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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及管理

吴 清 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 200120)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及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对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的措施;提高对未决赔款准备金重要性的认识,加紧有关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的法规建设,大胆运用先进的未决赔款估算方法,积极探究未决赔款估算的科学方法。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保险公司会有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发生未决赔款的原因是由于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报告和理赔之间存在“时间差”。未决赔款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主要负债,为了保证其偿付能力,保险人在进行会计年度决算时,必须按照已经发生、应当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未决赔款金额的总和,在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存足够的支付准备金。我们将这种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存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关未决赔款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国家现有的法规涉及到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4条,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58条规定: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这些条文都只是对未决赔款的提取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未决赔款准备金被某些保险公司当成一个利润调节器来使用
  众所周知,在保费收入等其他条件指标的情况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多少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利润的多少。于是,某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保险公司为了掩盖其不良的财务状况,有意隐瞒、压缩未决赔款总数,少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虚增利润、骗取股东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而那些经营业绩较好的保险公司,为了隐瞒、藏匿利润,推迟纳税,则往往采取相反的做法,而故意高估未决赔款的数额,多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从而达到减少本期利润、推迟缴纳所得税。此外,还有某些保险分支机构为了完成上级公司利润考核指标,也往往会采取人为地调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手段来均衡年度之间的利润。
  3.未决赔款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
  当前,国内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未决赔款的估算方法大体有两种,即逐案估计法和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方法。
  所谓逐案估计法,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用这一办法。但是,逐案估计法并不是对所有险种都能适用。一般来说,逐案估计法对索赔金额确定,或那些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和保证保险。但是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外逐案估计法无法对已发生未报案(即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这也是其致命的缺陷之一。
  保费比例法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4.未决赔款的统计制度不够规范、健全
  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统计名义上都是采用逐案估计法,但由于统计制度不够规范健全,实际操作中各机构往往做法多变、比较混乱。(1)赔案登记不够及时、完整,有的公司部分险种没有健全的赔案登记制度;(2)统计范围不规范,如有的公司对那些已经结案但赔款尚未划出的赔案没有纳入未决赔款;(3)统计金额不准确,有的公司按被保险人报损金额进行统计,有的按理赔人员的估损金额统计,但少数理赔人员的态度不够严肃,往往在没有认真查勘的情况下信口开河,随意决定未决赔款金额;(4)在实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随意对逐案统计的未决赔款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扣,使得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的准确性较差。二、加强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工作的措施
  1.提高对未决赔款准备金重要性的认识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所以准确地估算未决赔款对非寿险公司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只有准确估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才能正确反映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9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未决赔款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之一,如果未决赔款估算失真,就无法了解其真实的偿付能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要么就是高估偿付能力,给估算带来潜在风险,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要么就是低估偿付能力,使公司丧失发展机会,最终在竞争中被淘汰。
  其次,只有准确估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才能正确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会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配比原则,即收入和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支出必须相互配比。未决赔款是保险公司为取得保费收入所必须支付的主要成本之一。只有正确估算未决赔款,才能有效地贯彻配比原则,正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履行纳税人义务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其他关注公司的人员选择投资或投保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以免发生误导。
  2.加紧有关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的法规建设
  保险公司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充足,既然关系到其偿付能力,也就与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是国家监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也是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均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纳入法定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范围。有鉴于此,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应该加强有关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的法规建设,对未决赔款的统计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中的诸如统计范围、方法及计提比例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参照《保险法》第119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应明确要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必须聘请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非寿险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及计提方法应该在公司的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
  3.大胆运用先进的未决赔款估算方法
  如上所述,除个别公司外,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几乎不分险种,千篇一律地使用逐案估计法来估算未决赔款。其实,逐案估计法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主观判断的因素较多,估计误差较大,只适用于巨额损失的未决赔案。而对于那些索赔案件多、索赔金额较小的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则应当采用平均法(或叫比例法)。这种方法只要依据历史损失数据求出每个赔案的平均赔款额,适当作些修正便可作为基础用来估计未决赔款。
  此外,近年来国外又提出了一些估算未决赔款的新方法,如链梯估算法和分离估算法。这些方法均以赔款流量三角形为统计基础。其优点主要有两点:(1)对于那些赔款持续时间较长的赔案,如产品责任险的未决赔款,其精确度高于逐案估计法和保费比例法。(2)该方法已经将那些已发生未报案的未决赔款自动地包括在内。有鉴于此,国内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广运用。
  4.积极探究未决赔款估算的科学方法
  要不断地提高估算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确度,就必须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但是,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在我国几乎还刚刚起步。目前,国内在非寿险精算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方面的力量很薄弱。这种状况与我国非寿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地位和其飞速发展的形势很不协调。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应当共同努力,争取我国非寿险精算在较短的时间内有较大的起色。只有这样,非寿险精算人员严重匮乏的局面才能有所改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和管理水平才有可能逐渐地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19980813
  [作者简介]吴清华,男,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