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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险代理赔案的审核程序

闫 凤 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 保定 071051)

  
  [关键词]出口货运;代理赔偿;单证审核;货损责任;保险责任
  [摘要]出口货运险代理赔案的审核程序一般包括六个步骤:一是通览全案单证,弄清来案的大致因由;二是分析检验报告,查明相关时间和致损原因;三是审核提单,查明货损责任;四是审核发票,查明有关单证是否一致;五是审核保单,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六是向责任方的索赔函及函复。
  
  出口货运险的理赔,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委请当地的检验机构或保险机构做代理,在一定信用额度内全权处理;二是超限额的赔案仅做代理查验,集齐单证后,发至具体承保公司核实赔付;三是重大赔案承保公司直接派员查验、定损、理赔。但因受时空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前两种理赔方式在我国出口货运险实务中更加常用。针对这种情况,作为保险人必须对代理赔案的有关单证进行认真审核。本文拟就我国出口货运险代理赔案的单证审核程序谈一些体会。
  一、通览全案单证,弄清来案的大致因由
  一般来案的扉页是代理人或代理检验人的来函,不但通报来案的保单号、运输工具、航程等立案所需的几项要素,而且会阐述来案的损失情况、致损原因等。随函所附的单证表也明确标明了该案所集单证以及单证是正本还是副本。审案者首先要依表清核到案单证份数是否有误,若有疏漏或不符,要立即去函催要。通览来函和核齐单证后,审案者对来案的案情便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为下一步各单证的审核做铺垫。
  二、分析检验报告,查明相关时间和致损原因
  代理人在检验报告中明确陈述的内容主要有:申请检验人、收货人、申请检验时间、检验的日期和地点、航行情况/转船情况、船舶抵港时间、货物卸离船舶时间、提货时间、卸货时外包装情况、承运人对货损有无签证以及有无海事报告等。由于亲临现场进行了查验,代理人会在检验报告中对查验情况作细致的表述。
  (一)时间
  制式的检验报告中要求表明各种时间。通过比较船舶到港时间、货物卸离船舶的时间与申请检验的时间,可以看出收货人是否及时提出了检验申请,也可以发现收货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其发现货损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义务。同时还可以掌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若有转运内陆的日期还便于区分海、陆承运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事故发生的区段。审查航程、航期可以弄清承运人是否如期完成了其对货物的运输义务。
  (二)货损货差损失原因的分析
  对于一些简单的货损货差赔案,代理人在检验报告中会据实作出明确的结论和肯定性的意见。如“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当所致”,“短少是由于运输途中偷窃所致”,“货物的霉烂是因为海水浸入船舱,长时间运输变质引起”等。但有一些赔案,代理人在检验报告中则用委婉的形式表达,实际上是在给保险人一种暗示——来案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种暗示字句如:“对短少的原因无法查明”,“损坏可能在装运前已经存在”。遇到这种情况,保险人应要求收货人提供海关、商检等第三方的损失证明。还有一种情况是,代理人在详细描述了货损状况后,对致损原因做出推测性表述。比如处理水湿案,经过水离子测试分析出是由海水致损,但对海水为什么会长时间浸泡集装箱致使箱内货物受损却做出估计:“可能是船在海上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没能及时排放出”,“可能是集装箱密封不严”。对代理人这样的表述,保险人在一定程序上可以理解,因为一些拼装货的收货人往往在收到货物发现货损后通知代理人时,代理人也无法及时登轮取得第一手资料,只好依经验做出推断。货损情况、原因、性质和程度是检验的结论,检验代理人的意见是保险人核定责任和理赔数额的重要依据。
  三、审核提单,查明货损责任
  提单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据,是载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双方责任的运输合同。审核提单除落实承运人是否依航程如期完成运输义务外,还要查看承运人或其代表是否签发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一经签发,说明发货人/托运人交付的是完好的货物。只要收货人提不到完好无损的货物,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需要特别留意以下情况,有时承运人在收到有缺损的货物时也会应发货人的要求签发清洁提单(发货人的理由有很多种,比如“贸易合同要求急,必须按照履行合同”、“不清洁提单不能结汇/或结汇受限制”等)。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要在清洁提单之外,签发其他文本申明对此货损货差不负责任。审核人应查明代理人的检验报告中是否收集到了这些文本,这对核实应赔付数额很重要。
  审核提单时,针对多程转运的货物,要认真查验各程提单是否清洁。在远洋运输国际惯例中,不限制承运人转运,保险人在保险责任中也做了默示认可。运输合同明确规定,各承运人在接受托运时,各单据上要如实反映货物的状况,尤其是接受转运的货物二程提单/三程提单的承运人验看完货物做好标注后,对前程提单项下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是不负责任的。所以查验各程提单是否为清洁提单,便于准确地了解货损货差发生的航程区段,明确保险事故的责任人,为日后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奠定基础。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由此可见,认真审核提单是非常必要的,它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四、审核发票,查明有关单证是否一致
  发票是以卖方名义签发给买方的单证,它一般对买卖合同内的货物有全面的描述。通过将发票与提单、检验报告中其它单证相对比,可以查明所发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提单/箱单所示是否一致,以及受损货物的品名、规格与发票所载是否一致,发票的抬头与检验报告中的索赔人/收货人是否一致。
  五、审核保单,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的审核是确定来案赔付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单面审阅
  检验报告中所示单证号码必须与保险单号码一致,保单上所示发票号码与来案所附发票号码必须一致,信用证号码与其他单证所示号码必须一致,包装数量与箱单、提单、发票上所示要完全一致。除非特别约定,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必须是发票金额依国际贸易惯例加成以后的金额。保单所承保的货物品名、规格必须与来案其他所示单证一致。
  (二)保险责任的审定
  保险责任是通过保险单上的条款加以明确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说明保险人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事故都负赔偿责任。审核保单的保险责任可以从险种、区段和时段三个方面入手。
