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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出台财险公司电话销售新规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开发、销售和管理电销专用产品作出规范。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电销专用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各销售渠道的产品在价格、服务上相互发生冲突。
    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电销专用产品独立核算制度,电销专用产品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应在财务科目上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记入电销业务渠道项下。
    保险公司开发的电销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修改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的,应当由总公司报保监会审批。
(中国证券报  2007-04-30)
 
                                 保监会:将稳步推进小额保险纠纷快速处理试点
 
    频繁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说都耗时耗力。为此,中国保监会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完善小额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其中大致考虑今后可由保险行业协会对纠纷所涉保险金额较小(财产险不超过20万元、人身险不超过10万元)且保险公司已结案未超过半年的案件进行调解。
  《指导意见》所称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称“处理机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所称调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
  据悉,自2005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作为处理机制试点地区以来,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处理机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而且在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强调被保险人若拒绝接受调处或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明确,出于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受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三是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四是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调处工作的受理、立案、调处程序、送达等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新华网  2007-05-03)

                                     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把握六大“关键点”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根据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中国保监会正牵头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方案》进展如何?内容是什么?如何把握今年农业保险试点的政策方向?近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接受了专访。
    郭左践说,《方案》主要是确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补贴目录、保障原则和发展规划,以及具体的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等。目前保监会正积极协调相关部委,推动《方案》出台。
    郭左践表示,自2004年以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地方财政不同程度的补贴和支持。目前,各试点地区地方财政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平均达40%以上。根据三年多来取得的经验,保监会认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采取“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模式,在具体运行中又应把握好六大“关键点”,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推出和有效实施。
    关键点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共同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鉴于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这也是政府负担最小的保障方式。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以补偿农业生产面临的旱、涝、冰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损失为主。在补贴方式上,先确定一个重点补贴的目录,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补贴,剩下的农户自己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或龙头企业可适当提高补贴幅度,降低农户保费支付压力。若农户有较强支付能力则可通过提高保险金额提高保障程度。
    关键点之二:现实条件下可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机构网点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减轻农户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可对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业务给予经营费用补贴。补贴经营费用旨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和降低费率。
    关键点之三:应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可行的途径是中央财政每年按当年农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可由国家控股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代为经营。
    关键点之四: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政策性农险的保费收入只用于政策性农险的赔款支出,当年有盈余,滚存下年,作为今后的赔款积累。政策性农险的节余不参加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也是在政策性农险科目里反映解决,不由保险公司商业利润弥补。
    关键点之五: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在地方各项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已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才给予配套的政策支持。这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能够落到实处。
    关键点之六: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目前国家除了仅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外,别无其他的税惠政策。
    保监会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8.46亿元,赔款支出5.84亿元,农业保险保额达733.21亿元,约为7300万亩农作物和1.1亿头(羽)牲畜(家禽)提供了农业保险的保障。
(新华网  2007-05-04)

                                      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须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2007年10月1日起,凡是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应当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具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通知》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按照要求,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而从今年10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为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广大被保险人的作用,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据悉,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建设、运行模式、受案条件、工作程序、调解的效力与执行、长效工作机制等。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规定。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先行试点地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运行模式,深化试点,积累实践经验。随着今后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处理机制的制度体系。
(上海证券报  2007-05-04)
 
                                      商务部保监会酝酿试点海外务工意外险
 
    4月24日发生的中原油田埃塞俄比亚工地遭袭击事件,再一次警示海外劳务输出面临着不可预知的风险。近日从中国保监会传来消息,该会正在与商务部研究磋商海外务工人员保险问题,考虑今后以统保方式为海外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江涛表示,去年以来,两部门就已建立起工作联系机制,并落实了包括海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合作思路是先试点后推广。
  江涛说,将来,两部门将组织联合调研,专门针对海外劳务输出的风险特征、出险概率等精算数据,开发出相应责任范围的海外务工人员保险,并开展相关试点。 
(新华社  2007-05-06)
 
                                      保监会:保险中介平均持证率达7成
 
  5月8日,中国保监会对今年1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员工持证情况进行了通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1季度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193家,此次上报报表的机构2120家,员工64411人,平均持证率69.32%。
  其中,业务人员50050人,平均持证率74.83%;代理机构员工平均持证率74.13%,经纪机构47.94%,公估机构43.11%。
  另外,保监会还将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的经纪和公估机构进行了公告。
    从2005年第3季度起,中国保监会按季度对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公布。请各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证券报  2007-05-09)

                                     保监会下发通知 对寿险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
 
  5月1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寿险公司,就不良资产比率、投资资产比率、综合费用率、资金运用收益率等指标,上报中国保监会,以便于保监会的非现场监管。
  保监会随通知下发了两个附件:《寿险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督信息保送要求》和《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督信息保送要求》。对不良资产比率、投资资产比率、综合费用率、资金运用收益率等指标计算进行了明确要求。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2006年度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并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寿险公司法人机构2006年度非现场监管信息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达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寿险公司分支机,2006年度非现场监管信息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达当地保监局。
(证券时报  2007-05-11)
 
