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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保险业的金融化趋势

池晶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关键词]保险金融化;银保一体化;保险证券化;保险期货
  [摘要]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承保风险增大、公众保险需求的变化、严酷的保险市场竞争是推动保险金融化的基本因素,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保险金融化扫除了障碍。保险金融化的突出表现是保险具有了融资职能,银行和保险业一体化以及保险经营方式的证券化。我国保险业也必须走金融化的道路,但不能操之过急,应从发展资本市场、扩大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范围、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等方面着手,推进保险金融化进程。
  
  保险金融化是指保险业在为大众民生和财物提供保险的过程中,日趋向金融服务业渗透转型,保险与银行、证券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保险业务与银行、证券业务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近十余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一、保险金融化的成因
  保险金融化趋势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成因。
  1.承保风险增大是保险金融化的内在要求。保险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心城市的形成,保险财产的价值趋于集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各种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使地球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自然灾害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一直在急剧上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与60年代相比,世界上大的自然灾害数目增长了3倍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增加8倍多,由此造成的保险损失增加不小于16倍。灾害损失的急剧增加迫使保险业寻求分散风险和扩大偿付能力的新途径,研究和开发新型的财务保险工具。
  2.公众需求的变化是保险金融化的推动力量。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需求不断变化和升级。投保人要求现代保险产品不仅具有补偿损失、死亡给付等功能,而且还应具有储蓄、投资的功能,以便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保证保险金保值、增值,以满足养老、疾病和各种意外的需求。为适应和满足客户的这一需求,现代西方寿险业便从传统的固定收入产品为主转向投资产品为主,同时,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寻求更为便捷的“金融超市”,即能为消费者提供包括信用卡、基金、外汇、保险、债券以及汽车、房屋贷款等一揽式服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的融通和一体化恰好满足了这一需求。
  3.严酷的市场竞争是保险金融化的必然选择。由于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人为了争夺更多的投保客户,其承保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宽,保险责任不断扩大,保险服务价格节节下降,保险业边际利润不断下滑。为了保证赔偿与给付,形成与增加经营利润,保险业不能不通过投资渠道创造利润,以投资收益弥补保险亏损。从下表所列西方六国保险业的承保盈亏率和投资收益状况,我们不难发现各国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以投资来保证的。
  西方六国承保盈亏率和投资收益率一览表(1975-1992)
  (单位:%)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承保盈亏率
  (盈亏/保费)-8.20.330.51-11.62-8.72-8.48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保费)14.448.488.72〖〗13.0113.2911.15注:资料来源于《中国保险报》2000年2月15日第四版。  
  4.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保险金融化扫除了障碍。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在强调“自由经济”的美国,对三者分业经营也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人将这种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规范形象地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墙”。20世纪80年代,由于直接融资和金融创新的兴起,金融市场上不断出现新的金融品种和金融工具的组合,使三者分业体制难以继续下去。英国于1986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于1994年开始了金融改革,两国率先进行了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继而美国有关立法当局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终于在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结束了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为保险金融化进程排除了法律障碍。
  二、世界保险金融化的具体表现
  1.现代保险业职能的演变——具有重要的融资职能。保险金融化的趋势使保险业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一个简单地履行赔付功能的行业,演变为既有补偿职能又具有重要融资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部成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核心部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中,无论是其资产总额还是经济上的重要性,其作用都仅次于银行业,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高于银行业。据统计,1993年美国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总资金规模为78050亿美元,其中商业寿险资金为14370亿美元,占资金总供给的18.4%,仅次于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成为美国国内货币和资本市场的第三大资金来源。1997年英国保险公司拥有英国公司四分之一的股权和近三分之二的英国政府发行的金边债券。日本寿险投资的地位与英美相比更加突出,日本寿险公司在该国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实力已超过城市银行而居第一。
