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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

吕成道 杨沈勇 徐静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 200335)
  
  
  [关键词]责任保险;责任认定;需求心理;责任认定操作;市场开发
  [摘要]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与国家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从目前国情看,国内责任保险市场才刚开始起步,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及分类,然后对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市场需求心理及目前责任险中责任认定的操作模式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最后对未来我国责任保险的市场开发策略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及分类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前后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30%左右。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传统的人寿保险;第三阶段即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最初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最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在保险业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
  目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局限,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其市场份额在整个非寿险业务中的比重微乎其微,正因为如此,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国内存在着巨大的开发潜力,是保险业中的朝阳领域。
  (二)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图1各类责任保险的险种示意图
  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标的的一类保险。
  一般来讲,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六大类,其分布见图1所示。
  二、责任事故中责任认定原则的法律分析
  既然责任险承保的是各种责任事故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也就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其中最主要的是处理各种责任事故的法律原则,即责任认定标准,它是责任保险业务开展的基石。
  (一)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致害人的三种主观心理状态
  从致害方的角度,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致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致害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疏忽或过失的原因致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二是致害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三是在某种外力或受害人自己的作用下,致害人并无过错,但仍然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二)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及其特点
  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原则和责任保险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各种责任事故发生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致害人的责任进行法律认定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的原则。从各国对责任事故的法律处理来分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呼声的日益高涨,由有利于致害方(受害人负举证之责)逐步转向为有利于受害方(致害人负举证之责)。责任事故法律处理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契约责任阶段、过错责任阶段和绝对或严格责任阶段。其各自的特点见表1。
  不同发展时期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及特点
  表1责任事故认定
  原则的不同阶段特点备注契约责任阶段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过错责任阶段在责任事故中,只有当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故意(仅适用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过失的责任时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否则,即使受害人受到伤害,另一方也无须承担经济赔偿义务。绝对或严格责任
  阶段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面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三个阶段同时存在,只是依据出现的时间先后而人为分开的
  (三)民事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中责任认定的异同
  在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法院的判决通常首先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些与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有区别的,其中可能只有部分或全部属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双方预先约定,责任保险也可以超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但是如果起诉方提出判定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以因应这种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决。
  在各国民法中,民事损害赔偿是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它是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必要手段。由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而不是惩罚致害人,因此,凡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或致害人必须全部赔偿,即谁损害谁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而不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需包括四个条件:必须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行为的过错。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的,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明显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但同时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保险人同意,责任保险可以承保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如将部分无过错行为纳入赔偿责任范围,这种无过错责任可能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表2列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比较
  表2故意
  行为〖〗疏忽或
  过失无过错行为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除外
  责任如采用严格或绝对责任原则则包括该种行为。目前国内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因此通常不包括在内。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保险人同意,可以将无过错行为纳入责任保险范围。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
  范围一般包括部分无过错责任赔偿
  说明如果法院判决某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属保险责任,即使如此,两者之间的经济赔偿额度也可能差别很大。因为责任保险存在一个赔偿限额,商业保险公司只赔偿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超过该限额的损失,一旦法院判定的民事损害赔偿额度超出这一范围,那么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三、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特点分析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特点
  国内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开办的主要是汽车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但这一时期的责任保险业务仅维持了几年即被停办,因此现阶段的责任保险业务是20世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国内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主要有如下特点:
  1.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是从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开始,逐步向其它责任保险和国内责任保险发展;
  2.保险人以往更多地关注家用电器类的责任保险,而对其它责任保险的业务较易忽视;
  3.责任保险整体上仍然是较为滞后的保险业务,到目前为止,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地位也不高,这与工业化国家早期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相似。
  (二)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尤其是责任保险的开展与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制体系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开展尚缺乏必要的法制条件,各种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2.运输工具的责任保险尚未成为全国的法定强制性保险,其承保面未覆盖全部的市场;
  3.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均是高度强制的普及性险种,在国内未成为一种法定的保险业务;
  4.职业责任保险虽在个别地方开始试办,但总体上仍是保险业经营的市场空白;
  5.产品责任险虽然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得以开展,但主要是为了应付国际贸易的需要和为某些家用电器等非主流产品服务的;
  6.国民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还需一个过程。
  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相当滞后,但潜力十分巨大。
  四、未来责任保险市场开发的建议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市场开发提出以下建议:
  1.目前,由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因此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过程中,我们必须借鉴与我国国情相似的亚洲国家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2.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需要国家建立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引导和培植国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索赔意识;在市场开发初期,政府应当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对所开展的新型责任险种以适当的保护期、一定的启动支持和行政引导、必要的经费支持等),提高保险人开发新型责任险种的积极性,逐步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走上正轨。
  3.商业保险公司要突破传统财产保险业务中非责任险业务操作的思维定势和局限,加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作为处理各类责任事故的依据和杠杆,调整商业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结构设置,并协同相关政府部门一起参与引导、推动和强化国民的法律责任意识,在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方面走在社会的前列,积极推动各方面法规的立法进程,强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责任险保费收入较高,风险也相对较大,如经营得好,对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和效益增长都会有很大的提高;相反,如把握不好,则可能给商业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相对而言,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经济实力有限,如对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一旦按事故发生制来定责,其索赔期限可能长达20余年(《民法》规定如经法院裁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可达20年),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当大。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责任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无形中增加了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
  责任保险涉及面较广,影响也相对较大。由于责任保险的纠纷大部分与人自身相关,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对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可能经常性地对保险公司社会利益的影响超过经济利益的影响,尤其对一些大型责任保险索赔案件的处理,将直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抓住巨大潜在责任保险市场的同时,各家商业保险公司也必须谨慎从事,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5.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法律意识较强、同国际惯例接轨较早、法规配套相对完善,因此在国内责任险市场开发过程中形成由沿海到内地的拓展模式,以沿海带动内地,逐步填写我国责任保险的市场空白。
  6.责任保险的市场拓展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开发人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相对较高。从保险界的内部因素分析,保险人应当及早开展责任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并积蓄专门人才,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领域的重点予以拓展。
  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过程事实上也是对我国《民法》、《保险法》及商业保险运作模式进行实践检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民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内涵将会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渠道和支持工具,它的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具有极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责任保险的开展是为最终实现我国的法制社会目标、建立健全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而作出的有益探索。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19991129
  [作者简介]吕成道,博士,现供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杨沈勇,现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徐静,法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