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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性质新论

齐 瑞 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系,北京 100070)
  
  
  [关键词]保险性质
  [摘要]目前,我国保险业发生的不正常现象,源于缺乏对保险性质的认识。保险的性质是指保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主要是:承担风险的冒险性;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的科学性;与法律有极其密切亲缘关系的合同性;以承担债务责任为经营方式的负债性;以参加者互助共济关系为特征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户群为基础的广泛性;反映组织后备基金弥补经济损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体现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金融性。要迎接入世挑战,必须认识保险性质,从而以科学态度对待保险经营活动。
  
  自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在地球上产生几百年来,人们对它众说纷纭,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强调其性质、作用。有的称保险是“合同”;有的称保险是“商品”;有的称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有的还称它是“相互金融行为”等。这些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对保险的研究评价,都是我们认识保险从而指导实践的宝贵借鉴。
  然而,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业内业外,对保险这个特殊事物,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说我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存在某些误区。有人视保险为摇钱树,认为保险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税收者将保险公司的纳税混同于其他企业的纳税;地方政府认为应该从保险公司或通过办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实惠;股东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尽快、更多地创造利润;违规成立保险公司,私自收取保险费,挪用保险费者时有发生;在普通公民中,有的仍将保险费当作保险“税”,将保险金当作“救济金”等等。在体制管理上有简单划一的现象,展业策略上盲目照搬,保险产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多次改变,仅以收取保费数量论英雄的短期行为,保险欺诈案件有增无减……凡此种种,除了实践的原因之外,对保险的性质在不同程度上缺乏认识,是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保险的性质,是指保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险的冒险性,科学性,合同性,负债性,相互性,广泛性,保障性和金融性。
  (一)冒险性
  这是指保险经营本身就是承担风险。宏观上,依据大数法则,保险经营者可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防范风险,承担风险,分散风险。但在微观上,保险人所承担的每一风险单位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种不定性就是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另外,由于保险业决策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局限性及其疏忽过失,既可造成局部的经济损失,也可导致宏观上的全盘崩溃,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尤其如此。因为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机构,所以保险业是经济生活中最大的冒险业,保险的冒险性也就在于此。
  (二)科学性
  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大自然中永恒的科学定律。保险以风险发生概率的大数法则为依据,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损失并建立保险基金,体现了保险的科学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要求保险经营要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进行损失分摊,过高过低都对消费者不利,要做到公平合理,恰到好处,也体现了其科学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还揭示另一规律,承保风险单位越多风险越分散,相同条件下,保险经营越稳定。可以说,保险产生几百年来之所以能生存、发展、壮大,原因在于它迅速脱离了主观经验主义的盲目性,具备了科学性。离开了科学性,保险就不可能发展。
  (三)合同性(或称法律性)
  这体现了保险与法律,特别是与民(商)法之间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在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萌芽中的保险仅是民间经济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习惯。随着商品经济的完善,统治阶级的意志逐步将保险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普及发展,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保险的普及发展又是以合同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和基础的。因为保险的具体运行是以合同为媒体,否则,保险制度就不能生存。从直接业务到分保业务,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到人身保险,无论风险大小、保额多少,无一例外;同时,由于风险的复杂性及其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成为商务合同中较为典型,最为普及,极富专业色彩,持续时间长的合同。法律把保险的原则紧密寓于保险合同之中:要诚信;必须存在利益关系;不允许不当得利等。这有效地把保险与赌博等行为区别开来,也有效地防止了保险欺诈;因为保险具有冒险性及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尤为严谨。是法律保护了保险,使之健康发展;是保险丰富了法律,使之科学严谨。
