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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不应停办

桑希玉 桑海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荷泽分公司,山东 荷泽 274015)
  
  
  [关键词]还本型;家庭财产保险;持续经营
  [摘要]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不仅能顺应保户“既保险又还本”的心理,又适应目前我国实行的拉动需求、鼓励消费的政策,因而不应将其停止办理。作者从分析条款着手,指出造成该业务亏损的直接原因是条款设计有待完善,提出了完善条款的建议。
  
  一、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的经营风险分析
  自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分地市分公司停办了还本家财险业务。理由是银行存款利率下降,造成该业务经营亏损,并且可能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银行降息使储金保费减少,这的确是目前的现实情况。但如果因此就停办还本家财险业务,并把这种业务的可能亏损仅仅归结为银行降息一个方面,我们认为是不全面的。造成这种业务亏损的根本原因是保险条款存在缺陷。还本保险的实质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缴纳的储金存在银行中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即“储金保费=储金×利率”,当保险费不变时,储金和利率是成反比的关系,利率越低,缴纳的储金应该越多,反之,利率越高,缴纳的储金应该越少。设计还本保险的初衷就是把储金和利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不能相脱离。那么,现在所出现的问题在哪里呢?
  首先,分析造成该业务亏损的直接原因。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城市(农村)家财险条款为例,办一份保额为1000元的还本家财险,需交储金113元,其中,基本险13元,附加险包括盗窃、超电压、管道爆裂水渍、破坏性地震四种责任,分别为30元、20元、20元和30元。1993年设计该条款时,五年期存款利率为15.66%,该笔业务换算成保费为17.7元。1999年7月1日银行利息降为2.88%,储金保费为3.25元,保费减少14.45元,降幅为81.64%。这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仅未变,而且只要保户不退保就自动续转,长期有效。假设1999年7月1日后该业务的赔付率仍保持往年同样水平,若原来该业务亏损,那么现在就多亏保费的81.64%;若原来盈利,那么现在就减少利润,其减少数额为保费的81.64%。利润减少后,还可能是亏损的;若原来不亏不盈,那么现在就亏损保费的81.34%。不仅如此,而且因为还本险是长效的,而银行存款的最长期限为五年,五年之后若再降息,就亏损的更多,这就是银行降息给该业务造成的可能亏损经营的情况,该业务自1993年以来的详细情况见表1。
  银行存款利率与储金保费变化情况
  表1:
  银行利率
  调整日期五年期存款
  年利率(%)储金(千元保
  额)(元)储金保费
  (元)储金保费增
  减幅度(%)1993.7.1113.86〖〗11315.661996.5.112.0611313.63-12.961996.8.23〖〗9.0011310.17-25.391997.10.236.661137.53-29.111998.3.256.661137.5301998.7.15.221135.90-21.651998.12.74.501135.09-13.731999.7.12.881133.25-36.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广大保户因某种原因大量退保,还可能造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
  分析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第一,1993年修订保险条款时,银行存款利率一年期为10.98%,五年期为13.86%,当时确定的费率11.3‰和储金率的比例为1∶10,承保一般家财险收保费11.3元, 承保还本家财险收储金113元,储金保费为(按一年期利率计算)12.41元,这就等于保险公司开办还本业务比开办一般家财险业务多收1.11元,那时收储金对保险人来说是合算的,或者说二者是基本保持一致的,而当五年期存款利率由13.98%降到2.88%时,储金保费实际为3.25元,比一般家财险少收8.05元,出现亏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储金和银行利率不能保持一致而相脱离了。在制定条款时,推算储金保费是以当时的银行利率为依据的,那时储金和利率是一致的,但当银行利率发生变化之后,储金仍保持固定不变,二者就相脱离了。
  二、改进还本家财险业务的具体思路
  (一)设制费率与利率对应的储金表
  一般家财险保费=保额×费率,还本家财险年保费=储金×年利率,在保额相等的情况下,两种家财险的保费应该是相等的,即:
  保额×费率=储金×年利率;
  储金=保额×费率÷年利率。
  由上式可知,当保额和费率固定不变时,每个利率数就对应一个储金数(利率为零时无意义),反之亦然,当利率固定不变时,每一个费率数也对应一个储金数。据此,就可以设计出一个费率与利率对应的储金表,见表2:
  化,也不管费率如何变化,在承保时只要按承保当时的利率与费率对应的储金数收取储金,还本家财险就不会受银行利率变动的影响,那么用这种办法收储金,其可行性如何呢?其理论上的可行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践中,假设保1000元家财,基本险费率是1.3‰,附加盗窃险费率为3‰,除全保基本险外,其中50%的财产附加盗窃险,按照公式:储金=保额×费率利率,按现行五年期利率计算需交储金97.22元,其中基本险45.14元,附加盗窃52.08元。也就是说要拿出近100元为价值1000元的家庭财产投保。储金大体上是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保10000元家财需交近1000元储金。根据我国居民收入情况,有能力投保家财险的家庭还是为数不少的,因此,这种办法在实践上也是基本可行的。
  (二)修改现行家财险条款
  按“储金表”收取储金后,应按银行最长存款年限及时存入银行,但银行的现行最长存款年限是五年,五年之内不用担心银行利率变化,因为银行规定调息前的存款在到期前仍按存入时利率支付利息,它不受利率变化的影响,五年之内若银行提高利率,被保险人可能因之而受到利益上的一定损失,一旦这样的情况出现,可以采取适当提高保额的
  表2:保险费率、银行利率对应储金表
  储金(元)费率(‰)五年期利率(%)123456789100.000.011.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2.0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2.8834.7269.44104.16138.88173.61208.33243.06277.76312.50347.223.0033.3366.67100133.33166.67200233.33266.67300333.3310.00102030〖〗405060708090100分析表2可以看出,当年利率为1%,费率为10‰时,储金为1000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需交1000元储金,才能为其1000元的家庭财产买保险。从道理上讲,交1000元储金,保1000元财产,到期后,不管出险与否均还本,本钱不损失,是应该能接受的。但根据我国居民目前收入较低的情况,展业将非常困难。由此可见,还本业务只有当银行利率高于一定数量,才有办理的可行性,如果银行利率很低,需交储金大于其财产价值时,这项业务就可能失去实际意义。据多年办理这项业务的经验,只有当储金等于或小于其财产价值的一半时,才有投保积极性,才能顺利展业。即交500元储金,保1000元财产,这时若费率仍为10‰,则利率应为2%,因此,目前有实际意义的储金表应从利率为2%时开始设制。限于篇幅,这里不刊出细化后的保险费率、银行利率对应储金表。
  有了费率和利率对应的储金表,不管银行利率如何变办法加以解决。五年之后就不行了,这笔储金还要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因此,还本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修改,变“长效”为五年,到期后,另办手续,如果续保,储金多退少补。保险期限改变后,对保户投保积极性有没有影响?我们认为,保险期限长,是还本险的特点之一,它的优势之一就是省去了被保险人年年办保险手续的麻烦,改五年之后,它相对一年来说仍然是“长期”的,这种五年一次的“麻烦”是可以接受的,另外,一般家庭在五年之内,其财产都将有一定的变化,有的甚至是较大变化,趁五年到期另办手续之时,调整自己的保险财产价值和结构,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都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好事。因此,还本家财险的保险期限改为与银行最长存款年限一致为好。
  〔编辑:万里虹〕
  [收稿日期]20000218
  [作者简介]桑希玉,男,1987年以来一直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工作,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荷泽分公司副总经理; 桑海鹏,男,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荷泽分公司营业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