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统计的改革与发展
裴光 李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部,北京 100032)
[摘要]保险业是建立在统计学“大数法则”基础上、经营风险的一个行业。自保险业产生以来,就与统计学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无论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还是财务核算;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社会监督,还是政府监管都离不开统计,都需要在统计数据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管理。尤其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发展保险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就更不言而喻。可以说,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工作,保险统计成果是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政策效用的“晴雨表”。
[关键词]大数法则;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7-0038-04
一、保险统计的法律依据
保险统计是在保险业与统计学融合、提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4年11月公布实施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11号主席令)首次对“保险统计”进行定义,认为“保险统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等活动的总称”。同时,首次对“保险统计信息”进行界定,认为“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其他统计资料”。从上述定义看,保险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二是保险机构。
从统计工作性质上来看,《统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可以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这个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保监会统计是“政府部门统计”。
从统计职责看,《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部门统计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根据上述职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1.统计调查权。即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调查过程中,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2.统计报告权。调查结束后,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3.统计监督权。即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做出答复。
《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保监会的“三定方案”也明确赋予保监会保险统计监督管理权利。《保险法》规定,保险机构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保监会统计工作的职责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二、我国保险统计工作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监管统计是在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数据也就是
全国保险业数据。1986年以后,随着中华联合(原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原交行保险部)、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中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多元化。尤其是1992年以后,随着美国AIG集团在上海登陆,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逐步完善。竞争主体结构的变化,带动着保险统计对象的变化,也带动着统计数据机构的变化。这种形势催生中国保险统计体制的变革。
保险统计的内容也是一步一步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主要是企财险、车险、水险三大险种,人身险微乎其微。初期的保险统计也只是对这些业务的简单统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务种类不断丰富和发展,尤其随着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发展,保险统计内容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保险统计内容越来越细,越来越全面,保险统计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业务、财务为统计核心的综合统计指标体系。
保险监管机构的统计工作也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职能初期,由人行调统司负责保险统计工作。后来,人民银行为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成立了保险司。保险司成立后,以非现场监管为切入口,重点加强保险统计工作。1996制定了《关于保险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243号),着手建立保险监管统计报表制度。1997年6月,根据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又对此文件进行了修订,重新下发了《关于执行新的保险业监管报表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55号),进一步规范了保险监管报表的种类、填报内容、填报标准和要求。这两个文件的下发使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开始迈上规范化台阶。随后,保险司着手研究修订《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促使财政部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着手探索人保公司集团化改革以后,采取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制度,制定了《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银发[1998]116号),推进合并会计报表的规范编制工作。
保监会成立以后,对保险统计工作非常重视。在2003年进行的保监会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了统计信息部,负责管理保险业的统计工作。统计信息部成立以来,为加强保险统计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1.制度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2004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保险统计管理的部门规章,即《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了保险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加强保险统计管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情况,及时防范、化解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推动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通过制度的执行,将逐步实现保险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秩序化。《规定》确定了保险统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保险统计信息;归口管理保险统计信息,逐步建立和维护保险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工作人员。此外,保监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组织保险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升级工作。保险机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还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规章,接受中国保监会的指导、监督、检查;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完成中国保监会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自身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等工作。《规定》明确了保险统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保险统计工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和规范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保监会系统和各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保险统计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手段建设方面。中国保监会研发了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初步建立了保监会系统保险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了保险监管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化管理,提升了保险监管统计工作的技术含量,降低了简单统计活动中的资源投入,提高了监管统计工作的效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使用,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对保险市场和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监测,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系统的开发使用推动了保险公司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整合,初步规范了保险统计数据标准,推动了全行业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形成。
