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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险作用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
——写在我国交强险实施周年之际

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摘要]从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万车死亡率来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不容乐观。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需要综合治理,全面推动。在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过程中,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交强险实施一年来,在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并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在我国交强险的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我国保险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更有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方面的因素。因此,保险业应当认识到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道路交通;交强险;和谐交通环境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7-0007-03
    Abstract: The mortality rate per 10,000 people, an important traffic safety parameter, shows that the traffic situation in China is far from being promising. The solution to traffic security requires cooperation of various social entities, a comprehensive plan and the determination. In the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 insurance, especially car insurance, plays a vital role. The mandatory traffic liability insurance had been in force for one year now, and its role in safekeeping social stability is gradually emerging. It has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fundamental system for traffic security. Th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datory traffic liability insurance are both related to the operational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surance knowledg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understand that enhancement of operational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necessity for self development but a requirement for the crea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land transportation; mandatory traffic liability insurance; harmonious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

一、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不容乐观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表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的道路安全形势严峻,2005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 254起,死亡98 378人,受伤469 911人,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从国际对比看,我国的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分别是美国的2.3倍,日本的13.4倍,德国的18.4倍。尤其是作为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万车死亡率,我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2004年我国的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为9.93人,而美国为1.79人,德国为1.04人,日本为0.813人,而且,在发达国家的机动车辆中,汽车的比重均在80%以上,而我国的汽车占比仅为30%左右,如果考虑这个因素,我国的汽车万车死亡率则会更高。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尽管我国政府在治理道路交通秩序,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有一个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就是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机动车保有量的继续快速增长。据统计,截止2007年3月,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为1.48亿辆,其中汽车5 181.1万辆,摩托车8 248.8万辆,拖拉机1 331.2万辆。预测表明,到2020年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28 661万辆,其中汽车为14 543万辆,摩托车为11 950万辆,农用车为2 168万辆。这种增长速度与道路交通设施供给相比,与道路交通的管理能力相比,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根据专家的推断,即使我们能够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对指标维持稳定,或者是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随着机动车,尤其是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预计到2020年,我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将上升到20~25万人,即在目前情况的基础上将翻一番。而国外专家相对悲观的
[作者简介]王和,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估计是有可能达到40万人。此外,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道路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约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如果即使取低值,按照我国2006年20万亿元的GDP计算,当年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为2 000亿元。通过以上分析和数据表明,未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显然与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二、保险在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因为它不仅涉及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的生命与健康,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每个国家政府均不遗余力地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人、车和路的问题,有技术和制度的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所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合作,需要综合治理,全面推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过程中,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首先,保险能够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包括为机动车的使用者提供车辆损失保障和责任风险保障;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行人、乘客提供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保障;为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财产的所有者提供经济补偿。从我国的情况看,2006年整个保险行业处理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的赔案已经超过了1 000万件,支付的赔款超过了600亿元。此外,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已经为运输行业提供了超过20亿元的风险保障。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也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其次,保险已经成为机动车辆使用成本的重要组成,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保险费问题,使保险费奖惩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国外的经验看,行车安全的驾驶员与频繁肇事的驾驶员之间的保险费负担可以相差几倍,甚至更高。因此,奖优罚劣的差异化保险费负担制度有效地促进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通过经济手段起到了最直接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同时,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也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的水平,影响到机动车使用成本高低。
第三,保险在机动车消费的产业链中处于十分突出的中枢地位,它上联系厂家、配件供应商,中间代表广大消费者,下联系修理厂、医院,在整个产业链中它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作为广大消费者利益代言人的作用,同时,也成为了相关行业价格水平的“代言人”。许多国家的保险行业通过推行车型定价机制,辅之以车辆安全评估机制,正推动汽车相关产业走向更安全、便捷和经济,并在这些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四,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在道路交通公平和安全领域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实现了在更大范围的公平,切实维护了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了道路交通中的公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保险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能够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促进汽车相关行业的改进提供数据支持,保险通过正外部性特征的发挥,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三、交强险是完善我国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
