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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中介业务造假洗钱腐败 保险公司将受罚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而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办法第七条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一旦保险公司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另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上海证券报 2009-07-25)
保监会下半年围剿保险业“三假”
今年下半年,中国保监会将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初步遏制住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
中国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保监会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了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工作,启动“三假”围剿行动。会议分析了当前保险业打假面临的形势,认为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严重损害行业利益,打击“三假”刻不容缓。
保监会此次行动的重点,一是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二是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制售假保单,假冒合法保险公司的保单,保险中介机构或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印制、销售假冒保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私刻印章、私印单证等手段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保险公司人员销售已作废保单,以及非法入境销售“地下保单”等行为;三是重点打击不法团伙编造虚假赔案、制造假赔案,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制造假赔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制造假赔案、虚增或违规扩大赔付金额等违法行为。
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强调,搞好此次专项打击工作,关键是要落实好四项重点任务。一是要查处大案要案,深入排查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非法印制销售假保单和制造假赔案骗取赔款的案件。二是要完善制度机制,监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保险公司要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合规责任,建立合规风险、案件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三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杨明生指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打击“三假”政策措施,曝光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严重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打击“三假”的舆论氛围。(新华网 2009-07-26)保监会加紧制定细则 千亿级险资等待注入PE市场
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在加紧制定保险资金PE投资细则。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也表示,上述细则将随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而推出,随后保监会将开展相关试点。
如果比照社保资金投资PE的比例,以现有规模计算,将有约3400亿资金可以注入PE市场。
据悉,发改委已经于6月底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则表示,上述细则有望年内出台。
另有媒体报道称,为配合10月起实施的新《保险法》,保监会很可能在10月之后推出相关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也要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再进行。
PE投资存在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保监会曾表态,由于存在流动性及各种风险,这类投资将谨慎地推进。
据了解,保监会将会通过设置一系列的考核指标,如偿付能力、公司利润、保费增长等,只有附上相关条件才有机会参与PE。另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PE公司来进行操作。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已递交成立PE公司的申请。(中国证券报 2009-07-27)
保监会:下半年强化重点领域保险稽查
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下半年,保险稽查工作将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年初统一部署,将规范市场秩序与强化公司内控、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严肃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放松地做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下半年,要在重点领域强化保险稽查工作。财产险方面,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为抓手,以整治公司基础数据不真实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人身险方面,继续以治理销售误导为重点,开展银保业务现场检查和销售误导专项检查。中介方面,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渠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另外,要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强化股东对公司高管的管控与约束。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定期向总公司通报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建立完善对总公司高管质询和责任追究制度。
该负责人还强调,对不配合检查工作、多次违法违规的公司,要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加大打击“三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上半年,保险稽查工作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为工作重点,加大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力度。上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派出1014个检查组共3670人次,对1031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424家次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19项;责令撤换相关责任人46人;罚款2165.3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1898.2万元,对个人罚款267.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8项;警告88家机构和227人。
他说,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保险市场秩序继续得到好转。一是反映产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主要指标逐步改善。上半年,产险公司手续费率9%,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7.2%,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特别是车险应收保费率1.4%,同比下降6个百分点,见费出单效果开始显现。二是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三是数据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违规批退、贴费等现象有所减少,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不断提高。(证券时报 2009-07-28)
保监会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门槛提高
7月28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草案》在保险公司的设立筹建、防范风险等多方面做出了修改,并且对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此次《草案》增加了对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的规定,要求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新增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此外,《草案》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筹建期为一年,筹备期间保险机构的主要投资人不得变更,删除了此前一年筹建期未完可申请延期3个月的规定。并且在股东变动上提高了监管标准,规定占资本金5%的股东变动就要上报监管机构,而此前规定是10%。
