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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论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

李钢 胡坤1

                                 (1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上海 200433)
  
  [关键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结构;市场体系
  [摘要]伴随着竞争机制的不断引入,中国保险市场正经历高速发展的时期。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结构仍处于寡头垄断的怪圈之中。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将继续是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关键。尤其是中国即将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将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优化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弹性、培育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是中国建立竞争性保险市场体系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分析
  我们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方法采取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即:市场集中度(前五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平均度(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
  1市场集中度分析
  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度的重要指标。从西方国家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1994年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为38%,法国为32%,德国为25%,意大利为36%,1994年美国产险市场上前五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为291%。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前五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产险为987%,寿险为992%。相比较之下,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都是很高的。所以,从市场集中度的角度分析,中国保险市场可以说是仍处于高度集中甚至垄断的状态,其集中程度在国际上则属于最高的行列。
  2市场平均度分析
  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一个补充指标,它反映了一个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从世界前十大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这一指标,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387亿美元和96亿美元,而作为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而言,这一指标仅为14亿美元,其他的西方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这一指标都远远低于日本和韩国。(见下表)
  日本保险市场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其特点是市场规模庞大,但竞争主体相对很少,整个市场被少数的巨无霸型保险公司所把持,处于高度集中或垄断的状况。例如,日本总计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58家,寿险公司54家,再保险公司5家。根据1999年《财富》的统计,全球500强中仅日本保险公司就占到13家,也就是说日本10%以上的保险公司都进入了全球500强。但是,自1997年以来,日本保险市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所隐藏的危机正逐步显露和暴露,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第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险公司破产的危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国保险市场象日本保险市场一样,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这一
  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的市场规模和保险公司数量
  世界排名保费收入(1)规模
  (百万美元)市场份额
  (%)保险公司
  数量(2)保费收入/保
  险公司数量
  (百万美元)1美国736,47034.175162142672日本453,09321.021173872.593英国181,0458.40814222.414德国136,6916.34690198.105法国116,6405.41507230.066意大利57,9452.69271213.827韩国47,9892.2350959.788加拿大43,1232.00369116.869荷兰37,0211.7240790.9610澳大利亚34,3831.60219157.0017中国14,2810.6631(3)460.68数据来源:
  (1)Swiss Re.,1999,\"World Insurance in 1998:Deregulation,overcapacity and financial crises curb premium growth\",Sigma No.7.
  (2)OECD,Insurance Statistics Yearbook 19891996,1998 edition,OECD 1998.
  (3)中国保险公司的数量按照最新的统计。
  指标为4.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所以,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这一指标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而这样的市场结构往往也预示着隐藏的危机。
  二、建立竞争性保险市场体系的必要性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都表明,竞争机制的不断引入是市场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从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来看,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有利于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
  建立竞争性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为广大被保险人带来福利的提高。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作为全世界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该国总计有5162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3276家,寿险公司1496家,再保险公司390家。在这样一个公司数量众多,竞争激烈甚至“残酷”的市场中,整个产险业自1978年以来已经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其利润主要来自于投资收益。保险公司在如此的竞争压力下,不得不依靠不断地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来压低成本,通过提高专业技能尤其是投资技能来取得整体的经营利润。这样,一方面,保险企业在竞争的压力下,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地得到提高;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竞争过程中也获得了实惠,从而在竞争中实现了“双赢”,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所以,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
  2有利于优化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
  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在市场上培育众多的竞争主体,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稳定,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得到不断地优化。
  在美国,每年都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发生,但在整个市场上并没有发生太大的震荡。因为美国总计有5162家保险公司,而据统计,1976年到1992年的16年时间里,美国总计仅有768家保险公司破产或关闭,只占美国保险公司总数量的15%不到,平均每年还不到1%。而在日本,整个市场被少数的巨无霸型保险公司所把持,整个保险市场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对于保险公司破产危机的承受能力非常脆弱。自1997年以来,日本已经出现了5家保险公司破产,占日本保险公司数量的4%以上。并且,日本破产的保险公司中还包括了曾经排名全球财富500强第196位的东邦生命和第392位的千代田生命。这些对于日本整个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都是一种致命的打击。正如《朝日新闻》在东邦生命破产的报道中所讲的:东邦生命破产,“社会上流传‘寿险不信’的观念,给本来就经营不振的人寿保险业带来相当大的恶劣影响”。所以,从美国的经验和日本的教训来看,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有利于优化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
  3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个健康的市场应当是优胜劣汰的市场。对于企业的过度保护,往往会使企业领导为了谋求个人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盲目发展规模,完全可以不顾及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管理效率。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和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临的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的问题已经充分揭示了这一点。
  在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下,竞争的过程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断地努力去提高其经营管理效率,以获得超额利润;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低效率和无利润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如何,都将最终被市场所清除。事实上,在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中,也不会允许“无利润的上规模”。因为,市场淘汰对于无利润的结果是及时兑现的。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法规以及我国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也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所以,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可以极大地鼓励那些经营管理效率高,从而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保险公司不断地涌现和发展;并对那些只重规模盲目发展的公司形成压力和制约,直至最终被淘汰。这些都将推动整个保险市场进入良性循环之中。
  三、建立竞争性保险市场体系的战略
  竞争性保险市场体系的特点是,市场中有众多的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每一家企业都有其选择竞争战略的自主权,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来保证竞争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从中国保险市场的现实情况出发,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可以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重点。
  1提高保险企业经营弹性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一方面是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的相对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中资保险公司的目的。但是,伴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逐步提高保险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性,将有利于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立体地引入竞争机制,使得竞争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不断深化。
  未来,一方面需要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同对待;另一方面,也需要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竞争战略,这也将是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2培育保险市场竞争主体
  无论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相对于其他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中国的保险市场都还处于高垄断和高利润的状况。考虑到中国加入WTO后,众多外资保险公司将陆续涌入中国,挖掘中国保险市场的“金矿”,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在数量上超过了中资保险公司数量,中资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太少的现实,有必要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保险公司,大力培育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引导整个中国保险市场进入更高的竞争层次,使得“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得以充分体现,也使得中国保险市场更趋稳定,提高中国保险市场承受少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危机的能力,使得整个市场不会形成象日本一样的为少数巨无霸型保险公司所左右的局面。
  3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在各国都是保险监管机构的首要目标。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又无所顾忌地盲目扩张业务基础和规模,使得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更加恶化,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从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的角度而言,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市场竞争的核心规则。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应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以免到最后一方面使得整个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的状况,另一方面又使得危机集中爆发时,采取挽救的成本过高。
  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在加紧制定《偿付能力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并准备分别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业务监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资金运用监管指标等内容。这将促进我国保险监管向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面转变,对于建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保证作用,并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01023
  [作者简介]李钢(1959-),男,吉林人,高级经济师,金融学博士,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中国教育基金会理事,南开大学兼职教授,中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及博士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出版《寿险经营论》等专著四本,在《保险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曾担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筹组新设保险公司; 胡坤(1973-),男,陕西韩城人,经济师,现为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在香港《大公报》、《金融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出版《新兴市场下的企业与金融》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