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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潜在系统性风险①

赵宇龙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摘要]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的三个重点领域,加强对经营性偿付风险和行业外风险的防范;加强对公司治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改造、创新能力,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系统风险;保险监管;金融稳定;市场行为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7-0046-02
  
  作为风险经营者和外部风险承担者的保险公司,不仅要面对被保险人转移来的外部风险,还必须同时妥善处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风险、承保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经营性风险。在这些风险中,有的是单个公司的特定风险,可以在全行业内进行分散和消化,属于非系统风险。但有一些风险,具有溢出性、传递性、全局性和广泛性,难以在行业内分散和消化,属于系统性风险。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关注特定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更要对行业性的系统性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在保险业,当前应当认真研究和密切关注三种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
  一、道德风险的表现及防范策略
  道德风险,简单地说,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经营者或者股东,对其他方做出的损人利己行为。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相对滞后,道德风险对中国整个金融市场已经不再是局部的、个别的风险,而是整体的、普遍性的问题,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所有者、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群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机构普遍存在治理缺失或治理无效的情形。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均不支持对保险机构的优胜劣汰,导致无论是国有保险公司,还是非国有保险公司,都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国有保险公司方面
  国有保险公司的所有者不明确、不到位,治理结构缺乏实质性的改善;股份制改造建立了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但相应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经营者和高管人员的权责利不对等、只负盈不负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甚至有的经营者和高管人员仍然信奉大而不倒,窟窿越大越安全的无赖哲学。
  (二)外资保险公司方面
  部分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后,利用资金、技术和行业经验等优势,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利用国内财务、会计和精算政策中的不完善之处,损害国家税收和中方合作者的利益;也有的外资公司出于各种考虑,将核心技术相关的工作上收到境外管理机构或直接占据合资公司关键技术岗位,使境内机构蜕化为一个从事简单的展业和出单业务的销售机构,国内雇员缺少接触和学习先进经营和管理经验的机会,起不到培养本土专业化人才的作用;还有的外资公司利用中方合作者在国内的垄断资源轻易获取市场份额和超额利润,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等等。以上种种道德风险,致使我国保险行业对外开放“以市场换技术、换人才”战略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三)股份制保险公司方面
  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保险业是看中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巨额社会资金和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功能,把保险公司当作“现金奶牛”,为其“资本运作”提供通道和资金。据观察,道德风险严重的保险公司,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倾向于掠夺性地开发和过度消耗保险资源;二是漠视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管理,或者表面重视,实际上不重视甚至反对偿付能力监管。
  防范和减轻道德风险的危害,应该从5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整合内部监管资源,由综合研究部门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针对国有、股份制、外资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标准。其次,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作为保险机构道德风险的人格化主体,合格的高管人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保险机构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任命,不仅要按政治标准进行考察,也要按道德品行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标准进行考察;对非国有保险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能仅看有多少年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也要看个人的品行和政治素质。纪检监察机关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中资保险机构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和经济责任的监督,促使中资保险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第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专业审核制度,提高新机构批设工作的技术含量。第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一方面是保单持有人“最后的安全网”,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市场化的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由于有了这样一种安全网的缓冲,再大的保险公司,以后都可以让它退出市场。保险市场要真正健康地发展,就不应该再允许大而不倒、腐而不朽的保险公司存在。第五,保险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可以有效减轻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对其偿付能力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遏制道德风险的进一步发展。
  二、偿付风险的表现及防范策略
  偿付风险是一种最具综合性的风险。金融机构几乎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会归结和体现到偿付风险上来。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在国外被视作“保险监管的核心”。保险业经过最近两三年的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结构调整和大量新资本进入,其中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在境外成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保险业历史遗留下来的偿付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原中国人寿的高利率老保单也将由财政部和中国人寿集团设立的共管基金保证偿付)。虽然从现阶段看,保险业不太可能出现现实的系统性偿付风险,但个别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在监管标准之下,诱发和积聚新的系统性偿付风险的制度因素仍然存在。如果监管机构不能抓住现在难得的机遇,及时消除这些隐患,今后有可能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内出现新的系统性偿付风险。
  从来源看,经营性的偿付风险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资产价值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信用风险(再保险人及其他债务人违约的风险)、承保风险(保单售价过低风险、费用失控风险、准备金不足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如利率风险)、治理风险(治理缺失、内控失效、管理舞弊等)。
  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系统性偿付风险的不二法门。近几年来,保险监管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上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今后一段时期,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快偿付能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成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专业化的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制度、适时的监管干预制度和事后救济制度五大制度有机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同时修改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方式,推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现在的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模式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模式转变。
  除了经营性偿付风险,保险行业还必须警惕来自行业外的偿付风险。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的风险向保险业转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转移等。防范跨市场、跨系统的金融风险,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机构的产品开发、资金筹集、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偿付能力评估中具体环节和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其它金融机构的偿付风险向保险机构扩散,同时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交流,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机制,联手应对跨市场、跨系统的金融风险。
  三、市场风险的表现及防范策略
  这里的市场风险并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不利变化导致的风险,而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不恰当的市场行为,导致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受到损害,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减弱,消费者减少或停止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比如大规模退保或不再计划购买保险,或转为购买具有替代性的其它金融产品等)。市场风险既可能源于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服务质量差、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缺乏诚信甚至欺诈等,也可能源于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供给无法满足潜在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市场风险的防范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改造和创新是基础和前提。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地体现和贴合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而不是简单移植和照搬国外的保单条款和服务模式,才能形成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次,市场行为监管是关键。所谓市场行为监管,一是对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监管,要防止作为强势方的保险公司损害作为弱势方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杜绝产品设计中的不公平条款、销售中的误导现象和理赔中的失信行为;二是对保险公司与其它保险公司之间市场竞争活动的监管,防止不公平竞争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编辑:刘晓燕]
  
  ①本文是作者主持的《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研究》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课题得到了国家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和国家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的资助。保险研究2005年第7期论坛
  [收稿日期]2005—02—25
  [作者简介]赵宇龙(1970—),男,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曾在《经济研究》等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并有多部专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