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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有望6月递交国务院
 
  “《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的突破在于确定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补贴农业保险。”一位参与立法研讨会的人士透露,《条例》草案有望在6月份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并随后向各部委征求意见。
  敲定中央补贴农业保险
  中国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于5月24日至25日召开,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等立法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按此进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有望在6月份递交国务院法制办,随后向各部门征求意见。
  “从目前的《条例》草案内容来看,最大突破在于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过去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的试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
  对于中央、地方的补贴比例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保监会和农业部正制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里则考虑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缴纳的保费比例被初步确定为40%、40%和20%,不过条例中并不会给出具体的比例,可能还需要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上述人士指出。
  此外,在对保险公司费用补贴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总额,将按该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条例》草案还指出,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而目前国家除了仅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外,别无其他的税惠政策。
  部委意见存在分歧
  保监会方面表示,相关部门在立法的必要性、经营主体、经营模式、风险分散方式以及监管协调机制的架构等方面,认识逐渐趋于一致。“但事实上,条例草案中规定由财政部、保监会和农业部并行管理的原则本身就是相互妥协的产物。”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比如,在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将由谁来代为经营的问题上,保监会倾向于由中国再保险集团接手,而财政部则有意成立一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其管理和操作。“财政部在4月底即决定今年拿出10亿元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而同时保监会和农业部也在制定试行方案。
“具体职能分配显得并不清晰。”上述人士说。
(新京报  2007-05-29)

                                      保监会:公平快速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5月30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网上解答网友提问时表示,被保险人申请调解保险纠纷无需花钱。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对纠纷所涉的金额比较小,财产保险不超过20万人民币,人身保险不超过10万人民币等小额保险纠纷,适用于快速处理机制。
  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保险人一方应为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或有一定人数限制的多名个人。
  杨华柏坦言,小额纠纷,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费用都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而且广大老百姓不愿意为了一千块钱或者两千块钱耽误太多的时间。由于仲裁或者诉讼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小的案件就采取这样一些处理办法,非常有利于被保险人。
杨华柏表示,经调处机构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执行,对达成调解协议超过十日没有履行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经调处机构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与该保险合同纠纷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将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要求,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长不超过30日。加上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基本上40天可以结束一起调解处理工作。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小额理赔时发生了纠纷谁管?杨华柏明确表示,保险行业协会是调解员。聘任机制人员的时候,比较着重强调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处理问题比较公正。另外,有关处理人员也在当地保监局进行了备案。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其他情形调处人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规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据悉,为保障调处工作的独立、公正,并进一步拓展工作,将多渠道考虑经费问题,争取政府、公司、社会各方面的经费支持。处理机制的运行应当做到财务明晰,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为从事调处活动的调处人员提供一定补贴。
    在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处或者调解意见的时候,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被保险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上海证券报  2007-05-31)
 
                                        保险资金运用“根本法”基本成形
 
  保险资金运用将拥有一部“根本法”。保监会日前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保监会将对保险资金运用实施分类监管,不动产及衍生工具等尚未放开的投资对象也明确写入草案中。
  这部《办法》从保险资金的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从根源上理顺保险资金治理中的所有业务关系,理顺资金管理流程,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可投资不动产及衍生工具
  草案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此外,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有关规定。
  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据了解,分类监管将是未来保险资金监管工作的重头戏,保监会正在起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文件也将体现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这将是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
  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执行。
  根据草案,保险资金应当独立于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应当在资金归集、投资管理等环节,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委托机构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草案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
   制度建设年
  随着这部“根本法”基本成形,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完善。保监会将在此基础上,继续从不同角度健全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今年将是又一个制度建设年。
  据了解,监管部门今后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培训管理,建立高素质的投资队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科学评估投资业绩。
    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也将进一步加强。不久前问世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6)》中透露,保监会将发布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和债务投资工具信用风险的管理指引,规范投资运用行为;建立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制定保险资产托管办法,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中国证券报  2007-06-04)

                                   保监会:保险创新产品可申请“专利保护”
 