上述人士称,此前监管部门曾允许民营资本参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是由于民营资本实力不强引发筹建的保险公司股东不停更换,导致多家保险公司筹建反复延期,严重扰乱了市场准入秩序。他明确表示,上述政策的修改有利于保险行业经营秩序的规范。
《草案》在保险公司申请开业的资料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新增加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细化了相关经营规划等内容。
《草案》对保险行业在防范风险问题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新增提交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要求,以达到监管的细化。(每日经济新闻 2009-07-29)
保监会回应热点问题 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 在7月31日举行的中国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就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行业热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将于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开对不动产的投资。对此,袁力表示,新渠道同时意味着新风险,因此在放开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前,保监会将做到制度先行,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其风险所在,并制定相关政策,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保监会正在加紧制定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具体规则;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统一的股权管理规定,一旦完成,将尽快出台并予以实施。
袁力还表示,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保监会留有很大余地,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灵活地在比例范围内把握各项投资渠道。
对于平安收购深发展事宜,袁力表示,由于平安内部有关法定程序还没有完成,目前尚未向保监会提出相关的申请,保监会将继续关注相关情况,依法履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
对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陷入现金流断裂危机的传闻,袁力表示,近年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管理能力薄弱的原因,导致公司承保业务质量不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偿付能力出现了较大缺口。目前,保监会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共同组成了加强内控工作组进驻该公司,督促公司管理层调整经营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堵塞管理漏洞,扭转公司持续亏损的局面,维护公司稳定运行。
“保监会将有步骤地推进中华联合公司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公司偿付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利益。目前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正常。”袁力说。
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比年初减少2家。全行业净资产达到3299亿元,较年初增长17.5%。目前保险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充足,财务和经营稳健。
对于汇金公司接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一事,袁力表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了商谈,但是具体的转让时间、转让的结果,需要在完成一系列内部和外部程序后方能确定。(中国证券报 2009-08-01)
保监会下发通知力推寿险业结构调整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结构调整原则、丰富结构调整内涵、完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等方面加强指导,全方位、多层次推进寿险业结构调整。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要以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为发展核心,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通知》强调要从产品、渠道、投资、费用政策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要求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围绕结构调整的目标,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的保险需求。要求公司平衡不同销售渠道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要求公司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目标不断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通知》提出要建立科学、统一、完整的结构调整成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从规模、保障、结构、品质四个方面构建完善结构调整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并定期评估和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还要求各公司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推动结构调整,坚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要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既要防止因调整力度过大过急,出现现金流、业务大起大落等风险,又要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形成行业某类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和风险,确保寿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新闻网 2009-08-02)
上海多项保险试点酝酿待出 拟研究建立保单转让市场
日前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在航运保险、再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等三个试点项目被明确后,还将开展在上海建立保单转让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据悉,该项内容已被纳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的部署中。
据业内人士介绍说,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会随着缴费的延续而积累一定的现金价值,而且还逐年递增,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来讲,人身保险合同也形同有价证券,可以用作借款抵押、典当,亦可转让。
上海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的保单转让,大致受用于长期寿险产品,即保单持有者将保单价值折价转让给第三方,以提前获取一定现金额度。转让者所获得的转让金额要大于直接向保险公司退保后所获得的金额,因此,这也是保单转让市场兴起的主因。
目前,上海保监局统研处正在对上海建立保单转让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这个市场的建立需要一个成熟的配套环境,据我们了解,目前英国已有相关推行经验,但在其他国家,保单转让市场也还只是一个比较新兴的市场业务。”
不过,按照上述负责人的说法,经过初步研究讨论来看,将保单转让市场引进我国,目前条件可能还不是很成熟。主要是指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比如保单转让的同时,保单利益如何交接等问题,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保单转让市场可能会缓一步推进,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正式推出没有具体时间表。”(上海证券报 2009-07-24)
福建将推行车险投保提示制度
近日,福建保监局印发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今年福建省将出台车险投保提示制度,重点提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注意事项。
福建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保险公司在提供车险服务时,也要求保险销售人员详细向投保人解释条款,但部分销售人员并未执行,导致出现不少投诉。建立车险投保提示制度后,保险公司要出具投保提示单,投保人可以依据投保提示单已经列明的条款,要求保险销售人员逐条进行解释,维护自身利益。
根据《实施方案》,福建省还将出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理赔服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福建省还将推行和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制度,强化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意识。(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