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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车贷险的概念偏差和操作误区
粟芳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上海 200433)
[关键词]车贷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摘要]车贷险究竟属于保证保险还是信用保险,业界对此概念的理解非常不清,从而导致操作上的错误。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车贷险的归属问题,确定了车贷险实际上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并具有许多与信用保险不同的地方,例如定价、费率因素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最后分析了由于概念不清,车贷险在实务操作中的一些误区。
一、我国车贷险发展回顾 2003年,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保险是保险市场上的一个焦点。随着车贷险的淡出和复出,有关车贷险的讨论也达到了顶峰。在我国的这种特殊环境下,车贷险发展也具有特殊的轨迹,并具有与国外完全不同的鲜明特色。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的历程。 车贷险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保证自己的信用,如果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车贷险在中国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初主要是针对团体汽车消费贷款的一种履约保险,但由于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团体车贷险渐渐退出市场。到2000年后,中国市场上的车贷险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汽车消费的。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汽车的价格明显下降,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急剧增加,而且大部分人选择了分期付款的方式。据统计,有30%到50%比例的购车者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截至2002年底,我国个人汽车信贷余额达945亿多元,并且正以两位数的速度迅猛增长。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 200万户。汽车市场、汽车信贷市场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汽车信贷保险市场的规模非常大,利润非常可观,是各家保险公司重点追逐的对象。 但是,车贷险在2003年淡出了,媒体报道某些保险公司的车贷险赔付率为400%。从那以后,有关车贷险的讨论沸沸扬扬。但是从这些讨论中,我们发现业内对有关车贷险的基本概念仍然不是很清楚。一些行业人士说车贷险是保证保险,而另一些行业人士又在公开场合强调说车贷险是信用保险。那么车贷险究竟是保证保险还是信用保险呢? 二、车贷险是典型的保证保险 1.车贷险的定义分析 车贷险的全名应该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住房贷款保证保险一样,都应该属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种保险。这可以从保证保险的产生过程中得到体现。通常签署贷款合同时,银行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某种担保,比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如果贷款人选择了第三方保证,他可以要求自己的父母、兄妹、朋友、工作单位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但是,由于担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许多人不愿意贸然挺身做担保人。为了提供更多的担保手段,保险公司就推出了保证保险这样一种商业担保产品,保证贷款人的信用。当然,后来保证保险也发展到其他一般的商业活动领域内。虽然保证保险中担保的是贷款人的信用,但是保证保险是与信用保险完全不同的一个险种。 银行也可以就自己所投放的购车贷款而投保信用保险。因为贷款人不归还贷款的事件屡屡发生。银行为了防范自己的损失,可以请求保险人保障贷款人不能按时返还贷款的风险。当然,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仅保障银行的一部分坏账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是共同承担风险。 虽然,这两个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贷款人按时还款的风险,都是贷款人的信用,但是他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投保人不同,并由此而引发出了许多其他的不同。首先,两者的合同不同:保证保险的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实际上是担保书,只担保贷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信用保险的合同是典型的保险合同,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通知义务等等。其次,风险的转移不同。在保证保险中,贷款人并没有因购买了保证保险而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承担还款义务的仍然是贷款人。而在信用保险中,银行因为购买了保险而将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银行只要不能按时收回贷款,都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下面我们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做进一步分析。 2.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证保险中,所涉及的三个利益方之间关系完全不同于信用保险。在车贷险中,银行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和贷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贷款人与保险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而在信用保险中,贷款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和贷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保险人之间是保险责任关系。(见图1)图1合同关系图 由于两种保险的各方关系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保险中,履行义务的是贷款人,如果贷款人无力还款时,由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代为还款;保险人还款后,具有向贷款人追偿的权利。而在信用保险中,如果贷款人无力还款时,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就发生了,银行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进行赔款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贷款人还款。