  (四)负债性
  这是保险的突出特征。保险人每签发一份保险合同,就增加一笔负债。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的高楼大厦都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不过暂时由其保管而已。在保险费率水平相仿的情况下,收取的保险费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换言之,保险公司应付的债务额就越高。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期限短,保险人承担或然性债务的时间就短。反之,所承担或然性债务的时间就越长。收取几元的保险费,要承担千万元的负债。因此,谨慎承担债务,认真偿还债务,这两项工作涵盖了保险公司工作的全部内容。
  (五)相互性
  无数保险消费者通过购买甲保险公司的产品,便由甲保险公司把大家联结起来。然后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购买并交换再保险,乙保险公司又将分保来的保险业务向丙保险公司转分保,保险和再保险关系单单相连,环环相扣,构成了保险的一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和再保险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也是一体化的组成部分。人们之间常因不快之事而反目,而保险却全然无视这些关系,不但在素不相识的人们之间,不分种族,不分国家,哪怕是相隔万里而牵线搭桥,而且也让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双方登上同一艘患难与共的航船。是一份保险单,使千千万万的手握在一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共同承担不确定因素给人类带来的损失,抵御可能发生的灾难。
  (六)广泛性
  这是保险得以生存发展的另一项基础。作为风险管理的组织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量的客户,一时的客户群不行,必须有相对长期的客户群。因此,凡经营保险必须有长期打算。任何意义上的短期行为,都不利于自身生存。哪怕稍有懈怠,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司的极大危害,为了稳定客户群,市场竞争中的保险公司视客户为上帝,千方百计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七)保障性
  这是保险的基本功能。首先,其保障性在于组织后备基金,对意外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迅速补偿,保证人们经济生活按原计划正常进行。因为有了保险,人们的生活不再因供给者的突然离世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来源,社会再生产不再因物质财富的不期受损而停滞或倒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因一时的挫折而裹足不前。大多数人们购买保险,不指望得到赔付,而图安全感——有保险做后盾,可安睡无忧。人类庆幸有了保险,人们享受保险带来的实惠;其次,保障性还在于,保险是防灾防损的有力武器。市场竞争迫使保险公司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最大潜力是减少保险金的支付。因此,与风险打交道的保险人,凭其经验资料和信息,熟知损失的来龙去脉,清楚问题的症结,善于追根求源,加之有足够的财力,在防灾方面可谓如鱼得水。损前勘验标的,及时整改;损后施救处理,尽量减少损失;以法律手段追究第三方的责任等。显然,保险在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灾害损失发生方面给人类。
  (八)金融性
  这是保险融通货币资金的职能。在此职能之下,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融资信用机构,将大多数尚未遭遇灾害事故的保险费集合起来,提供给他们中少数不幸遭遇事故的人。多少年来,绝大部分学者往往习惯于从风险转嫁、损失补偿和保险商品角度出发来观察保险,而不习惯从融资的角度观察。其原因主要是,人们仅限于运用保险的其他职能;保险资金占整个社会资金的比例尚小;保险资本融通的作用和能量还未得到真正发挥;保险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还未发生等。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金融化的信息时代,人们对金融刮目相看,同时也对保险刮目相看,其主要原因就是保险具有金融性。目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保险和银行相互联合;保险寡头的资本渗透能量足以影响某一市场全局;银行零售业兼营零售保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实现以证券化销售;在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外资保险的进入逐年增多;保险准备金和保险费收入已成为庞大资本;部分保险资金已允许进入股市。由此可以看出,充分发挥保险金融性职能作用的时机已经到来。
  翻阅几百年保险发展史,在各国保险市场未达到饱和之前,每年都产生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昙花一现,走向破产。究其破产原因,或准备金不足,或欺骗被保险人,或承担了过载的风险,而所以产生这样那样的不良动机和经营思想,根源往往都是对保险的性质缺乏认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正处于初级阶段,走向市场化并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民族保险业,应当吸取教训,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总之,要真正认识保险,就必须从了解保险的性质入手,依科学的态度对待保险,以促使保险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韩艳春〕2000年第4期  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 2000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000201
  [作者简介]齐瑞宗(1945-),男,毕业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保险专业。1978年起从事保险理赔追偿法律实务。1993年起,在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