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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寿险代办站的建设
陆 玉 华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办事处,北京 100034) [关键词]农村寿险;代办站;代办员;法律地位;机构性质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寿险代办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县以下的乡、镇无正式机构;其法律地位、机构性质不明确,部门管理混乱;难以达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对协保员的管理存在漏洞。本文提出发展农村寿险业务的战略不能动摇,要明确农村代办站的性质,采取具体措施规范代办站,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依赖多种形式的机构;将农村代办站纳入机构管理时,严格控制量的发展;代办员的管理采取个人代理人的模式;建立规范的协保员制度;在《保险法》的框架内单独制定一套管理规章。 我国农村寿险代办站是在1980年以后,随着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发展而成长起来的。20余年来,农村代办站对提高我国农民的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992年之后,农村代办站被定性为专职代理机构,由《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但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保险代理人只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农村代办站无法归属代理机构的范畴。因而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数量众多的农村代办站如何定性和规范,就成为保险监管部门规范保险市场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寿险农村代办站的运行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农村寿险代办站的运行特点 1.代办站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传统型代办站,即代办站由1-3名专职或兼职的代办人员组成,代办员既销售保险,又分别担任一定的管理职责,如业务管理、会计、出纳等;二是营销型代办站,即代办站有6名以上的专职营销员,按照营销管理方式定期召开晨会或夕会,营销员一般无管理职责,而由专人负责业务管理、会计、出纳等内勤业务。前者一般多出现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营销型代办站更为常见。 2.有固定营业场所,有的营业场所系寿险公司自有产权,有的则由寿险公司租赁。对代办站的各项费用,寿险公司实行统管一部分、下放一部分的办法,即寿险公司负责固定资产修建、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大宗办公用品、取暖费、租赁费等费用,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则由代办站实行指标管理。 3.与代办员签订《个人代理合同》,寿险公司推行“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向代办员支付手续费(直销险种)或佣金(营销险种),另外对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人员还支付一定额度的岗位工资。 4.管理较为严格。各地寿险公司制定了有关农村代办站的具体办法,建立了重要单证的领用销号制度,对代办业务需建立的帐、表、簿进行了统一规定。大部分代办站都建立了完备的会计帐簿、业务登记簿和业务统计表等,逐笔反映和记录业务活动中的资金往来及费用的开支情况。 5.代办站一般均无签单、核保、理赔等权利,为单纯的展业机构。但在部分地区,农村代办站有一定的签单权和理赔权,负责一定金额内的保险赔偿或给付(一定金额以上要报支公司),签发未上微机的老业务的保险单。 二、农村寿险代办站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均延伸到县,在县以下的乡、镇无正式机构,而县公司通常只有正式员工2-3人,因而发展业务存在很多困难。在此情况下,寿险公司随意设立农村网点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往往将发展农村代办站作为发展农村寿险业务的重要途径。 2.农村寿险代办站的法律地位、机构性质不明确,部门管理混乱。各地农村的网点机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保险站,有的称办事处,还有的称代办站。各地对农村代办站的定位也不一致,在《保险法》实施前,对代办站核发的是《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虽然1992年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定性为专职代理机构),即将代办站视为一级保险机构。《保险法》实施后,部分地方为农村代办站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即将代办站视为兼业代理机构。由于当前代办站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随意处罚的现象比较普遍。 3.与代办员签订的是总公司统一下发的《个人代理人合同》,但是传统模式下的代办员的业务范围比个人代理人的要广泛,不仅包括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而且负责管理代办站和培训协保员等。 4.农村代办员难以达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的个人代理人标准:一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农村代办员多为农业人口,文化素质很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少,获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相当大的难度。代办员普遍反映近几年资格考试难度很大,“不是入门考试,而是考状元”。 5.对协保员的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各地对协保员管理的不统一性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带来了隐患。如部分地区农村代办站的代办员直接发展、管理、培训协保员,向协保员发放投保单,支付手续费,因而协保员有转代理的性质。 三、对规范农村寿险代办站的几点建议 (一)发展农村寿险业务的战略不能动摇,农村网点不能撤销 我国人口的80%以上在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在寿险营销机制引进后,中国寿险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城市业务,而农村业务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是寿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因而应将现有农村代办站规范为合法机构,并谨慎发展。 (二)要明确农村代办站的性质 农村代办站是发展农村寿险业务并对代理人员进行管理的机构。从农村代办站的运行特点看,当前农村代办站的运行模式和美国的普通保险代理制度的机构类型类似。美国普通代理制度下的机构有两种类型:一是分支机构制度,即寿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招揽业务;二是总代理制度,即寿险公司委托总代理人负责某一区域内的销售活动,并支付相应的酬金。二者的职能基本相同,但寿险公司利用总代理制度费用较低,而分支机构制度易于控制,灵活性强。 我国农村开展寿险业务宜采用分支机构制度,对其核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正式机构有较高的信誉度,潜在客户和保单持有人对于挂牌经营的机构有信赖感,因而正式机构的存在对于代办员推销产品和保单保全有积极作用;二是寿险公司对其下延机构有较强的控制力,便于加强管理;三是在农村设立正式机构,便于寿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便捷、周全的服务;四是当前监管机关对于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比较谨慎,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将农村代办站规范为正式机构,将使保险机构的数量大大增加,但这些机构已经存在,将其规范为合法机构,只是将隐性的机构显性化罢了。 (三)规范农村代办站应采取的措施 1.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发展农村寿险业务应依赖多种形式的机构,防止“一刀切”。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鼓励发展保险代理公司,适当依靠保险分支机构;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应主要依靠保险分支机构。 2.在将农村代办站纳入机构管理时,必须严格控制量的发展,不要遍地开花。清理规范农村代办站应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着眼于未来发展”的原则:一是要有一定规模的业务量,此项量化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根据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来确定;二是要根据经济区域设置,而不按行政区域设置,在经济发展较好的乡镇设立机构,并辐射到周边乡镇;三是要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证生效保单的续期服务能够跟上。根据以上原则,撤并代办站应“撤机构、不撤人”,规模小的代办站虽然撤销了,但代办人员不能撤销,要将有关人员合并到就近机构。 3.代办员的管理可采取个人代理人管理模式。寿险公司与农村代办员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因而寿险公司向代办员支付手续费或佣金,而不负责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寿险公司也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或业务发展情况,将为代办员购买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作为一种激励手段。 4.在对农村业务员的管理中,实行“一人两制”的做法,即对优秀的寿险营销员按正式员工纳编管理,同时以支付佣金为主要劳动报酬。寿险公司可设定业务、学历、管理水平等标准,有计划地吸收一些会展业、善管理、贡献突出的代办员转为合同制职工,解决“农转非”问题等,从而提高农村业务员的积极性。 5.建立规范的协保员制度。要改变当前部分地区协保员的转代理性质,限定协保员的职责为协助宣传保险,而无推销保险的职能;协保员不得持有投保单,不得代为收取保险费,其劳务费由寿险公司直接发放。 6.针对农村寿险业务的特点,中国保监会可在《保险法》框架内单独制定一套管理规章,对农村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尤其要放宽农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适当降低农村业务人员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难度等。 〔编辑:万里虹〕 [收稿日期]19991221 [作者简介]陆玉华(1972-),女,经济师,1996—1999年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管理部非银处,目前系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