(见图2)图2权利义务图 3.费率因素 虽然在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中,当贷款人无力还款时,都是由保险人来还款的。但是由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从而保险人在定价时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在保证保险中,贷款人是投保人,确定保证保险的费率时不能采用常用的大数法则。保险人在核保时除了要考虑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影响风险的共同因素之外,还必须要考虑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人的信用不是随机变量,不服从某种随机分布。所以保险人必须要逐案设计个性化的费率因素。要检查贷款人的信用记录,分析贷款人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等因素对贷款人信用的影响。保险人只能对特定的贷款人使用特定的费率。如果贷款人信用记录很差,那么保险人因此要征收较高的担保费。 如果银行就购车贷款投保了信用保险,那么这就可以适用保险费率定价中常用的大数法则。在一定的贷款标准之下,银行的坏账率(即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应该服从于某种随机分布,从而可以根据大数法则来进行定价。因此,银行的历史坏账率是影响该信用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当然,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也是影响费率的重要因素。 4.防范风险的方法 虽然在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都是贷款人无力还款的风险,但是由于各利益方的法律关系不同,保险人所能运用的防范风险的方法也不相同。 保证保险中,由于保险人与贷款人之间具有保证的关系,因此保险人为了减小自己的风险,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收入证明、工资自动还贷等其他方法。如果贷款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不充分,保险人当然应该拒绝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在保证保险中,一旦保险人为贷款人(被担保人)提供了保证,保险人都要为被担保人设计一个风险管理计划,例如限定支出、保证收入等方面的方法,确保贷款人能及时归还贷款。 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与贷款人之间没有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对贷款人提出任何要求。它只能够协助和督促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建立标准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提供贷款的标准,建立和规范例行的检查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预警体系等等,或者保险公司只承担其中一定比例的赔偿。只有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和降低银行的风险,才能降低保险人自己的风险。 三、关于我国车贷险操作的误区及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标的物都是贷款人的信用,但是两者的本质是不同的。因此合同条款、定价、风险管理等各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不能把银行购买的信用保险与贷款人购买的保证保险混为一谈。否则,理论上都没有弄清楚,那么实践中必然晕头转向。 那么我们再来反思现实中的车贷险和房贷险,就可以发现由于概念的理解不清,导致实务操作中具有许多不恰当的地方: 1.贷款人因购房或购车而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应该首先审查贷款人的信用,而不是直接要求都必须购买保险; 2.银行审查信用之后,如果贷款人信用充足,就可以发放贷款;如果信用不充足,可以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保证;银行没有权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保证保险,更没有权利要求贷款人必须向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 3.车贷险中,银行要求用车辆抵押后贷款,还要求贷款人购买车贷险;房贷险中,银行要求用住房抵押后贷款,也要求贷款人购买房贷险。这样实际上构成了双重担保,贷款人要进行抵押,还要购买保险,这种做法对贷款人极其不公平; 4.车贷险和房贷险的费率应该不但与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有关,而且更重要的应与贷款人的信用有关,与贷款人的职业、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也密切相关;5.车辆和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保险人向贷款人提供了保证,保险人的风险没有任何保证; 6.保险公司也根本没有因为自己所提供的担保而要求贷款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没有为贷款人设计任何风险管理的方案,保险人的风险根本没有任何保障; 7.银行在承担了一系列的贷款之后,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应该根据银行的历史坏账率、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程度确定费率; 8.银行与保险公司应该风险共担,保险公司只在信用保险中承担一部分风险,而不是全部接受;同时保险公司应向银行提供风险管理的建议。 车贷险的实务操作非常混乱,有些公司是将车辆抵押给保险公司的,而有些公司又要求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其他的混乱现象也比比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任何保障,保险公司没有风险管理的思想,最终必将亏损。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各保险公司都是以市场份额为导向的,在没有想清楚、没有研究透彻的时候就盲目地推出某一险种的现象还很多。车贷险只是冰山一角。通过车贷险淡出后的思考,我们期待保险公司以后能想清楚后再出手。[参考文献][1]云月秋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2,(8):24-26.[2]王和论汽车金融与保险结合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9):34-35.[3]刘峰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J]保险研究,2003,(8):21-23.[4]于小东,英勇译校.个人保险[M]北京大学出版社.[5]于小东,英勇译校.商业保险[M]北京大学出版社.[6]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编辑:傅晓棣]2004年第7期保险研究•动态保险研究•动态2004年第7期[收稿日期]2004—01—12[作者简介]粟芳,经济学博士,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多年从事保险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各种刊物上发表了30多篇论文,出版了一些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