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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业务中带病投保的问题
王 培 森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河南 濮阳 457000) [关键词]人寿保险;带病投保 [摘要]日前,人寿保险业务中带病投保的案例屡见不鲜,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即加强教育;双人面见被保险人;严格核保;搞好生存调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权益;加大对基层公司业务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基层公司抓好承保管理质量的自觉性。 一、造成带病投保问题的原因 1.客户的投机取巧心理。随着人寿保险业务的广泛普及,人们对人寿保险条款已逐渐熟悉,有些患有某种疾病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客户或家属投机取巧的心理作祟,想通过参加人寿保险来获得现时或未来的不法利益,想方设法隐瞒身体真实状况,带病投保或死亡后投保。 2.人寿保险业务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为获取佣金,动员带病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客户投保。人寿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收入分配方式大都采用佣金制,尤其是营销业务的佣金比例较高,在动员健康人投保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动员身体有问题的人投保相对容易得多。 3.寿险公司管理松驰。一是寿险公司对业务员的教育不够,业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差。二是作为最基层的直接管理业务和业务员的县区级公司对拒绝带病投保,降低伤残给付率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现行条款实行的是均衡保险费,一个保单的前若干年应该是有赢利的,也就是说死残给付率应该是相当低的,而各级人寿保险公司在对下一级公司的死亡伤残给付率是新旧保单一起综合考核的,指标定得相对较高。近几年,人寿保险业务快速增长,在新保单保费所占比例较大的情况下,死亡伤残给付率不会太高,很容易完成这一指标,因此就会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三是保费任务年增长量过大。近几年所定保费目标增长幅度都在30%以上,带病投保造成死亡伤残及疾病给付的兑现有现在出现的,也有若干年后出现的,当年对死残给付率的影响不会太大,所以为完成当年艰巨的保费收入任务,必然会造成重业务发展,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对制止带病投保的措施就很难到位。四是核保不严格。对“双高”保单即高年龄段、高保额也即超经济能力投保的保单审核不严,生存调查不到位,应体检保单,公司业务管理人员未陪同客户体验,出现假体检、换健康人体检等弄虚作假现象。二、控制带病投保问题的措施 1.加强教育。一是加强对人寿保险公司全体员工的防范风险、提高承保质量意识教育,使大家认清承保质量低劣的危害,增强控制带病投保的责任感、紧迫感。二是加强对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物质和荣誉两方面鼓励、表扬职业道德好、承保质量高的业务员,给他们创造发展的机会,在业务员群体中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 2.双人面见被保险人。在承保前,面见被保险人是保证承保质量,采集被保险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措施,要改变过去只要求业务员一个人面见被保险人的做法,对保额在2万元以上,尤其是以疾病和疾病死亡给付为保险责任的业务,按保额的多少分别由业务主任、基层公司业管人员、主管经理、市公司业务处理中心人员、市公司主管经理分别陪同业务员面见被保险人,并要认真核实被保险人身份,观察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认真询问应调查事项,认真据实填写、双人签署业务员报告书,保证健康体承保。业务员和陪同面见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严格核保。公司核保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按核保规定进行核保,不搞人情核保,不降低标准核保。 对可保利益不直接、非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双高保单要严格核保,必要时可进行核实调查。应尽快实行微机统一管理,设置被保险人总保额自动统计功能,防止低保额、多保单、向多家公司投保等投机取巧情况的发生。对规定允许的非标准体保件,要严格加费后承保。与当地主要医院(或定点医院)的电脑系统联网,利用联网查询被保险人的身体治疗情况,对医院已确诊、已治疗过的带病客户投保件应予以拒保。 4.搞好生存调查。采用对低保额件抽查,对高保额件尽量扩大生存调查面,对有疑点的保件认真进行生存调查,尽可能多地发现问题,对隐瞒病情投保的立即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承保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5.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权益。对客户隐瞒身体真实状况故意骗赔的,对客户与业务员内外勾结联合骗赔的,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把骗赔者起诉到司法机关,按《保险法》的规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给客户和业务员以警示,尽量杜绝骗赔情况的发生。 6.加大对基层公司业务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基层公司抓好承保管理质量的自觉性。一是要把业务质量考核作为对基层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检查考核。二是对死亡伤残给付率的考核指标要定得适宜,不能太高,也可将新单与旧单的死亡伤残给付率分别考核。三是基层公司要提高对业务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19990806 [作者简介]王培森(1951-),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在长期保险工作中注重保险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先后在中央及省级刊物发表研究文章38篇。2000年第4期 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 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