  保险资金不仅规模大,而且具有稳定性强和长期性特点,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地缓解股票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和资金结构,成为稳定股市的核心力量之一。1996年,美国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在美国股票市场上的市值达26954亿美元,占美国当年股票市值100900亿美元的26.7%。而在欧洲、日本这一比例更高。发达国家寿险公司还是企业债券的最大投资者,银行、保险、证券被称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2.现代保险业组成结构的变革——银保一体化。保险金融化的另一个标志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向银行、证券部门渗透,银行向保险业渗透,两者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转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在欧盟国家中,银保融通已有相当大的发展,银行广泛涉足保险市场已取得巨大成功。欧洲500家大银行中的46%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保险公司也广泛涉足银行业务,在英国有17家银行为保险公司所拥有;法国有9家保险公司拥有12家银行。由于受立法限制,美国在这方面的发展稍逊于欧洲,但也已成为一种潮流。据统计,美国有4088家银行已经开始从事保险业务。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的融合,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银行都带来了巨大收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快捷地进入银行强大的网络,例如在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银行保险所实现的保费已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在产险方面也占5%-10%的比例,通过银行分销保险商品的费用比其它方式(如保险代理人)低廉;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因其现有网络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进一步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加强了客户对银行的信赖,使客户与银行的联系更为紧密,也使银行巩固和提高了地位。总之,银保一体化使得银行与保险各自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拓宽,彼此利用对方的技术、经验、客户基础和分销渠道产生协同效应,使二者优势互补,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3.现代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保险证券化。保险金融化还表现在经营方式的创新上。保险业的基本经营技能就是如何转移风险。传统的保险经营只是运用再保险在保险成员间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而金融化的现代保险业,可以借助于证券发行的方式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使资本市场中的资金跨越市场界限,参与到保险市场中来,从而达到保险人、再保险人和投资者共担巨灾风险,使巨灾风险得到进一步的分散,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保险期货和巨灾债券。
  在保险期货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的同时购入相应地区的与保险金额相当的预期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大于预期,期货市场价格会随之上升,保险公司可以从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中盈利,用以弥补增大的损失;一旦灾害损失小于预期,期货合同价格会下降,期货损失可以从承保盈利中得到补偿,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可以稳定在预期的水平上,从而可以保持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且把保险市场风险的一部分转移到金融市场中。巨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当实际巨灾损失超过特定的比例或某一启动点时,债券持有人将会丧失或被推迟支付利息收入,严重时可能本金不保,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弥补损失。当然,当相反情况发生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高于其它投资领域的利息回报。同时,标准化、上市交易的巨灾债券提供了比传统再保险更便宜的交易成本。到1998年6月止,世界各国通过保险证券化工具共吸纳超过27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巨灾保障。可以预测,在21世纪保险证券化将成为保险人分散风险的有力措施,成为再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世界保险金融化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提示我们,保险金融化不可避免。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保险金融化的客观条件,但是要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策略,以适应世界保险金融化的潮流和趋势。
  1.调整资本市场政策,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样既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入,缓解股市供需矛盾,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又可以为保险业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开辟道路。
  2.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范围。以往,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债和金融债券等利率产品,一旦利率反向调整,保险资产的缩水就将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国债市场容量的降低和流动性的不足,也使保险资金面临流动性的风险。拓展保险投资领域是摆脱保险投资困境的途径,证券投资基金是保险资金投资的最佳选择。目前,国家已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上市投资基金的买卖。待条件成熟时,可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允许寿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寿险资金参与国家安居工程投资等。
  3.完善保险监管制度。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保险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各类监管指标体系的建设,尽快建立保险风险预警系统和保险公司评价指标体系。中国保监会应对保险公司投资规模及在资本市场中运用的比例结构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及时审查各公司的投资情况,确保保险资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规范而高效的运作。 
  〔编辑:黄钰婷〕
  [收稿日期]20000407
  [作者简介]池晶(1954-),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国际保险学、现代保险理论的研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