现有普遍的经营理念,保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因此,如果希望我国的保险市场能够充分发挥效能并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定要在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之外引入新的机制,这种新的机制就是保险协作。
三、保险协作的形成机制
 保险协作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我们不妨把保险协作定义为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作。若我们把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分为保险行业主体与非保险行业主体两大类,那么,我们所指的保险协作就应该有三种情形:一是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二是保险行业主体和非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三是非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从狭义上看,最后一种合作与保险行业主体没有关系,即使没有保险市场的存在,也可能出现非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因此,我们从狭义上可以把保险协作定义为: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行业主体与非保险行业主体间以及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协作。
 保险行业主体与非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协作是广泛存在的。这种合作通常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提升性质的协作,例如,健康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协作以及车险公司与汽车修配厂的协作。二是销售整合性质的协作,例如,利用银行网点代售保险产品的“银保合作”。三是业务互补性质的协作,例如,保险公司与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协作,保险公司与公安消防局在防火安全领域的协作,保险公司与安全生产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协作等等,协作成员单位各自发挥自身技术与管理优势,更好地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
此外,这些合作还能够为保险市场带来一些新的产品。例如,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合作,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些集储蓄、保险、投资功能于一体的金融产品。这种不同行业主体之间展开的合作在任何一个市场都经常会出现。因为各主体分属于不同的行业,拥有不同的业务能力,在这种差异化的基础上一旦形成合作,往往就能够起到互通有无、改善业务水平的效果。
 保险行业主体之间也可能形成协作关系。这样的协作关系也有两类,一类是从事不同业务的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协作。例如中再保险与美亚保险之间的合作就属于这一类。两家公司在风险评估、承保理赔、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了协作,提升了双方的业务水平。应该说,这一类的协作关系仍然是基于差异化形成的协作关系。另一类型的协作关系,即从事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协作关系,却和之前提及的协作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按照一般的理解,除了合谋垄断市场以外,在同一地区从事同一业务的保险机构完全没有理由进行协作。但从另一个视角看,这种协作却非常有必要。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和它们的客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将造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保险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协作,那么,各家机构只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局部信息,而协作的结果是能实现信息的整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各家机构的信息盲区,这对于任何一家机构都是非常有利的。信息的整合就是这一类协作关系成立的基础。
 以上,我们找到了开展保险合作的两个基础——差异化和信息整合。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保险协作,对于遏制恶性竞争、完善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保险协作在我国的经验
 在多方面的努力下,保险协作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有了较大的进展,并且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1.保险行业内部的协作
车险业务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费严重流失,结果是赔付能力下降,出险客户不能得到及时补偿,保险行业信誉严重受损。为了遏制这种恶性竞争,例如福建省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调、自律职能,建立了泉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并于2004年2月17日开始对外服务,统一处理承保与批改业务。2004年7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开业,为车主提供便利的保险服务。两个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先后成立,为福建省车险业务的良性发展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2.保险行业与汽车修理行业之间的协作
“集中定损中心”是对出险车辆统一进行拆解、定损的服务机构,可以由多家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修理厂等协作单位组成,实行现场定损、现场理算,形成立案、定损、报价、理算的一体化操作。被保险人在定损现场参与定损、选择修理厂、确定维修标准的透明过程,有利于创造和谐的保险环境。
3.保险行业与邮政行业之间的协作
保险行业将利用行业优势为邮政行业带来中间业务收入,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邮政行业将利用渠道优势把保险产品送到乡镇,送到农村。自2007年开始,阳光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省邮政公司以车险业务为突破口,展开了全面合作。
经过几年来的实际探索和实践,我们看到,广泛的保险协作是未来发展趋势,信息技术需要紧跟随业务创新的步伐,“协作多元化,业务集团化,信息标准化,数据集中化”的设计思想将成为保险协作技术平台基本标准。
五、结论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发现,在保险市场上单纯强调竞争,必定会导致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因此,在讨论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时,必须同时强调保险协作。市场竞争和保险协作就像是保险市场发展这辆列车的油门和刹车,无论缺少哪一个,保险市场都不可能稳定的运行。
保险行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很快,但快速的发展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我们相信,向保险市场中引入保险协作机制,将会有效地改进现有发展中的问题,使我国的保险行业能够更好地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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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保险年鉴2006》.
[编辑:苏北]
(上接第26页)推动,保险市场将有可能持续陷入增长乏力的胶着状态。“国十条”的颁布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业将迎来历史最好的发展时期。
(三)给保险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十条”立足我国保险发展实际,以求真务实的开拓性视点,明晰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保险业发展改革和监管等诸多重大政策上取得了突破,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提出了政策、法制、舆论等方面一系列重大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进一步改善政治环境的政策建议
要使“国十条”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的跟进。
(一)发展重点方面
“国十条”确定了要优先发展的五大领域,包括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的保险资金运用。针对这五大领域,要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贯彻落实。
(二)立法方面
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及保险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险法规规章体系。
(三)监管方面
要尽快出台保险监管细则,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健全保险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四)保险税制方面
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措施,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五)宣传教育方面
要尽快落实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保险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应抓紧这一绝佳的战略时机,充分发挥优良的政治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国民风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与活力,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实现我国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编辑:施敏]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产险论坛INSURANCE STUDIESNo.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