3.统计方法方面。保监会采用全科目、大集中的模式,采集保险公司数据,改变了传统的报表报送方式,既大大增加了统计数据的采集量,又增强了数据报送的灵活性。在数据采集方面,与以往的各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数据、各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送数据的方式不同,保监会采用保险公司“一级报三级”的数据报送方式,由总公司报送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各地市汇总数据,并设立保险公司机构层级校验关系,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只有满足各省数据相加等于全国数据、各地市数据相加等于全省数据这一逻辑关系,才能报送成功。通过机构层级校验关系的设置,初步解决了保险公司条块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4.统计内容方面。随着保险业务发展,保险统计内容由过去简单统计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赔款与给付支出、准备金、总资产等主要统计指标,逐步改为反映行业经营情况、核算行业经营成果的综合统计指标。同时,科学地对统计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如在财产险业务统计方面,引入分险种统计、分险种核算的概念,将财产险分为14大类,逐类采集分险种业务和财务数据;对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人身险进一步细分,引入了行业标准保费的统计标准,并采集到各险别的各类财务、业务数据;在对集团公司的统计中,首次要求集团公司向保监会报送集团公司汇总业务数据和合并财务数据。同时,研究和探索资金运用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统计制度。目前,保监会每一报告期总共可以采集总公司层级信息约18万条、分公司层级信息约113万条、中心支公司层级信息约493万条,并实现系统内全方位共享。
5.统计标准和统计质量控制方面。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统计指标的文件,初步统一了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并建立150多个分析指标,增强了不同公司之间的经营情况的可比性。同时,设定了多种校验关系控制统计数据质量。如对同一统计指标在数据机构层级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校验的总分校验,保证了不同层级保险公司报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针对不同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校验的指标校验关系,确保了单家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的准确性。
6.统计信息披露和统计服务方面。统计信息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披露统计信息、服务保险业发展。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披露保险业务统计汇总信息的基础上,开始对外披露各公司保费收入。同时,保监会加大了统计服务力度,定期向国办、人行、国统局、发改委提供统计数据,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用于业务和市场分析的数据。
三、保险统计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1.宏观经济与保险业的互相影响逐步加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在金融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保险业之间的相互影响逐渐加强。截至2004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占金融业总资产的2.86%。保险业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年均增长7.67%。保险业除了加强行业自身的统计分析工作之外,还应加强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统计分析,认真研究经济周期的变化、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对于保险业务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保险资产和负债匹配关系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消费者偏好,以及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的重大影响,及时监测、防范、化解外部风险,增强保险业对宏观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2.保险统计主体不断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和机构层级不断增多,统计主体也不断增多。目前,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5家、保险公司7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 441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有500多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达2 000多家。这些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构成单位,机构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尤其是分析这些机构的运行情况,防范和化解这些机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保险统计工作提出了挑战。
3.保险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在新形势下,保险业蕴藏的风险更趋复杂,而且会与日俱增。应全面反映这些情况,不断丰富统计内容:(1)完善、细化原有的统计指标;(2)研究新的领域,科学设置新的统计指标,如研究国际保险业务往来和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统计方法等;(3)研究不同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下的行业综合统计制度;(4)研究保险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5)研究保险与金融业、宏观经济互动统计指标体系。
四、保险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保险是建立在统计基础上的一门学科,保险统计是综合反映保险业发展情况的重要手段。同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需要有真实、全面的数据为基础,需要统计数据作为领导决策的主要依据。这项工作知识性、技术性和经验要求都很强,要求统计分析人员既要有保险业务知识、统计知识,熟悉计算机,了解宏观经济和金融知识,还要了解基层状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有些保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片面理解成算算数,对保险经营的定性分析比较多,定量分析比较少。统计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没有把保险统计工作看成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2.统计数据集中程度较低。保险业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数据资产的概念。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已有50多年,但并未对数据进行全面收集、整理,未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数据集中管理,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保险业内部不同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割裂现象严重,统计分析无法深入,数据资产非常浪费。以保监会为例,保险统计数据、偿付能力数据、资金运用业务数据和中介机构统计数据因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数据之间就没有得到整合。保险公司内部也有类似现象,最典型的就是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长期分散管理,而且标准不一。保单项下资产负债与财务的资产负债长期不匹配。
3.保险统计制度不完善,标准不统一。保险业从整体上来说在统一标准、加强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急需加强。目前,各保险公司在统计和信息化工作中忽视制度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不能够利用制度和标准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各项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不但制约了保险统计信息化的发展,而且也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4.保险统计手段落后。从保险监管机构来看,保险监管统计信息化程度较低;从保险公司来看,绝大部分公司,特别是一些成立时间早的公司从一开始就缺乏战略规划和总体设计,各业务系统之间相互不支持、信息割裂,形成多个“信息孤岛”,缺少一个较好的数据共享和联机处理机制,甚至少数公司各地区的业务系统也不统一。2004年,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从与公司系统对接过程中,可以看到各保险公司的系统建设存在多层次特点,有的很先进,有的则很落后,甚至统计工作仍处于手工处理阶段。总的来看,业务处理系统与财务处理系统不对接,甚至人为隔离。