                                        保监会:可疑交易纳反洗钱监测范围
 
   日前,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如果客户当日累计投保20万元以上或出现可疑交易等,将被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所谓保险业大额交易,是指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等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可疑交易特征是,短期内分散投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保险金额;保险代理人代付保费,但不能说明来源等均被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成都商报  2007-05-12)
 
                                       保监会:支持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
 
  中国保监会将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探索建立保险中介集团,支持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和并购。
  这是保监会日前发布的《2007年一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中透露的。报告还称,保监会将争取在今年后三季度出台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在下半年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报告指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同时,保监会还将采取多项措施,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引导保险机构加快分支机构经营转型,逐步缩小和剥离一部分展业、服务和理赔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保险产业链中的作用,鼓励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直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服务和理赔。推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中介渠道和业务的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属代理公司和相关经代渠道。促进服务创新,建立保险中介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引导保险中介逐步建立相关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优质优价。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公估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季度,保险专业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8.75亿元,增长25.36%,整体亏损3266万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实现利润362万元,上年同期则亏损2723万元;保险代理机构亏损1882万元,同比减亏8%;保险公估机构亏损1806万元,亏损金额同比增长1706万元。
(中国证券报  2007-05-12)
 
                                       二次修订 新保险法草案将提交国务院讨论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再获重大进展:由保监会起草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在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约一年半后,所有主要问题已基本协调完毕,近期有望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和监管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进行了多处创新,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内容:首先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保险业发展拓宽法律空间;其次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第三是增加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保险监管部门的一些新职责;第四是完善了保险合同内容,以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此外,建议稿还对强制保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改动。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2004年10月开始启动。根据立法程序,保监会草拟的保险法修改草案要由国务院法制办依照《立法法》进行审查,审查后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海证券报  2007-05-14)

                                    北京保监局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的管理
 
    近日,北京保监局出台了《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从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屡职要求。
  北京保监局将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行为。履职监管档案将作为北京保监局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各公司应按《办法》规定向北京保监局报送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评结论、审计报告及相关意见等。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专业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的六项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二)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三)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四)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五)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参加北京保监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注重培养自身的业务能力。
  北京保监局还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内国有保险公司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金融界网站   2007-05-10)
 
                                   北京保监局:将进一步完善车险简化处理机制
 
  北京保监局从2006年10月28日起,推动行业建立“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截至2007年4月,该简化处理机制已全面实施。
  截至目前,该机制运行平稳。全行业累计交换交强险案件19次,处理交强险无责赔付案件2631笔,涉及垫付交强险无责赔款102.13万元,在保障交强险稳定运行,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理赔手续,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行业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悉,简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提高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效率。简化处理机制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方的索赔时间和索赔效率得到大幅提高。无责方从原来需要花费一两天时间到两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简化到只需无责方车主签署授权书,提供相应单证,其余手续全部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办理。
(上海证券报   2007-05-12)

                                    浙江保监局“保险中介市场监管要点”出台
 
    近日,浙江保监局制定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监管要点,确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与保险公司串通虚开发票、协助制作假赔案、骗赔、非法挪用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监管重点。
(浙江保险学会 蒋大伟 2007-05-10)
 
                                     广东保监局支持保险中介改制上市
 
  据悉,广东保监局今年将大力推动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重点扶持3-5家规模较大的保险中介集团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改制上市。
  近二年来,广东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广东保险业三大支柱之一。数据显示,去年广东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增长近四成,其中代理收入增长20%、经纪收入增长51%、公估增长64%,机构数量已增加至143家。
  广东保监局中介处处长徐君良介绍,广东保监局今年将大力发展专业中介、规范兼业代理,加强保险中介营销员队伍建设,并推进保险中介集团化。
  据了解,广东保监局今年将重点扶持3-5家大的保险中介集团做大做强,并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改制上市。
  徐君良介绍,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广东保监局还加大了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今年出台了《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对广东(不含深圳)辖区内143家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和21家外地驻粤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了分类监管。
(投资快报  2007-05-08)

                                湖北保监局对险商评分 得分低者撤换高管
 
  频被投诉、屡次违规,今后,此类保险公司的高管可能会为此丢掉“位子”。近日,湖北省保监局发布实施《湖北省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在业内率先对全省所有保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监管部门将对湖北省目前已有的26家寿险、产险公司的各项状况进行打分。
    湖北保监局强调,将会建议得分低并在期限内仍无改善的保险机构撤换有关高管,或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及暂停办理,或延缓及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楚天都市报  2007-05-14)
 
                                   宁夏保监局制定跟踪制度  分红保险满期给付运行平稳
 
    分红保险的满期给付是保险公司对保户兑现承诺的集中体现,针对中国人寿首个分红保险满期给付高峰期的到来,宁夏保监局及时建立分红保险满期给付的跟踪制度,保证给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中国人寿在宁夏的分红保险满期集中给付工作运行平稳,全区鸿瑞、鸿泰两个险种在本年度累计应当给付5117.55万元,已经给付3790.97万元,给付率为74.08%,未发生一起投诉和群访事件。今后,宁夏保监局将重点关注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的资金保障、现金安全、转投保和无人申领给付保险金的处置等情况。
(宁夏保险学会  靳秀山 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