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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监管迎接入世挑战
彭朝华 唐击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 400011) [关键词]保险监管;入世挑战 [摘要]入世带给我国保险业的不仅是机遇更多的是挑战,需要对现有保险机制进行更科学、更理性的调整和完善,而其中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尤为重要。本文从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入世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的挑战和加强监管迎接入世挑战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达成一致,目前仅剩下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几个少数成员团签订双边协议,这预示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带给中国保险业的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是挑战;不仅会促进经济增长,也可能引发危机。在开放的过程中,要实现规避风险、减少负面影响、化挑战为机遇的目的,需要对现有保险机制进行更科学、更理性的调整和完善,而其中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业欲融入国际市场,监管体系应首先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保险监管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将监管水平推向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已初步建立。我国是先有保险业,后有保险监管;先有保险监管,后有保险市场。1998年以前,保险监管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监管机构建设和保险监管力度与保险业的发展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保监会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确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险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的保险监管由于受人力、机构和设备的限制,加之经验的不足,目前还基本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由于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很不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监管力度还不强。 二、入世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的挑战 保险监管是指国家监管机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一国监管能力的高低,不仅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也决定了保险市场的自由化程度和健康发展的状况。评价一个国家金融改革是否达标的指标之一,便是金融监管的充分性。如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开放,就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最有力的佐证。联系到我国即将加入WTO,保险监管更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获得有益的启示。在坚定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力求稳中求发展,力求市场竞争的有序,力求将风险化解到最小。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保险体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不够,幼稚的保险市场将面临入世后发达国家的猛烈冲击,极有可能引发困难、矛盾甚至混乱。这就对市场宏观调控的主体——保险监管机关提出了十分现实而严峻的挑战。挑战之一是入世后,伴随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给保险监管机关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强度。而对纷繁复杂的市场,如果监管力度不够,科学性不强,方法滞后,将难以有效约束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入世对现有监管体系、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挑战之二是入世后,保险监管机关面临着对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目标、层次、手段是否一致的问题。WTO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家对外资保险公司有政策倾斜。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本身实力就很雄厚,如果监管机关进一步放宽限制,将在人员分流、价格竞争,特别是在抢占市场方面,对中资保险公司将形成莫大的冲击,甚至造成恶性竞争,影响双方利益。监管机关如果对此问题重视不够,其冲击将是致命的。 三、加强保险监管,迎接入世挑战 (一)调整监管目标 入世后,市场将进一步放开,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监管机关要遵循价值规律,遵从竞争规则,尊重市场导向,重新调整监管目标,既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又不能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权;既保护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既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又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才是我国保险监管应确定的目标,缺一不可。 (二)完善监管体系 完整的监管体系应是多层次的,不仅有宏观调控,还要有中观协调和微观自律;不仅有国家监管机关参与,还要有行业规范、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作为补充。现行的监管体系虽已具雏型,但显然四种力量未能均衡发展和有效结合。因此亟待完善。一方面,国家监管机关应进一步有效、合理地行使自身权利和职能,提高保险行业整体抵御、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功效也应得到加强。我国目前行业自律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积极作用并未得到体现。入世后,各家保险公司应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使保险行业自律日臻成熟和完善。监管体系中另一个被忽视的层次是社会监督。现阶段,我国应运用新闻媒介、通讯工具,迅速建立起社会监督网,从建立保险公司经营质量的评级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社会监督功效。 (三)转移监管重点 广义的保险市场开放,不仅指外资的准入,也包含了保险产品与价格(即条款与费率)限制的取消。入世后,监管机关应将监管重点由对费率、条款的审定,转为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的监管。保险经营的最大风险是偿付能力的风险。盲目提高手续费、恶性降低费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都要反映到影响偿付能力上来。实践证明,只要重视偿付能力的监管,就能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入世以后,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以侧重偿付能力,兼顾市场行为为原则。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在引进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和保险风险的评价、预警、监控系统,重点监管偿付能力。与此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中介机构,借鉴其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组建中国保险业的中介咨询系统,不放弃对费率和条款的监督。 (四)优化监管手段 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手段包括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完善的保险监管手段应由这三种手段共同组成。立法是基础,司法是关键,行政是补充,三者缺一不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特别是加入WTO后,保险监管手段应由行政手段转化为以立法和司法为主。这就要求首先要健全保险立法,其次要加大保险执法力度。一国完善的保险立法应该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中介人管理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细则,尽早出台保险公估人管理办法等。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是为优化保险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真正实现优化,还需加大保险法律的宣传和加强执法力度来保证。对于违背竞争规则、违反操作程序,影响社会秩序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公司,保险监管机关都应坚决惩处。 (五)统一监管口径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看中的是市场本身的潜力,而不是某些优惠政策。因此,监管机关应实行统一税率、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费用水平,使中、外资保险公司能在同一市场规则、同一竞争环境、同一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这不仅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00131 [作者简介]彭朝华(1950-),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唐击波(1976-),女,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