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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业联会简介
郝焕婷
(保险研究编辑部,北京100031) 香港保险业联会(Hong Kong Federaion of Insurers,HKFI)于1988年8月8日成立,是承保商的自律监管机构,以推动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发展为宗旨。HKFI于1994年12月29日注册为有限公司,进一步巩固简化组织结构,并获得香港政府的全面认可,担当日益重要的保险业的代表机构。截至2003年5月,HKFI共有144家会员公司,由于一般保险公司的合并浪潮持续不断,导致一般保险会员公司的数目自2002年的101家减少到96家;寿险业的情况却刚好相反,寿险会员公司的数目自2002年的45家增到48家。 HKFI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正式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负债以担保为限,每位会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其每年会费的数额。 HKFI的收入及资产只可用于推广及实践该会列在《立法章程》内的宗旨,并且不可支付任何数额给HKFI的会员。 保险业是香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的行业之一,与政府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HKFI一方面经常与保险业监理专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的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积极推动及完善业内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加强市民对保险业的信心。 HKFI于1999年5月推出《承保商专业守则》,鼓励保险公司采纳优良惯例,加强公众认识保险服务应有的水平。 一、香港保险业联会的活动宗旨 HKFI以向市民宣传保险,加强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为本,鼓励会员以最高诚信及专业精神行事。其管治委员会由获选的会员公司代表组成,全力支持上述目标,并致力于下列项目: 1.向市民宣传购买足够的一般保险、人寿保险、退休金计划的优点; 2.为了推展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媒体等业外组织接触时,展示与会员公司一致的立场; 3.确认保险业的合法权益来源于认同和推广优质建议等基本概念,以及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望; 4.确认有责任发展及推行能实质保障顾客的措施; 5.制定被会员公司认可的专业守则,并监督有关守则的实施情况; 6.从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履行相关职责; 7.在许可的情况下,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并认真予以考虑。 二、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组织架构 香港保险业联会组织架构图 1.上诉裁判处于1995年10月成立,专职处理代理、负责人、业务代表就委员的裁决提出的上诉。根据《保险代理管理守则》第 35条(C)款规定,任何因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裁决而受损的保险代理,都可向上诉裁判处上诉。但是无论有关人员是否已经提出上诉,或者将会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即时生效。 裁判处共有13位委员,其中9位来自法律界,分别为6位大律师和3位律师;其余4位委员包括来自银行界、会计界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专业人士。每宗上诉案由3位委员负责审理,主席必须是来自法律界的委员。 裁判处按《上诉裁判处诉讼程序规则》审理上诉个案,经周详考虑后,可作出下列裁决: (1)认为上诉理由不足,不必聆讯,驳回上诉; (2)认为上诉理由充足,不必聆讯,判上诉人胜诉; (3)认为需要进行聆讯,并订出聆讯日期。 裁判处可维持、改变或推翻委员会的决定;又假如裁判处认为合适,也可用其他裁决代替,裁判处的裁决为最终的决定。 2.管治委员会为决策组织,分别由一般保险总会和寿险总会各派5名代表组成,主席则由两总会的代表每年轮流出任。 (1)一般保险总会专职处理涉及一般保险的技术性事宜、推广和发展一般保险会员的权益,由17名委员组成,分为意外保险公会、火险公会、法律事物工作小组、洋面保险公会、医疗保险协会、再保险协会、中医药专责小组和检讨雇员补偿援助计划专责小组。 (2)寿险总会专职处理寿险业务的技术性事宜和推广香港的寿险业务发展,由12名委员组成,分为精算工作小组、法律事物工作小组、人寿风险管理工作(下转第16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