在大多数国家道路交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汽车保有量、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的增加,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偿付主体缺失、偿付能力不足等现象的日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是影响了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和谐,因此,各国均在积极探索建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希望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稳定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系,切实维护各方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自从1925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就成为了国家管理道路交通,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部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也成为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适应我国道路交通发展形势的需要,是在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的大背景下推出的。交强险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
我国的交强险实施一年来,交强险在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并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国交强险开办一年来,已经为社会积累了400多亿元的保险基金,这个基金除了为交通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对抢救在事故中受伤人员,提供了直接和确定的经济保障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解决抢救费用不足、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和车辆肇事后逃逸等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使得医院救死扶伤的“绿色通道”能够真正建立和畅通。同时,交强险推行费率浮动机制,通过奖优罚劣,将保费与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相联系,用经济的手段进一步增强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为道路交通安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普及和宣传保险知识与理念是发挥保险作用的前提
保险在我国属于“舶来品”,人们对于保险的了解相对落后,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风险更多的是采取了讳疾忌医的回避态度,人们总是忌讳谈论天灾人祸,不愿意面对生老病死,因此,人们对于保险的认识,特别是现代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长期以来,政府,尤其是保险监管机构在推动保险意识普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仍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2006年自交强险推出以来,社会各界对保险,特别是交强险表现出了高度和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热议交强险,关心交强险,为我国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它说明了一个事实:保险在我国人民的生活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凸现。
但是,在我国交强险的推动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特别是一些媒体、律师对保险,包括强制保险制度产生了一些疑问,有的甚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对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和作用发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分析其中原因,有我国保险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更有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普及保险意识仍是任重道远。从对交强险的争议焦点看,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一是交强险的性质问题。交强险是国家根据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公共权利建立的一项社会共济制度,以实现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具体说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全社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补偿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行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保障。至于运行模式,可以采用官办模式、民办模式和官民结合模式,但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市场化的民办模式。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采用民办模式,既是遵循国际经验的选择,也顺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更是配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但“民办”并不等于“民营”,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是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确定经营费用的基础上,代理交强险业务。同时,保监会作为国家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进行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进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每年进行核查,向全社会公布。
二是保险成本问题。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定价在前”,或者是“成本滞后”,其真实成本需要一定的经营周期才能够充分体现的特点。因此,在交强险定价的过程中,是依据大量的历史数据,应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并对未来经营环境和趋势做了认真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和确定的。所以,应当讲它是有科学依据和基础的。但由于是基于历史对未来的预测,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就有出现偏差的可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判断和调整。从成本结构看,保险的成本不仅仅体现为已经支付的赔款与经营管理费用,还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所以,我们不能用简单的财务数据对保险的经营情况做评判,尤其是新业务、责任保险业务,这些业务均存在着开办初期的赔款分布相对少的特点,但随着业务的发展,业务特征的完全体现,成本将逐步显现并稳定。目前,我国的交强险仅开办一年,且其中还存在与商业三者险并行的情况,存在交警处理事故方式的“惯性”影响,存在被保险人索赔意识和方式等问题。所以,现在就对交强险经营的真实情况做判断,尤其是做出存在“暴利”的判断,显然是不科学的。我们可以从较早开办交强险的上海地区情况得到佐证,根据上海地区交强险25个月的经营数据表明,前期的赔付成本相对较低,随着时间的增加,赔付成本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到25个月时,赔付成本已经高达78%,经营已经濒于亏损状态。因此,现在就对全国的交强险经营情况做最后的判断,显然为时尚早。
三是“不盈不亏”问题。交强险制度具有准公共性,因此,确立了“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但“不盈不亏”是在事先的、定价过程中体现的原则。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实际经营结果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的实际结果是不可能恰巧“不盈不亏”的,这是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的,是保险经营的客观规律。根据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定价原则,如果定价过高,或者过低就需要进行调整,关键的是调整的周期问题,从保险的性质看,判断价格的合理程度通常需要经过一定周期(一般为3年),因此,交强险的价格调整的频度不宜过大,至少应以3年为一个回顾周期。否则,就与保险在时间维度上平衡波动职能相违背,而且,频繁的费率调整也会加大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而这个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整个社会来承担的。五、保险业要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关注服务水平和经营风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现代保险三大职能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和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主体,成为社会服务体系中的重要提供者,因此,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应当认识到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其实在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大多数并不是交强险自身的问题,或者特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共同问题。因此,可以说这次的“交强险风波”是社会对于保险行业意见的一次集中反映,其中最为突出的一是理赔服务问题,二是市场规范问题。
由于保险合同属于射悻合同,大多数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得到的是一个风险保障的承诺,是一个确定的经济预期。只有少数人会遭遇风险事故,会面临保险理赔问题。同理,在一个投保人多年的保险过程中,只有极为少数的年份会面临损失、意外伤害问题,会接触到保险理赔问题。因此,保险业应当认识到:每一个赔案背后就代表着一个客户群体,代表着一个客户的长期利益,理赔服务是保险经营管理的重要和关键环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保险理赔服务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仍然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使保险理赔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交强险推出只是又一次给了人们关注保险理赔服务问题的机会。所以,保险业应当意识到理赔不仅是履行合同的义务,更是体现保险行业的立业之本——诚信的需要,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做好理赔服务上升到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上升到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把理赔服务做好了,服务和谐社会才有保证,(下转第96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