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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费率过度竞争问题研究
李志强 周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3) [摘要]近两年,国内非车险费率下降较为明显,“价格战”持续不断,甚至有逐步升级的趋势,已引起业内高度关注。以深圳市为例,1997年以来非车险费率变化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非车险综合险费率与综合赔付率之间的相关系数较低,过度竞争比较严重;二是近两年来非车险费率的降幅大于赔付率的降幅,过度竞争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国内财产险公司必须注重理性经营;保险监管机构要强化价格管制,有效抑制非车险费率的过度竞争;保险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关键词]非车险;相关性;过度竞争;非理性经营;价格管制 [中图分类号] F8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6-0039-03 一、国内非车险存在过度竞争问题 自“9•11事件”发生以来,国际保险市场的产险费率一直在上升,然而,国内的情况与此相反,由于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加剧,国内非车险费率一直走低,尤其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深圳市,非车险费率多年来呈现持续下滑的态势,其中三大主要险种——企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下降走势更为明显(见表1)。经计算,费率下降速度最大的责任险竟然高达35.70%,其次为货运险17.08%、企财险15.23%。 深圳市产险市场主要险种费率走势 表1(单位:) 年度险种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企财险18.3715.6613.9315.667.5910.017.226.81货运险14.9612.2815.0913.239.129.975.094.96责任险61.6130.1637.2829.7724.5818.298.227.27目前,一些迹象表明非车险费率下降趋势还将继续,如国内多数财产险大客户采用保险招标和“低价中标”的策略,促使保险费率进一步下滑,而且这种保险招标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再如,新的保险竞争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没有其他任何优势的情况下,不少新公司只好祭出“恶性价格竞争”的手段,保险费率一降再降,手续费率一再攀升,不惜成本进行“自杀性”竞争。这种财产险招标普遍化和竞争白热化的结果,必将导致国内非车险费率进一步下滑。 非车险费率持续下滑这个问题,台湾地区保险市场曾有过前车之鉴。截至2004年6月份台湾地区共有56家保险公司,在新保险公司不断涌现的过程中,价格竞争激烈,非车险业务费率下降离谱,在国际再保险市场遭受冷遇,无法分保,最终使得许多公司的保单无法续约,台湾地区市场承保能力因之严重下降,即使完成保险安排,费率也较过去暴涨2倍以上。国际再保公司要求台湾地区财产险公司提高自留比重,主要是因为台湾地区财产险公司相互杀价太严重,根本不重视核保质量,往往连基本的危险保费都不足。 令人尤为担忧的是,在国内(尤其是深圳)非车险费率持续走低的同时,亚洲地区(包括中国)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在不断增大。据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统计,全球气候变化及相关极端气候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过去40年中上升了10倍,每年达到4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占1/4。新近发生的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已造成超过30多万人死亡的惨重损失。由于存在非车险费率条件与国际市场相比偏低、国内外价格倒挂的现象,导致多数财产险公司遇到了分保难以安排的尴尬局面,实力强的公司只好被迫贴钱分保,有的只好提高自留比例,可以想象,一旦巨灾发生,许多保险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 因此,不论国内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必须高度关注目前非车险过度竞争的问题,应当从台湾地区财产险公司的惨痛代价中吸取教训,提前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这种不利局面,防止损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非车险费率与赔付率相关性研究和原因分析 为了验证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国内非车险过度竞争的情况,我们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用深圳非车险市场近8年的历史数据进行相关性研究,并对其结论进行原因分析。 (一)非车险费率与赔付率相关性实证研究的结论 1.非车险综合费率①与综合赔付率②之间的相关性较弱 表2为1997年~2004年10月深圳市非车险综合费率和赔付率走势。 深圳市非车险综合费率和赔付率走势 表2 年度 项目 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费率 17.6516.1812.9913.5710.3611.974.603.69赔付率 %44.8744.4364.9839.9232.9335.3334.4029.27单从表2看,非车险综合费率和综合赔付率的走势基本相同,都呈现逐年明显下降的趋势,这表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我们用当年非车险综合赔付率对次年综合费率的影响,计算出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仅为0.553,经显著水平10%检验,检验结果为(5,0.669),属于不显著相关。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出企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各自相关系数分别为0.631、0.450和0.447,显著水平检验结果为不显著相关。 从理论讲,保险费率主要应受历史赔付率的影响,两者应具有较高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应在0.95以上。