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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重在制度建设
陈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保监办,广东 深圳 518001) [关键词]保险中介;制度建设;保险市场 [摘要]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要想使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如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执业保证金制度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制定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帐户管理制度及常规审计制度,建立保险中介佣金或经纪费管理制度,建立保险中介人持续培训制度,建立保险中介资信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代理人的授权制度等。 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的运作过程中的独特功能,主要体现在提供保险专业技术服务、设计风险分散和管理方案、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代客户查勘、定损、估算索赔等。这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使得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而,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到目前为止,中国保监会发放了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1 000多个,并称,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今后将“日常化、制度化”。保险中介机构扩容的提速已成为保险中介市场启动的强烈信号。只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就可获准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至于这些机构能否适应市场需要,则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在保险中介市场得到充分演绎。然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绝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宽进的市场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保证。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两方面的,对市场参与者来说,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他们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对消费者而言,是要积极提高市场透明度,以确保信息通畅,让他们作出有根据的选择。因此,要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一路走好,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素质是保险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严格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认定是确保保险中介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 目前,保险中介管理规定要求,成立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二分之一的员工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条件。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只要是从事直接面对客户进行咨询、解释、销售、勘查等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即属违法。而相应资格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如果取得规定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保险资历身份的,经过确认,即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另一种是,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由于不同的保险中介人从事的业务不同,销售的保险产品性质不同,面对的客户群千差万别,销售方式和手段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单一的资格认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所以,为了满足日益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要,有必要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 对保险代理人而言,首先有必要实行产险和寿险两种类别的考核。其次,对从事寿险代理的保险代理人实行分级考核,即从事一般寿险产品销售代理的代理人只需取得初级寿险代理资格即可;从事投资类保险产品销售代理的代理人在取得初级代理资格之后,还必须进一步取得高级代理资格。初级代理资格考核,只需测试一般保险业务及产品知识、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及一般营销知识;高级代理资格考核,则必须在初级代理资格考核基础之上,再进行有关投资型保险产品知识、金融投资知识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对保险代理人实行分级分类考核,不仅能满足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同时还可以减少因代理人素质不高而产生的消费误导。 对保险经纪人也应实行分级考核,即实行初级经纪人资格和高级经纪人资格考核制度。对保险经纪人实行分级考核,有利于促进保险经纪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因为,保险经纪人经营的实际上就是自己的技术和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高低是保险经纪人最具实力的竞争手段。通过不同级别的考试,取得不同的资格,才能为客户提供不同水平、不同质量的保险服务。一般来讲,初级资格保险经纪人,可以受企业或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产品询价,定做保险方案,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高级资格保险经纪人,应该还可以针对企业和客户的特点,提供“一揽子”全方位的风险保障计划和服务,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控制计划。 二、 建立严格的执业保证金制度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中介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重要的信息沟通和传递者。但保险中介人在销售保单时,可能会对保险单的条款解释不当,或者任意夸大承保范围,提供给客户错误的信息,使客户误解保单保障的内容。当事故业已发生,客户向保险人索赔时,才了解到该事故原因不属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对于该类损失,客户有可能要求保险中介人承担其因疏忽、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控制因保险中介人的疏忽、过失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建立严格的执业保证金制度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通常来讲,可要求保险代理人向其代理的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方式解决此类风险。因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旦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因保险代理人的疏忽、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保险人有向其保险代理人追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执业保证金或投保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于保险经纪人来讲,由于其是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洽谈业务,如果由于保险经纪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经纪人索偿。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规定保险经纪人投保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向保险行业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执业保证金更显得必要。至于保险中介人的执业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数额,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可以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或上年代理佣金或经纪费的倍数来确定,最低不得低于某个数额。如果保险中介人认为有必要,他可以自愿安排高于最低限额以外的保障。 三、 制定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准则 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特别是,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带来保险中介人素质的良莠不齐,很可能会因为某些保险中介人的恶意行为致使整个保险中介行业信誉受损,从而阻碍保险中介的发展。因而,制定严格的行业行为准则是维护行业信誉的重要保证。保险中介行为准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在与任何人、任何企业洽谈保险事宜之前,必须表明其身份。保险代理必须说明其代表的是哪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必须说明其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二) 在提供保险建议时,只能限于其可行使的职权范围,并将其职权范围告知投保人。(三) 在解释所推荐的保单时,必须本着诚信、正直的态度,确保保单持有人明白所买的保单的内容,不得有任何的夸大、误导。(四) 必须对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的所有资料绝对保密,除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料。(五) 必须向投保人说明欺诈、隐瞒事实或提供不正确的资料的后果等。 四、 建立独立帐户管理制度及常规审计制度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或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其意图非常明确,即保险中介人不能将公司帐户与客户帐户混淆,以免发生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风险。