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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季红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 300042) [关键词]信用保险;专项基金;加强管理;信息技术 [摘要]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无论是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来看,还是就具体操作方式和手段而言,都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适时成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逐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国家专项基金的额度;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信息管理能力;科学厘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一、我国试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实践 1989年,国家财政部在借鉴国外开办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委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代理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推出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财政部先后拨款共计1亿美元,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国家专项基金。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它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大型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基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为保证贷款的安全,也获准直接自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经营短期业务的同时,开办了一些中长期业务。 近十余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得到了国家大力扶持,获得了很大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险种逐渐增加,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障外贸出口企业安全收汇和控制风险方面起到很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出口信用保险至今尚未大规模开展起来。1998年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额不到出口总额的1%,这个比例在近十年中基本上没有发生大的变化。1999年全国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2.39亿元人民币,与出口信用保险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我国试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时间较短,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从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讲,还是就具体操作方式和手段而言,都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我们需认真总结,加紧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原有的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其进出口业务贸易额逐年减少,而“三资”企业和部分获国家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却异军突起,其进出口业务贸易额逐年增加。为此,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开始精简机构,自负盈亏,使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满足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目前,外贸企业小型化已成为外贸经营的新格局。小型化外贸企业在其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诸多便利和优势,但其抗风险能力却大大降低了,不少外贸企业的应收帐款占其资产的比重达到50%,有的高达79%左右,这给外贸出口带来巨大压力,在客观上要求尽快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规模,充分发挥其对收汇风险的保障作用。当前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适时成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它的经营应具有绝对垄断性,不应带有竞争因素和过多的商业色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这无疑分散了国家有限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特别是在信息资料的积累上,不能将优势集中起来,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发展。从我国国情出发,改革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部、外贸部、中国保监会共同研究,着手建立一个独立的、政策性的直属财政部或保监会领导的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避免机构、职能的重复和交叉,其经营原则、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受财政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成立跨省份或跨地区的分支机构,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推广普及。 (二)逐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国家专项基金的额度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现有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专项基金只有1亿美元,这相对我国出口贸易总额来说显得太少,导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足。我国出口贸易总额在1985-1987年间为15亿美元,1998-1999年间为55亿美元,为满足我国外贸出口额日益增长的需要,国家财政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规模。同时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贴现票据和再保险等不同的方式,向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以扩大其承保能力。 (三)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用统保方式进行承保,即凡是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单位,需将其所有符合保单承保范围的保险标的予以投保,不能只选择性地投保一部分,而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出口的货物如实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报。但由于申报途径多种多样,网络不完善,漏保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就会使得未能按时申报的业务,一旦遭受风险,得不到保险赔偿;同时也能让一些被保险人有机可乘,对要申报的业务加以选择,自留收汇风险小的业务,故意漏保,造成保险人的风险增大。因此,须及时总结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适应业务运营的需要,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不断向前发展。 (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技术 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说,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具备充足可靠的信息资料,才能科学地估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的风险,进而厘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规模较小,且又分散到两家机构,加之信息技术比较落后,资料来源有限,质量不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常常因为信息获取不及时,信息内容不全面,而不能对业务做出正确判断。现有的信息系统远远不能满足自身和保户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形成一个集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贸及买方资产、负债经营、历史交易、付款记录等各方面资料的信息中心。只有如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才能提高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进而指导出口企业的业务选择,促进外贸出口稳健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外贸出口的收汇风险。 (五)科学厘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一般来说,厘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关键参考因素是信息资料,要贯彻“不求盈利、保本经营”的原则。由于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面相对狭小,风险集中,加之受信息资料的局限,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高保险费率的出现在所难免,平均费率在1%左右。保险费率偏高会加大外贸出口成本,在客观上影响外贸出口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开展。这需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建立科学信息系统的同时,积极扩大承保面,以分散风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能逐步降至一个合理水平。 〔编辑:万里虹〕 [收稿日期]20000103 [作者简介]季红英(1966-),女,199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研究生班,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