因此,这些计算得出的较低相关系数只能表明,非车险综合费率与综合赔付率之间存在较低的相关度,也就是说,非车险费率的变化受赔付率因素影响较小,尚未充分体现赔付率是影响费率的最主要因素,这有悖于保险理论。更重要的是,既然非车险综合费率的下降速度远快于综合赔付率,且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较小,那么,这就引发我们思考:在我国保险竞争主体不断增多和竞争不断加剧的大背景下,费率下降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如果非车险费率持续下降脱离了赔付率,就很有可能造成非理性竞争的格局,从而会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损害保险竞争的环境。 2.近两年非车险综合费率的下降幅度明显大于综合赔付率的下降幅度 深圳市非车险赔付率和费率年变动幅度 表3(单位:%) 年度 项目199819992000200120022003赔付率 当年变动幅度-0.9846.27-38.56-17.527.30-2.63费率 次年变动幅度-19.694.46-23.6615.53-61.55-19.87表3为深圳市非车险赔付率和费率年变动幅度。从赔付率和费率逐年增减情况看,赔付率对次年的费率影响基本是一致的。但是,近两年来,费率的下降幅度明显大于赔付率的下降幅度,这表明近两年深圳市非车险费率下降过快,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定价”的市场反应,但是如前所述,由于费率与赔付率相关性较弱,我们认为致使费率下降的主要因素不是赔付率下降,应当是其他非理性因素。 3.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以看出自1997年以来的近8年深圳市非车险费率③变化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非车险综合险费率与综合赔付率之间的相关系数较低,过度竞争比较严重;二是近两年来非车险费率的降幅远大于赔付率的降幅,过度竞争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二)非车险市场过度竞争的原因分析 1.国内多数财产险公司经营理念存在误区 盈利本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由于长期身处计划经济环境,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重规模轻效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使在深圳市这种市场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也同样存在。 在“规模至上”经营的背后,除了受非理性的经营指导思想影响外,还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自2001年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车险业务经营不断恶化,迫使国内各财产险公司加大非车险业务的拓展力度,从而加剧了非车险领域的竞争;二是由于保险产品和服务雷同,国内各财产险公司很难推出独特营销模式,多以降低承保条件和参与“价格战”来应对市场;三是客户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上的盲目乐观主义。此外,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刚刚引入国内,大项目风险定价技术落后,致使许多财产险公司对非车险费率尺度无法准确掌握也是原因之一。 2.保险监管机构在推进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弱化了价格管制 “费率市场化”是保险市场的大势所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弱化了对费率的管制职能,客观上放任了非车险竞争失序的情况,如报批阶段比较规范和严格,然而在具体实施阶段,保险监管机构很少对财产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很少对无限制费率打折、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再者,在大量批准设立新保险公司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必要的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不善的公司“淘汰出局”。“费率市场化”并不等同于“费率自由化”,也不意味着费率不需要管理,而应该是“费率纪律化”,需要保险监管机构从更高层面提高价格管制的能力和艺术。 3.保险行业协会尚未充分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 ①综合费率是指所有非车险保费收入除以其承保金额。 ②综合赔付率是指非车险所有赔付金额除以其保费收入。 ③根据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主编的《深圳市保险信息》(1997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整理。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协调机制和自律机制还有待完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合关系和沟通协调还不充分。比如,行业协会缺乏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有效约束力和协调力量,行业规定往往是仅停留在纸面,行业会议往往成为“争吵会”;缺乏承保、理赔和服务等有效信息交流;缺乏共保的协商沟通机制;缺乏风险损失认定和估价的共识;缺乏区域内统一的精算技术和风险评估程序。这些有待完备的地方严重削弱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不利于良好的竞争合作关系和共赢局面的形成。 三、建议和对策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既要面对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国际竞争,又要应对新的保险公司不断涌现所产生的压力。在挑战和机遇面前,我们必须关注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对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从多方面共同抑制非车险的过度竞争。 (一)国内财产险公司必须注重理性经营 1.树立理性经营理念,建立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 目前,国内财产险市场的“价格战”有些类似前几年的彩电“价格战”,虽然彩电“价格战”已平息,但经过深思,还是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一是彩电“价格战”是彩电大企业扩充“地盘”的游戏,带来的却是整个行业的亏损;二是彩电小企业跟进“价格战”,结果全军覆没,损失惨重;三是彩电“价格联盟”多次达成,却形同虚设,次次自动瓦解,无实质约束力;四是等离子彩电取代纯平彩电表明,只有注重科技创新和打造核心竞争力才是企业发展之根本。