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责任保险构建和谐社会
张东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 400716)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条件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在其建设进程中承担着责无旁贷的义务。而代表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程度及法律法规成熟程度,具有重要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功能的责任保险,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尚处于萌芽阶段,其发展的宏观、微观环境均未达到成熟状态。因此,只有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从思想观念、战略规划、法制环境、合作手段、宣传策略、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大量工作,进行科学的整合、统筹和协调,我国的责任保险方能改变目前停滞不前的局面,实现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责任保险;思想观念;法定保险;维权意识;市场需求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7-0042-04
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内容的四位一体,实现了重大的飞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其中发展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一、发展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体种类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务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重要参照。责任保险的高潮阶段是保险业最繁荣的阶段。它标志着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也标志着一国或地区法律法规体系的成熟程度。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务中发展相对较晚的一个部分,它的迅速发展与城市化、商业活动,尤其是制造业的增长以及私人与公共交通的增长密不可分。因此,同其他保险相比,责任保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
从适用范围来看,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无论从总体上看还是相对而言,责任保险的重要性都在日益增强。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把责任风险转移给专业的风险承担人,专业的风险承担人再把其他的类似风险综合在一起,这就使得责任风险具有了可预测性。如是,可使整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均衡协调,不致由于某个偶然因素的发生导致社会正常秩序的改变。责任保险虽然并非推动民事责任制度改进的原动力,仅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创造了一些积极条件,但通过责任保险转嫁风险的方式确可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实现“共赢”的局面,并实现民事法律制度保护个人和财产权利,促进社会繁荣和稳定的宗旨,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责任险的开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当时国内只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飞机保险附加的碰撞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少量的展览会公众责任险,只在涉外保险领域中开展,业务量有限。50年代后期,责任保险同国内其他保险业务一样,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停办。1979年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恢复,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量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涉外保险又陆续开办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
[收稿日期]2005—05—20
[作者简介]张东风,男,中国科技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硕士,重庆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曾于《保险研究》、《上海保险》等刊物上发表有关保险经营管理的专业论文10多篇。
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从80年代起,国内业务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此阶段责任险保费以递增的速度增加。进入90年代后,国内各产险公司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责任险保费以递减的速度增加。目前,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百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责任保险的规模和功效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近三年,在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实现较快发展的情况下,责任险不但未发展,反而有所下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未能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2002年至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一览表
表1(单位:亿元;%)
年份财产险责任险保费增幅保费增幅占比2002778.3/36.0/4.62003869.411.7234.8-3.54.020041 089.925.332.9-5.53.0由表1可见:2002年至2004年财产险保费每年分别以11.72%、25.3%的速度增长,而责任险则分别以3.3%和5.5%的速度负增长。占比也由4.6%下降到3.0%,呈逐步萎缩状态。这一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在英、法、德、日等国家,这个比例在35%至45%左右,世界平均水平为15%以上。这一情况从表面上看似乎违背了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令人费解。但通过以下分析,又在情理之中。
众所周知,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有保险业主观认识的问题。第一,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第二,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伤害后不索赔;第三,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未给予足够重视,单纯的就保险论保险,对责任保险的业务推动和管理不充分;第四,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责任保险的作用尚未被社会认识。
在以上原因短期内不可能有较大改观的前提下,导致责任保险近三年来萎缩的主要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保险竞争所致
我国加入WTO以来,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目前,正式开业的产险公司已达30家,其中中资公司17家,外资公司13家。这些新的主体短期内为了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市场,节约成本,给股东以稳定的回报,经营策略和展业重点更多地集中在车险和企财险上。而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则因成本过高,人才、技术、法律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制约因素太多,未被各保险公司给予充分的考虑。而几家老牌公司为了守住阵地,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把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资源同样集中在车险和企财险上,忽略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以上情况导致责任险这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没有人去开发、去耕耘,也就不可能有收获,而原有业务则由于过度竞争导致了费率的下降,规模也在缩小。
2.产品替代所致
雇主责任险约占责任险保费的40%,但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于2003年4月 27日第375号令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对雇主责任险的发展形成了较大影响。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原有客户或潜在客户以投保工伤保险替代雇主责任险,致使雇主责任险受到较大的冲击。加之,《保险法》修改之后,产险公司获准可进入保险第三领域,经营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产险公司因产寿险分业受经营范围限制而替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部分雇主责任险,又逐步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代替。
3.恐怖活动所致
由于美国“9.11”和“安然事件”的影响,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分保费率大幅上涨,条件更为严格。再保险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有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实现风险分散。这种情况使国内保险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进一步被压缩,需求受到了抑制。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途径及对策
一般而言,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传统的人寿保险;第三阶段即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最初承保有形财产的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最后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扩展到承保各种无形标的的风险。责任保险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历了前两个阶段,正处于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为充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改变责任险发展滞后的现状已成当务之急。在开发国内责任险市场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避免闭门造车,充分借鉴与我国国情相似的西方国家和亚洲国家责任险市场的开发经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之路。
1.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责任保险的认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发展壮大或被淘汰出局,其收益或损失都将直接作用于社会。更主要的是,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没有一个好的环境,企业也难以生存。因此,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是互动关系,是互相获益的。无论是产权多元化的公众企业或是产权单一的私营企业,都应既为投资者即其股东着想,也要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和消费者着想,更要为其内部的职工着想。只有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才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负责任的企业,其所在社区和国家才能真正地发达繁荣。
目前,我国社会正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变革,在此过程中,任何一个成熟的企业都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一部分非刚性的社会责任。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如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产品质量、员工健康等,可以以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实施经济补偿,从而减少社会和政府的压力。
