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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收费是保险风险的黑洞
段 胜 武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2) [关键词]代理人;应收保费;经营风险 [摘要]应收保费,本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但尚未进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的保险费。但目前保险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应收保费的性质已发生变化。由于代理人管理办法对“代理人可以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人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大量保险费被代理人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占压和支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问题值得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应收保费,本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但尚未进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的保险费。从表面看,这似乎只是一个款项何时进帐的时间问题,只要加紧催收,保费迟早会入帐。但实际上,往往是旧的应收保费未收回,新的应收保费业已产生,常清常有。对许多保险公司来说,应收保费与保险业务的发展紧密相连,挥之不去,如影相随。 实际上,应收保费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代理人收取和占压保费引起的,代理人收费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应收保费问题就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广义相对论中有个名词叫黑洞,指的是一种特殊的退化天体,体积小、密度大,但引力又特别强,不仅外界物质会被它吸入,其内部物质甚至自身的光线也都全部被吸收殆尽,黑洞的内部情况,外人不得而知。从某种意义上说,代理人收取保费的现象,已成为保险业风险的黑洞。 一、代理人收费的危害 1代理人收费扭曲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保险行为体现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而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只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4条又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的所有行为权利,均应来自保险人的授权,由此产生的保险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而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收费方式,使这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扭曲。 保险费的所有权属于保险公司,而不属于代理人,这一点似乎不应当成为问题。但是,按照目前有些公司的代理人收费形式,代理人收费已嬗变为代理人可以支配保费,保险公司对保费收入的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受到极大威胁。 2代理人收费对保险公司构成极大的经营风险 保费是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只有取得合理、足额的保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才会得到保障。而目前的代理人收费方式,是产生不良资产的温床,对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构成极大的威胁。 近年来保险代理市场发展迅速,据估计到1998年,来自兼业代理人和农村代办所的业务已占到全国产险市场规模的40%左右。代理人收费的数额和比例到底有多大,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根据《1998年中国保险年鉴》所载,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产险保费总收入分别为450余亿元和482亿元。同期各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保费总计10余亿元,约占保费总收入的2%。但实际上,有些公司财务上不是按签单保费而是按实收保费记帐,应收保费数字不实。有些业内人士估计,(产险)公司应收率在10%—15%大致是正常的。以此推算, 1998年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约499亿元,应收保费在50—80亿元左右。 代理人收取保费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实,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保险责任早已发生,而保费收入仍然虚化在应收帐款里或索性不入帐。对代理人拖欠乃至挪用、侵吞的保费,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有效的管理办法,似乎只要代理人没有关门或卷款外逃,都不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不交费的代理人约束软化,制约无力,许多代理人长期占用保费,催收无着,保险公司聊以自慰的办法也只能是允许或默认代理人用新收保费去堵旧的应收保费的窟隆,从而产生新的应收保费,使风险后移并且越滚越大。 3代理人收费严重影响和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成立以来,在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出台了许多有力措施,收到了较明显的成效。但是许多违规经营活动依然存在,或只是暂时收敛,风头一过,便出现反弹。保险界公认,没有一个规范的中介市场,代理人行为不规范,是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代理人队伍综合素质差,鱼龙混杂;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选择又往往只重视业务量而忽视其素质和资信情况,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导致局面失控。保险市场上许多违规行为都与代理人有关。 代理人之所以在保险市场中有如此大的能量甚至是翻云覆雨的破坏作用,重要原因之一是部分代理人掌握控制了保费资金的支配权。保险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如高手续费、高返还、埋单、倒签单、鸳鸯单、切费、骗赔等,都是以代理人收取和占压保费为必要条件的。代理人或以代理人名义占压、支配的保费,是保险业许多违规行为的资金源头。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相当多的业务依赖代理人办理,从投保、收费到理赔等各个环节,由代理人一手包办。代理人为了收取和占压保费,将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资源加以垄断,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能与代理人打交道,与真正的保险人并不见面,不知有汉、何论魏晋。许多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执行权不在保险公司手中,代理人在业务上又一次反客为主。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人的直接服务,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放弃了开发产品、改善服务和降低成本的努力,一门心思靠与代理人拉关系、放“点位”发展业务。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行为管理鞭长莫及,听任代理人自行其是,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局面由此加剧。 因此,保险市场要走向规范,就必须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要取得根本性的效果,就必须清除代理人收费这个黑洞。 4代理人收费使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受到削弱 代理人收费也给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造成很多问题。《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在保险业务合同签订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在实践中,由于代理人收费等原因,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很长一段时间收不到保费。有些公司考虑分保支出和税收等因素,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将这类保费作为应收保费入帐,而是等到实际收到保费后再记保费收入。这样处理不能真正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保费收入和保险责任及风险情况,而保费收入这一基础数据不准,会导致保险公司统计、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全面失真。 二、代理人收费的根源和实质 1代理人故意占用保费 保险市场目前出现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代理机构和人员多如牛毛。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整顿乱设的保险代理机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和保险有关和无关的企业和个人愿意作保险代理人呢?从利益角度看,除了可以挣得各种各样的费用外,很大程度是为了追求保险资金的使用权。