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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经营原则的激励问题分析

林泓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出台后,其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运用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证明在不完全信息下,为了使低成本企业以最优的努力水平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保险产品,政府必须给予其高于自身保留效用的补贴,即低成本的企业有一定的盈利空间,而对于高成本企业,政府给予的补贴正好等于其自身保留效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类型的企业都能按照最优的努力水平工作,社会资源也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关键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激励问题;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11-0075-03
  Abstract: After Regulations 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on Mobile Car (Draft) came out,its nonprofit,nonloss making principle became a focus of discussion. Using the theory of incentives, we can prove that under the situation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make  lowcost enterprises  provide quasipublic products with their optimal effort level, the government must give them a  subsidy higher than its retained utility. In another word, the lowcost enterprise shonld have some room of profit. But to the highcost enterprise, government subsidy is equal to its retained utility. In this way,these two types of enterprises can work with their optimal effort level, and the social resource  can be utilized in the most effective way.
  Key words:third par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incentive problem; principalagent
  
  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要求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5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其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经营原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条例(草案)》的第6条规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种经营原则,事实上是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了出来,将其纳入到政策性社会保险领域。在这种经营原则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实上是一种“准公共保险”。如何协调好投保人、保险公司、政府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运用最有效的补贴机制来激励保险公司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经营是问题的关键。
  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委托下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保险时存在着激励问题,其中心思想是如何设计机制让保险公司在补偿自身成本的前提下,有效率地向公众提供保险产品。如果信息是对称的,这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政府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补贴正好能弥补其进行有效经营时的成本。但在通常状况下,信息是不对称的。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直接经营者,与政府相比,它更全面地掌握着关于该险种经营成本、经营状况的信息,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各项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政府在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经营权的时候,对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该险种的赔付率、经营费用等与成本有关的信息掌握得比政府更全面会产生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问题。此外,保险公司可能由于加强了管理,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降低了经营费用,也可能由于疏于管理,造成了高额的经营成本,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政府对于该险种的补贴高低,属于道德风险中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
  政府一方面需要付出足够的补贴使保险公司能够正常地经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方面也希望将补贴的支出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不能简单地答应补贴公司的经营成本,否则保险公司就没有动力降低成本,往往声称有很高的成本。所以,政府必须设计一套补贴规则,就不同的成本水平向保险公司支付不同的补贴。补贴规则设计的核心就是要能够激励所有保险公司进行最有效率的经营活动。
  一、模型设计
  (一)基本假设
  1.政府委托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车主提供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成本C由保险公司自身条件i和努力水平t决定①,即
  C=i-t(1)
  保险公司自身条件i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低成本的L,一种是高成本的H,i=L的概率为b,i=H的概率为(1-b)。保险公司对自身条件情况很清楚,但是政府却不一定得知,这属于逆向选择问题。
  2.政府提供一个方案,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补贴水平w由保险公司成本C决定。其中成本C则由保险公司向政府报告。
  (二)参与人的效用函数
  保险公司及政府都是风险中性的,投保人是风险规避的。
  1.保险公司的效用函数为
  p=P+w-C-d(t)(2)
  P为保费收入,d(t)为努力的负效用,假设它是一个凸的递增函数,即d′>0,d″>0。
  2.投保人的效用函数为
  m=A-P(3)
  A即为投保人因为购买保险得到保障而获得的效用。投保人的参与约束为A≥P。由于投保人是风险规避的,当把不确定的风险变为确定的支出时,其效用水平有所提高,所以当保险公司提供低费率的保险时,上述的投保人参与约束通常都能够满足。
  3.我们假设政府是利他主义的,也就是说,政府的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而不仅仅是为了减少财政支出,它需要综合考虑国家财政、保险公司、投保人三方的效用。因此,我们将政府的效用函数简单认为是以上三部分之和,表述如下:
  l=p+m-w
  将(2)和(3)代入上式得
  l=A-C-d(t)(4)
  二、当政府能观察到企业类型时的最优决策
  (一)最优的努力水平
  在完全信息下,政府能观测到C,这时最优的努力水平在努力的边际负效用与努力而导致边际成本下降幅度相等的时候达到。下面分析将说明这一点。
  我们考虑L类型企业参与约束
  p=P+wL-C-d(t)≥0(5)
  其中wL表示政府给予低成本保险公司的补贴,其下标表示保险公司成本类型(如i=L),C表示低成本企业的成本(C表示高成本企业的成本)。当(5)式等号成立时,是保险公司参与的临界点,这时,政府的补贴正好弥补保险公司成本与收入的差额以及保险公司努力的负效用。
  因为政府知道保险公司的类型,即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由(1)和(5)可得L类型企业补贴为(这时,(5)取等号)
  wL=C-P+d(L-C)(5′)
  政府的效用函数为
  l=A-C-d(L-C)
  使政府用最大化的最优经营成本水平C的一阶条件是
  d′(L-C)=1
  即d′(t)=1,
  上式说明,最优的努力水平t*是当努力的边际负效用与努力而导致边际成本下降幅度相等的时候,即
  t*=d(t*)(6)
  这一结果也适用于高成本企业(i=H)。
  (二)最优努力下的补贴水平与最优努力的实现
  根据(5′),最优努力下的补贴水平
  w*L=C-P+d(t*)
  将(1)和(7)代入上式得
  w*L=L-P
  同理得
  w*H=H-P
  为了实现最优的努力水平,委托人(政府)可以向代理人(保险公司)提供“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合同(即不允许代理人对合同讨价还价):向低成本的保险公司(i=L)支付补贴为w*L;向高成本的保险公司(i=H)支付补贴为w*H。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可以按照保险公司不同的成本类型给予相应的补贴,这时候,实施代理是没有成本的,即委托人得到的效用水平等同于亲自执行这个任务。
  三、当政府不知道企业类型情况下的最优决策
  如果企业的类型i是私人信息,政府观察不到,那么政府就只能通过企业报告的成本水平来判断企业是L型的低成本企业还是H型的高成本企业。因此,L型的低成本企业就会通过减少努力,偏离最优努力水平t*,将自己伪装成H型的高成本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能以高成本企业的标准来制定补贴水平。因为这时L型的低成本企业并未付出最优努力t*,所以对社会来说不是最有效的,也有悖于政府的初衷。有一种可能的改进思路是:政府给如实告知自己是L型低成本企业的保险公司额外的补偿。这样虽然使得一部分出售准公共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获得超过市场一般水平的利润,但也减少了政府的补贴(通常我们认为出售由
  ①假设付出的努力能导致成本下降,所以努力t的大小用由于付出努力而导致成本下降的幅度来表示。
  国家补贴的准公共产品的企业,不应当有利润),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来说是最优的。那么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合同,才能使得保险公司不会隐瞒自己的成本类型?
  L型的企业的参与约束
  P+wL-C-d(L-C)≥0
  H型的企业的参与约束
  P+wH-C-d(H-C)≥0(7)
  L型的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
  P+wL-C-d(L-C)≥P+wH-C-d(H-C)
  化简得
  wL-C-d(L-C)≥wH-C-d(H-C)(8)
  H型的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
  wH-C-d(H-C)≥wL-C-d(H-C)(9)
  当高成本企业利润不为负时,低成本企业的利润一定不为负。也就是说(7)满足时,(5)一定满足。在均衡时(7)取等号。高成本企业如果模仿低成本企业的话,那么它的参与约束就不满足,所以如果(7)满足,(9)就一定满足。因为政府总是希望以较少的补贴来达到目的,所以(8)取等号。(7)(8)取等号,得
  wH=C-P+d(H-C)(10)
  wL=C-P+d(L-C)+d(H-C)-d(L-C)(11)
  将(10)和(11)代入(9)
  d(L-C)+d(H-C≥d(L-C)+d(H-C)
  因为d′>0,d″>0,所以上式恒成立,所以(9)满足。
  政府在信息不对称下,最大化效用
  max b[A-C-d(L-C)]+(1-b)[A-C-d(H-C)]
  C,C(12)
  