就保险公司本身而言,也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应该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中跳出来,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要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考虑到自身所肩负的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应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2.以现状评估为基础,确定发展责任保险的长期战略
如果将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定位于初级阶段的话,那么责任保险还仅仅是处于萌芽状态。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还未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尚未形成。而发展责任保险恰恰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公民维权意识缺位的情况下,我国责任保险在短期内要想有一个大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若忽视客观条件,盲目追求速度,只能是揠苗助长,适得其反,事倍功半。至于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占比与发达国家以及全球平均发展水平相比的悬殊数据,我们不能单纯看成是潜力,而应更多地理解为差距,惟其如此,方能找准定位,对症下药。
现阶段,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把重点放在夯实基础、营造环境上,尊重责任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一个长期的发展规划,循序渐进。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前提下,细分市场,制定出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应变性、风险性的经营战略,确定发展责任保险的战略任务和目标,并根据战略任务和目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市场分析、组织机构、市场目标、实际步骤、市场策略、保障措施、应变方法等内容的策划方案,以保证责任保险在一个时期内,迅速扭转下滑的态势,跟上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
3.以强化立法为保障,对部分责任保险实行法定投保政策
国外很多工业化国家均已通过立法,将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需条件。在我国,2004年年初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投保,开创了法定责任保险的先河。同时,对于其他部分责任保险,法定强制投保也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雇主责任险。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使得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雇主责任法》,明确雇佣关系,扩大适用范围,尤其应明确雇主义务。据此,雇主可将自己的赔偿义务以保险的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雇主、雇员以及保险公司可依据此项法律迅速准确地处理赔偿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重新修订雇主责任险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雇主自行承担的费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受雇人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足够的补偿。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广泛。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强制。火灾责任事故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其中的焦点问题又往往是经济赔偿问题,如果责任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人协助处理并提供经济保证,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因此,应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列入《消防法》,使其成为法定保险。
(3)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医疗行为“容许性危险”的理论基础及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容许性危险行为本身,应当认为是社会正当行为,并无违法性,如果行为者行为时,遵守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其行为发生遇见所及的危险,亦无违法可言。对于这种属于合法范畴,但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医疗事故,采取最直接的保险制度方式来分担风险是惟一选择。因此,人大应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抵御风险能力和支付能力。
4.以内外合作为契机,实现责任保险快速发展
由于经济体制、法律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国责任保险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个独立的市场和取得相应的规模效益。而外资公司责任保险丰富的产品和先进的技术使其在市场上占据明显优势。例如,2001年上海中资公司责任保险保费占上海产险保费收入的2.68%,而后进入上海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这一比例却高达22.93%。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变换、各类资源要素组合方式的不同及投入的加大,将形成国内保险市场主体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格局。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谋求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
(1)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责任保险市场作为财产保险市场的新领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保险全行业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各公司应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为共同目标,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同行业间的合作非常重要,如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资料、信息的共享;在费率的厘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形成制度性规定;对于某些目标市场,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达成基本共识等。尤其在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方面,保险公司之间可采取共保形式来减轻由于对外分保费用上的困难而无法分出,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无法承保的状况。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恐怖活动造成责任风险的机率微乎其微,责任保险的费率不可能与国际再保市场保持一致。因此,在业内组成责任险共保体,共同承担责任风险的方式是完全可行的。
(2)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结构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在责任保险市场开发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和形式与外资合作。除了以外资参股、合资的方式合作外,还可采取与外资合作共同开发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责任保险市场的策略;在引进资金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还可以直接引进国外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参与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弥补人才资源的不足,并从中资保险公司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从而尽快提高经营和管理责任保险的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
5.以扩大宣传为手段,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增加责任保险需求
由于保险产品属于非“趋利”商品,社会公众难以自发产生购买欲望,因此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产品不是被卖出去的而是推销出去的”。可是如果社会公众完全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基本知识,那么潜在的保险需求将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因而给保险销售带来困难。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可通过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责任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抓住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共安全事件大力宣传,以唤起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推进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使其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这些部门和机构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另一方面,针对消费者淡薄的风险和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从而推动责任险市场环境的成熟。同时,通过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研讨会,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例如与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合作,推介雇主责任险;与消防局合作,推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出口商品交易会合作,为广大的出口商提供专业的出口产品责任风险解决方案等。
在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方面,首先可举办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引起社会共鸣;其次,抓住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社会宣传;第三,组织业务员深入工矿、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面向职工、群众宣传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产品功能及投保须知与方式等。通过宣传,唤起他们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
6.以产品创新为支撑,加大责任保险产品开发力度
要打开责任保险市场,必须有多元化,适应市场各种需求,具有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责任险产品。为此,新产品开发十分重要,包括产品的设计和更新、产品的包装、产品的定价等环节。目前,责任保险的产品急需更新,应尽快开发一批既能实现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能兼顾客户需求和利益,保障内容各有侧重,且能维护被保险人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新产品。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近几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保险、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等新产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保险公司开发了10多种保障医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责任保险产品,增强了人们抗击非典的信心。但总的来说,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
当前,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在于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体系的持续健全,人们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必将进一步增强,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相信,通过保险行业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我国的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王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