5.保险业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健全。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规范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不能获取充分信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信息不全面,导致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缺失,不能活跃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四是保险统计数据缺乏,不能活跃保险业研究的学术气氛。
6.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不大,数据真实性有待提高。目前,保险公司统计法规意识淡薄,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不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不好。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不大是一个主要原因。保监会成立以来,虽然各种检查很多,但统计执法检查尚未系统做过,对统计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少之又少,而且力度不大。
7.数据利用效率不高,保险统计分析不深入。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更应该做到“胸中有数”。保险统计分析是指以统计资料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手段,对保险业存在的各种现象进行分析研究的活动。它能够揭示出保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性,从而达到规避保险业存在的风险,正确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成果,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有力的措施,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对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科学的预测与展望。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不重视数据,不运用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拍脑袋、想当然的现象。这不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应持有的态度,是非常危险的。我们有很多风险,在形成并造成重大损失后才发现,原因与不重视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不无关系。
8.保险业统计理论研究不活跃。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统计理论研究相比,保险业统计在理论研究方面尚比较落后,学术研究氛围也不够活跃,理论创新不足。
五、加强保险统计工作的一些设想
1.深化保险统计体制和制度改革。目前,保险统计工作采用的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管理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的保险统计信息;保险机构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这种体制基本符合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今后,主要是具体落实各环节的工作,整合监管机构内部统计资源,规范统计流程,集中管理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体制的整体作用。保险统计制度是规范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虽然2004年保监会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颁布了第一个保险统计部门规章《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但整个保险统计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仍然需要在制度体系建设、数据标准规范、统计管理、统计监管检查等方面下功夫。
2.制定行业统一标准。要提供科学全面的统计数据,必须制定保险行业统计准则,建立统一的保险行业数据标准,加强保险行业数据的可比性,提高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科学、严谨、客观,并应具有一定的国际性,要考虑与国际保险统计标准接轨问题,不能过分强调中国特色。但是也要注意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实际,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3.改进保险统计手段。总的来看,保险统计落后于保险业发展的需求,落后于保险业监管的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要提高统计工作水平,首先,要提高保险监管机构信息化水平,对监管工作进行流程整合和体系化、规范化构造。根据保险业的发展、风险防范的需要,改进监管手段,将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其次,采取切实措施,整合数据管理职责,解决信息孤岛问题,要着力加强数据集中化管理。第三,要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战略规划工作,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对传统运作过程进行集成和优化,推进业务运营系统的重构和整合改造,实现保险信息化从以保单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为保险的客户开发、服务、综合理财、管理、风险防范创立坚实的基础。
4.研究制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标就是要将保险公司建设成“玻璃企业”,把保险行业建设成“玻璃行业”。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尤为重要。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保险信息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保监会应研究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保险统计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5.加强保险统计调研分析水平。保险监管机构应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统计理论、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挖掘,充分使用行业数据信息,进行行业分析、地区分析、典型分析、预测分析以及宏观经济关系分析,加强保险统计分析工作。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必须走出去,请进来。要开门做分析,要通过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了解发展的方向、事故的苗头,揭开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朦胧的面纱”。
6.加强保险统计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保险行业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研究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利用金融业的先进理论,创新保险业的理论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工作。
7.加强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使用人才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保证。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创新大量涌现,保险业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才紧缺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对宏观经济形势、保险市场的综合性分析人才。保险业应制定长远的人才培养规划,既要着力提高专业素质,又要注重增强职业道德;既要向书本学习,更要向实践学习。要逐步建立起以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核心、与保险统计事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专业培训,打造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队伍,为加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8.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假数据、假报表等弄虚作假问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数据质量问题也是统计工作的核心问题。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但是我们要知难而进,从基础抓起,从细微处入手,构建数据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行使《统计法》、《保险法》等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加强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保险统计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编辑:王毅仁]保险研究2005年第7期论坛
[收稿日期]2005—05—28
[作者简介]裴光,男,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出版专著多部,在国家核心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李敏,女,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