  对(12)求C的一阶偏导,得
  d′(L-C)=1,
  结果同完全信息条件下一样,最优的努力水平是当努力的边际负效用与努力而导致边际成本下降幅度相等的时候。正好补偿低成本企业的补贴水平为:
  w*L=L-P(13)
  由(11)(13)得
  wL-w*L=d(H-C)-d(L-C)
  因为d(H-C)>d(L-C)
  所以wL>w*L,即不完全信息下,低成本保险公司得到的补贴要高于它的保留效用。
  接着,来看高成本企业,对(12)求C的一阶偏导
  得d′(H-C)=1,
  补偿高成本企业的补贴水平为:
  w*H=H-P(14)
  通过对比(10)(14)可得wH=w*H,即不完全信息下,高成本保险公司得到的补贴等于它的保留效用。
  这说明了在不完全信息下,为了使低成本的保险公司如实地向政府告知自己的成本类型,并以最优的努力水平t*工作,政府必须给予其高于自身成本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最优的补贴机制下,低成本的保险公司在为社会提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仅仅能获得必要的自身保留效用的补偿,而且还必须有一定的利润。而对于高成本企业,政府给予的补贴可以正好等于其自身成本的补偿。由此可见,就整体平均水平而言,提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经营上是微利的,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不盈不亏。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垄断等问题,而是因为这样才能使两种类型的企业都能按照最优的努力水平工作,社会资源也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这是激励原理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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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晓燕](上接第37页)业务的保费高,容易形成规模;而风险型业务,特别是期缴风险型业务的保费低,保障高,不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但是大量的续期保费能使公司保持发展后劲和提高内在价值。保险公司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适应市场需求,凡能达到股东资本金最低回报要求的业务,不分风险型还是投资型产品,不管期缴还是趸缴保费形式,只要有需求就要大力发展。
  业务结构调整不是一个简单的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业务,而是在进行精算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业务发展的侧重点,如为了保持业务发展后劲,把期缴保费业务列为发展重点;为提高赢利能力和内在价值,把风险型的产品列为发展重点。但是发展侧重点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其它业务就要调整。只要产品的利润边际能达到或超过股东对资本回报的最低要求,哪怕利润低一点也无妨,可以通过做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
  业务结构调整要有个过程,是个长期目标,不能一蹴而就。发展慢不能以调整为借口,应该在调整中发展,发展中调整,防止业务发展上大起大落。只选择利润边际高的业务,无法做大,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观。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法律经纬
  [收稿日期]2005—09—13
  [作者简介]林泓(1978—),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金融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