  一家保险公司刚推出一款创新产品,在市面上很快就会出现一批类似的产品,创新利益无保障成为抑制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解到,为改变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已起草一份旨在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保护工作的文件,并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保监会表示,保险监管机构认定和发布的新产品,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保险,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表示,新产品公布日期前已经保监会或保监局备案的同质产品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保险公司应在新产品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根据上述通知有关要求对该产品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陆续开发推出了一些新产品,但很容易被其他公司复制,反过来又通过非理性方式打压创新产品,这种状况加剧了不规范竞争行为。保监会因此认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实施新产品创新保护是财产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尝试过“保护产品经营独占权”、“保护产品文字版面”等方法。保监会相关部门在上述起草说明中表示,这些方法在当今均不可取,前者助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有损消费者利益而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后者是因为保险公司极易通过修改文字表述或修改费率进行规避而不具有有效性。
   因此,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认为,加强新产品创新保护应当从保护创新公司获得创新利益入手,通过限制其他公司在申报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产品时任意降低费率的行为,实现对新产品创新利益的保护,彻底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收益的不公平局面。
   在保监会的构想中,新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将实行全国和地方两级管理体系,适用于全国的新产品由保监会财险部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新产品,由所在地保监会认定和管理。
这一举措显然有利于那些具有相当实力的产品研发团队和高市场敏感度的保险公司的,但一批创新能力比较差的公司可能将直接面对挑战。
(中金在线  2007-06-04)
 
                                   保监会叫停新华股权转让 或成第一大股东
 
  5月24日,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2%股权被中国保监会叫停。与此同时,据《财经》报道,为了处理新华人寿违规资金运用问题,保监会已动用了1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用于购买隆鑫集团等三家股东所持有的新华人寿2.7亿股。股权转让一旦完成,将是中国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首例,中国保监会将暂时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日前发布公告称,在该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2%股权》项目中止。理由是中国保监会就新华人寿1.502%股权转让项目来函,要求暂缓该项目股权转让相关工作。
  据悉,新华人寿股权暂缓转让,与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股份有关。这也是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根据《财经》杂志的报道,保监会此次收购的新华人寿股份来自隆鑫集团、海南格林岛、东方集团三家公司,这三家公司均为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的关联公司。这三家股东分别持有新华人寿10%、7.51%和5.02%的股权,合计持有22.53%股权,共2.7亿股。保险保障基金于2005年启动,由保险公司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等情况下,基金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截至去年年底,基金规模达80亿元。新华人寿目前是国内第四大寿险公司,其总资产近千亿元,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260亿元。去年10月份,保监会即开始了对新华人寿前任董事长关国亮涉及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的调查。据《财经》报道,保监会调查初步发现,关国亮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尚有26亿元未还。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违规投资。
  消息人士称,目前关国亮一案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监管部门对关国亮的调查还没有最后结论。
    一旦保监会完成对新华人寿2.7亿股的股权收购,中国保监会将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资料显示,截至去年7月,苏黎世保险公司持有新华人寿2.268亿股,是新华人寿的名义第一大股东。对于保监会为何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去购买未破产的新华人寿股权,目前尚未能得知。
(东方早报   2007-05-29)
 
                                   北京:将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5月30日,北京保监局首次召开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
  丁小燕局长表示,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对各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同时,加强对中介高管人员的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她所说的综合测评,是指要逐步建立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设定业务规模、诚信规范、内部管理、履约能力、业务质量、增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指标进行考评。
  在分析了北京保险中介发展面临的形势后,丁小燕同时指出,当前北京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仍面临着市场认知程度不高、行业人才匮乏和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等严峻挑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竞争行为不规范,数据不真实和发展思路不明确,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她强调,要提高监管水平,服务和促进发展。要加大市场行为监管,通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市场反映恶劣、信访投诉较多、报表数据不真实和监管政策执行不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建立后续检查制度,从严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中介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北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达到255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12%。其中,代理机构113家,经纪机构112家,公估机构30家。2006年,北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66.6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0倍,占全国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的28.5%;同期实现营业收入9.1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1倍,占全国专业中介机构实现营业收入的27.6%。
(上海证券报  2007-06-01)
 
                                      四川保监局:要当保险高管 先考理论
 
  5月28日,四川保监局发布《关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书面考察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加强对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书面考察工作。
    根据《通知》,今后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申报的拟任高管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在任职前需要通过书面考察,书面考察的内容涉及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等。
(成都商报  2007-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