我国对金融领域内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活动有严格的政策法律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更是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通过骗取或冒用、盗用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而非法牟利,是金融违法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近年来,国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查处金融违法活动,公开盗用、套取国家和金融机构信用以牟私利的活动已有所收敛。而在保险市场中,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还不那么严格。有人觉得能拉到保费就能以保险公司名义收钱,而且还可以获得所收保费资金的实际使用权,何乐而不为。因此许多靠其他途径求贷无门的人把当代理、做保险、占用保费看成一种合法的集资、融资手段。有些人做保险是假,敛钱是真。即便是“规矩”的代理人,真正做保险的代理人,往往也认为占用保费是天经地义的。 2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不明确,管理措施松驰 受保险公司传统体制的影响,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还没有真正树立金融企业的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重业务的数量,忽视业务质量;重资产规模,忽视资产质量。由于代理人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保费,就听任其占用保费资金,并认为钱还是自己的,早晚能收回来。对代理人欠缴形成的应收保费,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管理、核算和考核制度。 3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出现真空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代理人可以“代理收取保险费”(第42条);该法规同时又规定代理人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第58条)。但是代理人如何收取和上缴保险费,怎样才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最应当说明的保费资金或帐户的管理和支配权限及程序语焉不详。 在保险业务中,存在着保险产品和保险资金两个流动过程,后者是前者的货币价值形态。对二者的管理应当予以同等重视。由于存在着代理人收费的现象,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之后,有相当部分的保费收入并没有纳入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而是可以由代理人随意支配,保险资金流动过程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很多代理人就是钻了这个空子,以代理收取保险费为名,大量占压保险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取得了对保险费实际上的支配权。 三、解决代理人收取和支配保险费问题的途径 1充分认识代理人收费问题的严重性 保险公司一定要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思想,端正经营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改变单纯追求保费规模的观念,注重业务质量和资产质量,注重现金流量,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在发展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发生的成本,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科学体系。对代理人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因无序发展,业务失控而让代理人牵着鼻子走。 2.加强代理人的从业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对代理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信用审查,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混入保险业界。除了资信审查外,建议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保险代理人收取从业保证金,要求其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动用。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正规的金融机构都要依法缴存准备金,要求信用程度远不如金融机构而又实际从事金融业务的代理人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是有道理的。通过这种限制,可以将一些无实力、无信用的所谓代理人排除在保险界之外;同时也加强了保险监管的力度。代理人如违约占压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从其保证金中扣划。代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予以经济处罚,扣除保证金。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3.规范代理人收费行为,取消代理人对保费收入的支配权 保险公司签出一份保单,就要对应收到一笔保费。不能用代理人的信用去匹配保险人的责任。建议修改完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代理人“代理收取保险费”的业务范围作出严格的界定和限制。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69条第6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指定,而不是保险人与代理人商定。必须从根本上落实代理业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明确规定代理人只有收费权而没有任何支配保费的权利。要求代理人将保费收入全部直接划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保费帐户只能由保险公司管理和支配。严格禁止代理人将保费划入自己的帐户。如果代理人收取的保费确实存在着从投保人缴费到划入保险公司帐户的在途时间,那么其数额也不能超过代理人按监管部门要求存入指定银行的保证金。换句话说,滞留在代理人支配范围内的保险资金,要有代理人足额和可靠的可支付资产作抵押担保。 4.建立和加强对保险资金运动的全程监管 规范保险市场,不仅要重视对保险产品和保险责任过程的监管,而且也要重视对保险资金全部流动过程的监管。目前对保险资金的监管,着重点在保险资金进入保险公司之后。而在此之前,保险责任已经生成,保险资金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对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必须引起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在金融电子化初具规模的今天,对保费收缴、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支付、保险赔付等保险资金运动过程象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成本开支一样进行监控已经成为可能。建议监管部门对保费资金流动的全过程规定严格和统一的程序,统一指定保险业务的开户银行,对所有保险资金帐户实行全面监控,从保险责任产生,保险费用生成及对保险资金进行全面管理,不允许任何保险资金在保险公司管理范围外和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外流动,堵死违规业务的资金源头。为了方便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保费资金的帐户应选择在基层网点较多的银行开立。 5.改进现行保险公司财务记帐办法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将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发生后应计的保费收入全部入帐,从而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和责任、风险情况。凡签出保单财务不记帐的,不论是代理人占压还是基层单位切费,一律按帐外经营查处。 其次,加强对应收保费科目的管理。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本意,这一科目核算的是“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而目前许多应收保费是投保人已交但被代理人占压的。这类款项的责任程度和风险程度都与本来意义上的应收保费有别。按照财务的审慎原则,是否可以规定对代理人欠缴保险费另立科目核算。 第三,对代理人欠缴的所谓应收保费,要按代理人设置明细帐,并对其进行帐龄分析,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提取必要的坏帐准备。 第四,加强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的监管,充分考虑其对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6.对代理人收费的管理必须采取统一步骤和措施 代理人收取和支配保费是目前较普遍的现象,单凭个别保险公司的自律和管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希望监管部门明确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和处理办法,保险业采取统一行动,将应收的保费从代理人手中收回来。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界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也在日益加深。心动不如行动,关键还是保险公司如何自强。加强风险意识,注重集约化经营,优化资产结构,是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清醒地认识和尽快消除代理人收费这一金融风险黑洞,是我们当前的紧迫任务。 〔编辑:郝焕婷〕2000年第8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0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000512 [作者简介]段胜武(1953-),男,硕士学位,主要学术成果有《世界近代史纲要》、《国际政治》、《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权力与相互依赖》等。现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