但实际上,保险中介人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或代收保费的现象经常出现,由此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成为消费者对保险中介机构,甚至对保险公司诚信产生怀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常规审计制度,既可以减少资金风险,也可以减少因保险中介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或代收保费而带来的合同履约方面的纠纷。 五、建立保险中介佣金或经纪费管理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设保险中介机构近千家,保险中介的业务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然而,却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佣金或经纪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虽然对代理手续费有个8%的规定,但是既不明确也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在美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是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的。商业火灾保险的佣金率一般为19%,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劳工补偿险为10%左右。这些比率基本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双方还可以讨价还价商议决定。从我国现实的市场情况来看,保险中介机构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主要是依据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比率的高低来决定,而不是依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产品优势来决定,这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是非常不利的。因而,应尽快制定合理的保险中介佣金管理办法,规范市场上佣金支付不合理的现象。 建立保险中介佣金管理制度,首先是佣金的结构和支付标准必须合理。既要能调动保险中介的积极性,又要能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通过佣金的比率调控销售活动,激励新的销售,并适应变化中的市场条件;能够通过合理的佣金结构建立分级的客户化佣金控制,为市场经营活动创造必须的灵活性。其次是佣金的管理应由行业协会来执行。行业协会会员是市场的第一参与者,对市场的反映非常敏锐、迅速,能够及时地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佣金标准,顺应市场的需要。同时,行业协会会员有共同的市场利益,能够通过自律行为,达到共同的利益目标,从而达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再次是佣金制度的执行应由保险监管部门来监督。这样的佣金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既可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又可以达到促使市场主体各司其责,规范市场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六、 建立保险中介人持续培训制度 在保险市场的运作过程中,保险中介人的独特功能主要体现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风险方案设计等。这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而保险中介人的素质是其在保险运作中发挥特殊优势的根本保障。 由于我国保险中介起步较晚,特别是我国保险业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市场瞬息万变,保险新产品层出不穷,保险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信息技术、销售技术日新月异。在短时期之内,这种急速发展与市场专业人才奇缺形成了鲜明的矛盾。而大量新的国内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外资保险公司涌入,使本来就不足的保险人才市场显得更为紧张,保险中介市场就更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加之,人们对保险中介的认识和认同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都与保险中介人的素质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因此,保险中介人的素质对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中介人的素质必须跟随市场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但保险中介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地对保险中介人加强培训,以保证其素质能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要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具体讲,就是要规定保险中介人除了要具备保险中介行业的准入资格外,还必须每年参加一定课时的培训,以保证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文化知识能随时得到更新,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其持续培训课程应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核心课程,即最新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最新保险产品及销售技术、经济金融知识、投资理财知识等;一部分是其他文化知识及相关推销技巧等。建立持续培训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保险中介人的整体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以及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七、建立保险中介的资信披露制度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生存之本。保险中介的发展解决了保险中介机构长期缺位的问题,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也相应地得到了解决。然而,准入门槛的降低,势必会导致一些急功近利的保险中介进入,而某些保险中介的恶意经营行为将会对保险中介行业的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必须加大对保险中介的资信披露力度,建立严格的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管透明度。 保险中介资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中介的个人资信、保险中介的机构资信及保险中介的个人和机构的不良行为等。披露的目的就是要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压缩保险中介造假、行骗的空间,同时使讲信用的中介获利。因为诚信是一种品牌,是一种强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和获利手段。 通过保险中介的资信披露,一方面能让企业或投保人了解保险中介的经济实力、服务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市场行为规范,从而作出有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好、技术实力强、服务好的保险中介在开展中介活动中能很好地取得优质客户、大客户的信任,从而降低经营成本。而那些差的保险中介则很难取得客户信任,经营成本必然很高。这种制度能激励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技术,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充分,市场就有甄别的功能,能区分“好中介”和“差中介”,增加“差中介”市场退出的压力,达到自动调节市场结构,清洁市场环境的目的,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八、 建立保险代理人的授权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相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保险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建立保险代理人授权制度,一方面可以控制保险代理人由于其素质或经营水平的局限给保险公司造成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以此推动保险代理人素质的提高。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保险代理人授权是有区别的,这种不同的授权是根据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或经营经验来区分的。对高素质或有经验的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可以宽泛一些,对稍低素质或刚进入保险代理行业的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应该小一些。所以对保险代理人应建立授权制度,对刚刚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只能授予其代理推销保单和收取保费等基本代理业务;对达到一定水平或经营保险代理一定年限,且无任何过失、疏忽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可以分别授予其签发保单的权利,甚至可以修改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的权利等。以此来促进保险代理人积极提高本身的素质,规范经营,取得更好的代理授权,扩大代理业务范围。 总之,简单、透明的准入审批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宽进必须严管,这对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十分重要。同时,对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形成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形成一种鲜明的保险中介特点,赢得投保人、保险人、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同也十分重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体系,应该明确,除政策、制度、准则等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外,其他如行业行为守则、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考试的组织、佣金或经纪费的管理、保险中介入档案等都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监管来实现。这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还容易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7—28 [作者简介]陈风,南开大学博士生,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保监办机构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