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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资金运用于股票市场的监管
李 晓 明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四川 成都610071)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股票市场监管 [摘要]本文着重研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于股票市场的监管问题,并提出了应采取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两者分别侧重于刚性监管和弹性监管的论点。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于股票市场的监管应采取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两者分别侧重于刚性监管和弹性监管。 (一)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应侧重于刚性监管。所谓刚性监管,主要指监管条文化。监管机构事先制定法律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于保险市场作出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1.监管机构 由于保险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为保监会,而其涉足的股票市场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证券委和证券监督委员会。因此,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监管职能可由两个部门共同履行。具体而言,可在保监会设立投资监管部门,专司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其中也包括股票市场业务。另外,证券委和证监会则按对一般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参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股票市场的动作进行监管。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代行部分监督职能。 2.监管目的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目的与证监会实施的监管目的有所不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股票市场业务实行监管,主要是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以免影响偿付职能。而证监会监管的目的在于合法性,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手中的巨额资金,操纵股价,造成股市波动,危害散户投资者利益,妨碍股票市场发展。 3.人行与保监会的监管手段 保监会的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原则性规定。保监会制订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股票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如“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应以投资为目的,禁止投机行为;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切实分散风险”等。 (2)具体规定。保监会可拟定以下一些投资具体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监管,确保投资安全性。 第一,对开户进行限制。对开户的限制,应采取资金运用权与股票帐户“一一对应”原则,即一个对保险资金有运用权的保险公司(或分公司)只能开设一个股票帐户。保监会可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不同,作出以下两方面规定。对于资金运用权收归总公司的保险公司只允许其开设一个股票投资帐户,所有的股票买卖必须在该帐户操作;对于资金运用权分总、省两级的保险公司,允许其总公司和有资金运用权的分公司分别开设帐户,但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所有的股票买卖必须在该帐户操作。严格实行“一一对应”原则,可有效地防止保险公司开设多个帐户,采取对敲方法操纵股价,进行投机,这便于保监会随时检查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状况,为投资规模、交易密度等限制性措施带来保障。同时,对于开户的证券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要求,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保险公司必须将开户情况及时通知保监会,以便保监会监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保险公司更换开户证券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保监会批准方可更换。对于违规开设股票帐户的保险公司,一旦发现,除没收其违规所得外,可视其情节,予以罚款和暂停股票市场投资权的处理,并对负责人予以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规定投资规模。保监会可制订保险公司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量,以免保险公司为追逐股票市场高额利润,置高风险于不顾,将过多资金投向股市。投资规模限制可采取比例法、绝对额法、混合法三种。 比例法是以保险公司总资产等为基础,计算保险公司可投资股票市场的资金量,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多采取这种比例限制法,计算基础因国而异,总的来说国外有以下几种方法:保险公司总资产、所有投资资产、责任准备金、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加资本金之和。考虑到保险可运用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各种准备金,按“资金来源与运用匹配”原则,以“准备金+资本金”为最佳计算基础。此外,计算基础还可为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之和的百分比,使每元风险投资有相应的无风险投资作保证。 绝对额法是规定一个绝对数额作为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限额,如不超过一个亿。但此方法不大科学,因为各保险公司大小不一,可运用资金规模也不一。 混合法是将上述两者结合起来,既有百分比限制也有绝对额限制,如规定投资股票市场须小于责任准备金与资本金之和的20%,总量不超过1亿元。 投资规模的计算可以月末投资规模为基础。股价的升降可能导致实际投资规模的波动,对实际投资额不足限额的部分,允许保险公司补足。对超过部分以一定百分比(如5%)为限,超过5%部分必须立即从股市上撤出,5%以内的超出部分须在一定时期内(如半月)从股市上撤出。 第三,规定交易密度。为防止保险公司的投机行为,保监会应对保险公司的股票交易密度进行监管,除非特殊情况并报经批准,不允许其频繁换股。对于频繁换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通过证券帐户审查其是否有操纵股市行为,一旦发现,严惩不怠。由于股市波动千变万化,制定一个量化的交易密度可能会妨碍保险公司灵活操作。但对于频繁换股、追涨杀跌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进行深入查证,一旦有充足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资金入市的“投资性”原则,采取投机操作,保监会可视情况给该公司以经济、行政处罚。 第四,制定一、二级市场投资比。一级市场风险小,保监会可制定比率,规定保险公司股票市场资金在一级市场的部分不得低于一个固定的比率,此比率可随市场行情不断变动。 第五,制定投资组合股票数。保监会可制订一个投资组合数量,如不得少于五只股票,每只股票资金量不少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总额的15%,强制保险公司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第六,定期上报投资情况报表。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半月)提交一份投资情况报表,对当期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盈亏状况作详细列示。对投资报表,保监会应审查核实。 (二)内部监管 为保证投资效益,保险公司必须对投资进行监管和考评。内部监管应侧重于弹性监管,即制定基本的规章制度,然后根据情况进行灵活监管。 1.监管机构的设置 根据投资业务的大小,监管机构可设置多种形式,业务量大的可专门设置稽核部进行投资监管,业务量小的可由计财部兼任。但必须注意的问题是,监管部门必须独立于投资部门,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2.监管的目的 内部监管的目的主要有安全性、收益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安全性、收益性监管的内容包括投资程序是否严格遵守既定规章、是否进行投资组合、是否有投机行为等。合法性监管包括投资人员是否清正廉洁等。值得注意的是,内部监管不应干涉投资部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其重点在“监”,“管”的职能只能通过上级部门行使。 3.建立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应加强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避免内部投资人员出现下述行为:一味追求资金运用收益,将安全置之不顾;投资部单设小金库,资金帐外循环;贪污、卷款等行为。 (本文编辑:韩艳春)2000年第2期 保险研究•动态保险研究•动态 2000年第2期 [收稿日期]19991018 [作者简介]李晓明,现在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