因此,保险业要吸取彩电行业“价格战”的教训,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理性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利润与规模的辨证关系,建立起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强力牵引公司全体员工注重效益,约束各种非理性经营行为,不搞无底线的“价格战”,避免出现“惨烈”的竞争结果。 2.注重精算技术,科学合理厘定费率 各家财产险公司要按照“成本基础定价”原则,依靠充分的统计信息、过硬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另外,财产险公司由于经营的是风险,需要大量的承保和理赔等风险管理资料,因此要注重“公司记忆”,即做好对重大承保项目的承保和理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和实用性,为风险管理和费率厘定提供必要依据。 3.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培养核心竞争力 保险竞争除了低水平的价格竞争外,还有诸如产品和服务品质等非价格竞争因素。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财产险公司应抛弃“价格战”,注重非价格竞争,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力度,如大型财产险公司应强调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并重,注重研究消费者的潜在保险需求,提供前瞻性的保险服务。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产品创新就有些勉为其难,应重点放在客户服务和打好内部管理基础上,从一开始就着实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注重打“服务牌”,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强化价格管制,有效抑制非车险的过度竞争 随着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对竞争不加引导,就会重蹈2000年以前国际保险市场的覆辙,出现偏离保险根本的“现金流承保”(一味为了投资而获取保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作用。“费率市场化”并不是简单地将保险商品的定价权由政府交给保险公司,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保险商品的价格,即逐步由政府定价机制转变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然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并非十全十美,还存在市场“失灵”的缺陷。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提出,保险产品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但排它的准公共品,应该由政府制定指导或参考价。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实施“费率市场化”的国家仍然保留了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否决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另外,近几年随着保险投资收益不断减少甚至亏损,国际保险市场正向“保险本质”回归,重新关注承保盈利能力问题。在国内,在保险基本职能中,开始重视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这都表明,保险产品不同与一般产品,保险费率类似银行利率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它不但影响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福利。因此,“费率市场化”改革不仅表现为从政府定价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过渡的渐进过程,同时还表现为政府监管机构价格管制的重点转变和不断完善。建议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完善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来强化价格管制。 (三)保险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为解决“价格战”问题,2004年11月,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签订了《广东省财产保险行业最低费率自律协议》,对财产险中招标方式承保的险种制定了保险行业最低费率。这是应对当前财产险市场非理性竞争的第一个“价格联盟”,其效果还有待实践验证。建议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的协调沟通的优势,除了协助政府监管机构做好保险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外,更要组织成立大项目共保小组,研究大项目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发布招标行为指引;加强核保、理赔等规则和经验的交流,组织风险管理培训;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保险界的交流与学习,及时介绍国际保险市场的动态、经营管理和风险研究成果。此外,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保险招标,各家财产险公司应该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平台,加强沟通、携手合作,以共保的方式予以应对“低价中标”,以切实避免费率无限下滑,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编辑:郝焕婷][收稿日期]2005—03—08 [作者简介]李志强,男,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计划统计部总经理;周炯,男,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计划统计部业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