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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业保险业的进步
——兼与华春辉先生商榷

陈 式 龙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
  
  [关键词]现代保险;传统保险;保险功能;创新
  [摘要]现在商业保险已经从传统保险业的履行赔付功能,发展成为保险经济保障,稳定社会,融通资金,支援社会建设,引导人们消费,积累社会保障资金等多种发生质变服务的新功能。保险合同单列一类,从民事合同中分离出来,更符合社会大生产的分工需要,应该有相应的理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研究现代保险的作用、规律,有利于指导立法和指导《保险法》的适用,而英国等发达国家适用案例法,一个案例就可造一条法律,可借鉴,但不可照搬。
  
  一、现代商业保险业的功能
  《保险研究》2000年第3期华春辉发表的《论商业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与1999年第12期胡文富《商业保险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比较》的商榷文章。
  华春辉以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区分了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概念;还对民事合同的原则如自愿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作了叙述。本文同意华春辉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要求起草人。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用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处理。但这些都是对传统保险业的要求。
  商业保险合同应遵循四原则:“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赔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1]
  现代商业保险业已经从上述传统保险业的履行赔付功能,发展成为保险经济保障,稳定社会;融通资金,支援社会建设;引导人们消费,积累社会保障资金等多种发生质变服务的新功能。不可用传统保险观念看现代保险业。
  商人理财最显见的例子是,商品用飞机运输比用火车运输风险大,运输费用高;但空运省时、效益高、有利于抓住商机。但最后的决策由商人自行把握决定是空运还是火车运输。同样,现代保险业发展面临着用新理论还是传统理论的问题。
  商业保险标的应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这是与赌博业最大的区别,是由保险利益所决定的。1745年英国制定的海上保险法就禁止赌博保险。
  1918年里兰船舶有限公司的船只被德国鱼雷击中,因只保船舶险,未投保战争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沉船不负赔偿责任。可见,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范。
  基于现代保险业的新功能,将保险合同单列一类,从民事合同中分离出来,更符合社会大生产的分工,随着专业分工越细,也应该有相应的理论,而这个理论应该是实践中升华的思维。华春辉写商榷文章看了很多参考书,但某一个观点只是那一本书讲的,没有标准。理论也有一个发展,更应该注意理论和实际的距离。
  二、现代商业保险业的产品
  华春辉认为,商业保险合同的概念是让缴纳保费者受益,从法律地位上讲,从当事人双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平等的交易双方。研究与分析保险理赔的案例,例如装船时货物水湿责任,“保险公司答应赔偿被保险的实业公司30万元,但被保险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赔偿实际损失”。[2]
  根据上述原因,胡文富提出学习国际公法问题,华春辉却认为民法和国际公法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
  现代商业保险业已经不再满足传统商业保险业的理财观念以及商业保险成为商人炫耀的资本之一。
  每种商品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本身所固有的使用价值;另一种是用来交换的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即价值。所以商业保险合同签订时,要考虑上述商品的两种属性。
  从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来看,若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后,保险标的所有权和追偿权都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这是权益转让原则决定的。
  保险人利用盈利过程,分析首次亏损、最大盈余等问题,涉及的数学知识较深,是保险精算的内容之一,本文在此不展开。对保险人来讲:终值=本金+利息。
  三、现代商业保险业面临的竞争
  华春辉阐述了商业保险合同和《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关系,对特殊的民事合同、标准合同及国家在制定上述法律的作用,经济补偿依据都有一定篇幅的解释。
  然而,挪威专家出版的《保险经济学》对商业保险的要求是:“对投保人最优的保单是在固定免赔额之外给予充分的保险保障”。[3]
  现代商业保险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除了同业间的竞争,与金融机构的竞争之外,还有保险业的国际竞争,除普遍降低保险费外,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服务成了一种新的思想。2000年4月,日本第一火灾海上保险公司被批准破产,因被保险人数量多,涉及的保险金额大,还未找到适当的接受公司。
  就保险商品的生命周期来说,包括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保险公司的破产是经营不善,收入少于支出,商业利润由零至负数的结果。所以在讨论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时,保险公司和商业利润要优先考虑。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除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之外,近因原则也很重要。保险人要分析商业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作用的原因,以减少赔偿。例如在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颠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要求货物运输的被保险人,根据需要增办破碎渗漏险、包装破裂险等附加险。当然在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该理赔。
  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和勇气
  华春辉的商榷文章,勇气可佳,然而编辑的“编后语”也十分中肯,对其不适之词,也抱着耐心地帮助的态度。文章中有些内容就是不足以证明论点,也应该是允许的;只要鼓是打在《保险研究》的鼓面上就行,一次打不准,第二次再打嘛。不知上述意见华先生能否接受。
  中国加入WTO后,要继续变革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使保险产品的服务创新,能赶上国际的一般水平;尽快建立我国保险公司的跨国经营机制,用国际惯例,走出国门到境外去开办子公司、分公司。在电子通讯技术更新保险业的过程中,我们还是应该首先办好传统的商业保险业务,让国人了解更多的保险学基础知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该有文义解释原则、意图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有70多万户企业投保产险,15亿户家庭投保家庭财产险,2千多万辆机动车投保车辆险……。保险风险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且涉及到众多的企业、机关单位、百姓人家,直接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然而,我国个别亏损单位纵火骗取保险金;有的以同一保险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吃保险饭,发保险财”,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全球巨灾损失124亿美元,1995年达到150亿美元,占全球保险总损失的10%;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加重,使巨灾风险成为保险公司不可忽视的风险。
  为了增加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和勇气,我们呼唤更多的保险精算师、保险法律师、保险科技师、保险公安师出现在神州大地。大家一起来研究《保险法》的适用问题,找准现代保险的作用、规律,有利于指导立法和指导《保险法》的适用。在这里必须指出,我国绝大多数人法治意识不强,这和法律知识有关,这决定了我国必须是成文法国家。而英国等发达国家,是案例法国家,法官、律师、陪审团通过办理案件,具有造法功能,因此他们的步伐比我们快,对他们的案例,我们主要借鉴近期的、更能体现现代保险的功能,不可照搬过去太长时间的案例。
  总之,要正确认识现代商业保险的进步,保险业内人士要有创新能力和勇气,才可应对WTO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郑功成财政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第27页。
  [2]赵兴凯保险理赔案例研究与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第151页。
  [3][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庹国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197页。
  〔编辑:古田〕2000年第8期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2000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000512
  [作者简介]陈式龙(1943-),男,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现供职于江西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