  1.保险险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负责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全部损毁/灭失或推定全损。较之国际市场上平安险的责任,我国平安险条款规定对“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这是我国平安险条款的独有规定,审定保险责任时需多加留意。水渍险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部分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我国的水渍险条款是在国际市场的水渍险基础上剔除了免赔率。一切险负责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及外来风险造成货物的全部和部分损失。除上述三个主要险种外还有一些附加险。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等。限于篇幅,在此对其他险别的保险责任认定和审核不做详述。审核人要根据保单约定的险种责任范围确定赔付与否,对于不属于责任范围的索赔要拒赔。
  2.保险区段。保单上注明了货物承保的区段,即明确了起运港和目的港。只有保险标的在该区段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标的的流向,只有是沿着保单载明的流向正常运送途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假如某票货物的保险区段标明是从我国天津新港至韩国釜山港,由于种种原因收货人拒收,该货原船自釜山返至天津新港途中船舶遇风浪,货物受损。这种情况下,除非被保险人对返程运输货物做了申请加保,并相应交付了附加保费,且保险人在原保单上做了批单批注,保险人对此货损货差负责,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时段。货物运输保险的时段与区段是分不开的。通常意义上讲的保险时段是以一个航程来界定的。每条一航线的每一次航程都有其公认的、相对固定的时间,比如我国大连与日本大坂间的航程历时7天,我国天津新港与德国汉堡间的航程为30天。说其相对固定是因为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每一航线的航行时间尽管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其变化幅度和频率不是太大和太频繁。运输合同规定,若非特殊原因,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若来案检验报告中所示货物到港时间与航程规定时间有很大的出入,说明此运输航程中发生了非常情况,比如延误了航程,承运人对航程的延误解释为因天气原因,为保船货安全采取了绕航措施。对于绕航问题,1924年的《海牙——威斯比规则》允许船东绕航,但也限制在“合理绕航上”。无论承运人在来案所附单证中对航程延误有无表述,保险人都要查验来案检验报告所示货物到港时间/卸完货的时间与申请检验时间/发现货损的时间是否超过了保险有效时段。保单上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时段除了航程期间外,在保险责任的时效上又做了补充规定:“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比如破碎损失保了一切险,但这种破损是因在卸离海轮60天后,工人翻垛时跌落所致,是在保险有效期之后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对承保有效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不负赔偿责任。
  (三)索赔人权益的审核
  在海洋货物运输险的理赔中,保单所示的被保险人往往不是索赔人。这是因为国际贸易中随着货物运输行为的实施,贸易合同中各款规定单证的交付和承兑,货物的物权和保险利益也都进行了转移。货物的物权所有人或受益人,因贸易所涉各方、单证支付流转程序、信用证及其他各种变化都可能有所不同。体现在单证上是通过背书转让实现货物物权转移的,而保单的背书又分为不记名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若来案的保单为不记名背书转让,则保单持有人有权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若来案为记名背书,则只有其指明的保单持有人才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除非记名背书人再背书将保单转让。国际贸易惯例允许贸易各方将有效单证多次背书转让。
  (四)代理人的审核
  除非有特殊的理由,来案的代理检验理赔人必须是保单上指定的代理人。但由于受信息传递、行文传达管理及全球金融保险机构合并浪潮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些代理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及时通知承保公司,难免发生保单委请的代理人被兼并或破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收货人申请其他与保险人签有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做检验理赔代理或向当地合法、合格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当地合法、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威,也可以得到认可。
  六、向责任方的索赔函及函复
  若来案的致损原因涉及到承运人的责任,收货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运人提出索赔。收货人凭提单正本追究承运人未能将货物适当、谨慎地运往目的地,追究承运人未克尽职守、负起谨慎保管之责,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收货人对这一权利的主张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也只简单地做出该损失不应由我们负责或我们已尽了责的搪塞签复。但这并不影响日后索赔权的进一步主张和行使。如果收货人坚持索赔,承运人有举证义务来证明其确实“克尽职责”。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当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同时还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一旦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了补偿,就应将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因此审核收货人有无主张此项权利,对日后立案代位追偿,挽回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因被保险人/收货人没有及时向责任人/承运人提出索赔而导致该权益丧失,以致使保险人的利益受损的话,保险人可酌情在赔款额中扣减。
  审核上述各种主要单证后,若对代理人的处理无其他异议,保险人便可缮制赔款计算书,赔付结案。
  〔编辑:万里虹〕
  [收稿日期]20000321
  [作者简介]闫凤朵(1966-),女,1988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外语系,1992年至今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定分公司国际保险部,任业务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