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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外资产险“分转子”审批结果60天内将揭晓
 
   中美两国在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就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分转子”问题达成共识——“允许外资产险分公司申请改建为子公司,对于目前尚未批准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将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审核”。未来近60天内,中国保监会将按照此次承诺公布相关审批结果。
  200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此前已经设立的外资产险分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
  《通知》出台后,中国保监会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陆续批准了韩国三星产险、日本产险、民安保险、中银保险4家符合条件的外资产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其中,民安和中银2家已分别于去年和今年由外资公司转为内资公司。
    截至目前,总共有15家外国产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机构,设立形式既有分公司,也有独资子公司,还有合资公司。其中,韩国三星产险、日本产险2家外资已完成“分转子”;美国美亚、美国利宝互助、美国联邦、法国安盟、英国皇家太阳、日本东京海上、日本三井住友、德国安联8家提交了“分转子”申请;瑞士苏黎世、瑞士丰泰、日本爱和谊3家尚未提交“分转子”申请。此外,韩国现代财产本身是独资子公司;中意产险是合资公司,不需要申请“分转子”。
(中国经济时报 2007-06-05)

                                          保监会支持保险机构涉足基金业
 
    继涉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之后,保险机构涉足基金业的步伐有望加快。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日前透露,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今年会有进展,保监会在政策上将给予支持。据传,中国人寿正在洽购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基金公司部分股权。此外,中国平安的子公司平安信托已就收购事宜与总部位于深圳的巨田基金进行谈判,平安集团拟从巨田证券手中购买巨田基金35%的股权,出价可能在数千万元人民币。
    “保监会与证监会在保险机构进入基金业的看法一致,推出的时机已经成熟。”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的渴望由来已久。国寿、平安和人保都已递交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至于究竟采取保险公司直接设立还是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模式,有关方面仍在探讨中。
    就在上个月,保监会曾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有关政策草案在业内小范围内进行了讨论,讨论重点集中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几大方面。对于设立主体的问题,不少机构表示希望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已有平台上实现综合理财。
(中国证券报   2007-06-05)
 
                                保监会修订外币统计制度 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修订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对去年年底时印发的保险外币统计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詹景瑞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外币统计制度,加强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管理,提高外币业务统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同时便于保监会全面掌握保险业外币资产负债及外币业务情况。
    在被问及此次修订内容是否与即将推出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詹景瑞称,“没有联系”,建立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是保监会一项长期任务。
    据悉,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外币统计制度,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时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外币统计信息。
(国际金融报 2007-06-06)
 
                                      保监会清理规范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
 
  6月1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要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另外,对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也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按照要求,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通知》规定,应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
(上海证券报 2007-06-11)

                                   保监会和计生委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近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与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在中国内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据计生委公布的信息,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旨在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能力及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总结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点,创新保险运作方式,开发独立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
  独生子女保险试点包括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重大疾病等风险。该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群众可自愿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保险。
  计生委与保监会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并于2007年6月20日前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内容包括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经费来源、试点计划与初步方案等。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开展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国家级试点地区。
    试点要求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筹措必要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在经营上要独立核算,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
(中国保险报  2007-06-12)

                                 保监会:交强险批复符合规定 9月公布盈亏
 
    6月12日,中国保监会重申,保监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其内容和程序都严格遵守和执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之前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获得暴利的质疑,保监会已经开始敦促保险公司核算交强险业务盈亏的工作。 
  保监会官方网站信息显示,保监会日前已经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做好交强险业务核算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并于8月1日之前向保监会报送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是交强险实施的第一个完整业务年度。保监会表示,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各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而此前保监会财险部主任郭左践在关于交强险的座谈会上称,向社会公布交强险经营盈亏情况的时间预计为今年9月。  
    2006年3月出台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晨报  2007-06-13)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亮相
 
  临近交强险费率浮动7月1日大限,广东、江苏等地开始传出交强险费率浮动30%的说法。近日,有报刊称已拿到尚未对外公布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计算得出,今年7月1日起购买的交强险,保费最高累计上浮108%,最低下浮44%。不过,不排除最终出台的相关办法有调整的可能性。
  按照《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将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暂不浮动。
  共有六类交通事故(以下以“A”为标记)、八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以“V”为标记),成为交强险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的调整因素,每类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浮动比率不同。
  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交强险保费变化,在《暂行办法》中已有说明。交强险的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根据上述公式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无疑是决定最终交强险保费变化的两大因素。
  对于A和V的浮动计算方法,《暂行办法》规定:等于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等于V1至V8其中之一,上年度每发生一次V5累加计算,但V5最高不超过30%;V6、V7和V8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经过综合因素测算,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有出过交通事故且没有违法行为的车主,其缴纳的交强险保费即可降低44%;但如果一个车主上一年造成了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三次闯红灯再加上饮酒驾车等,那么他来年的保费可能累计最高可达基础保费的2.08倍。
  值得一提的是,仅发生无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今年7月1日后投保交强险的保费将不增加,若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还能享受费率下浮的保费优惠。
  另外,浮动因素的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同时,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则不浮动。不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条规定极有可能被部分车主“钻空子”,一名车险销售人员表示,“下月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需赔偿对方的,等投保后再赔付,这样保费就不会提高。”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暂行办法》已下发至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虽然监管部门尚未确定最终执行办法,不过,《暂行办法》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上述人士还表示,在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城市出险情况不一,不排除一部分城市在执行全国统一调整政策的基础上略有变化。同时,由于少数城市的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搭建工作尚未收尾,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又依赖于这一平台的出险纪录,因此,这些城市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时间可能不能与全国同步。
(上海证券报  2007-06-14)

                                          保监会原则批准险资入房地产
 
    近日,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已原则获批,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监管细则,此细则最快将在今年年底出台。
  日前,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也证实,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已无政策障碍,只待监管办法出台即可放行。
  然而,对市场传闻年内或将出台监管办法一说,保监会持否认态度。
  6月1日,保监会对外发布的(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又让这一猜测蒙上了更多悬疑。该草案中规定,保险资金获准的投资渠道中包括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
  与之前业界人士料想不同,草案中并没有对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做出明确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即是当前还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保监会办公厅有关人士6月8日介绍,该草案是一个框架性文件,本来就没包含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草案”只是一个规定大方向的法规,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会出专门的监管办法。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一位负责人说,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放弃探索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监管政策的努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是大势所趋。
  而周道许日前亦表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监管办法出台目前还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在实施细则出台前,还需经过一个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实质性研究阶段,而这一阶段目前尚未正式启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投资部有关人士表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监管办法会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出台。
  对此,保监会的态度却是:没有听说过这个事情,等通知吧,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资金处有关负责人否认将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具体管理办法的说法,资金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没有放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领域的消息,具体事宜须待通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6-14)

                                       北京:事故车辆应避免堵塞交通
 
  6月13日,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表示,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悉,7月1日以后,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北京交管局与北京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的三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办法》中规定的8大类43项交通违法行为则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尊重、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本《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上海证券报 2007-06-14)
 
                                   上海监管同业机构共同规范车险市场
 
    为杜绝车险欺诈案件,6月8日,上海保监局发出通报,要求各保险公司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保险营销人员及单证管理。同时,要求各公司积极做好保险宣传,引导客户投保后及时索要保单原件和发票,正确维护自身利益。
  前一时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对上海16家签署车险自律公约中资产险公司的检查,发现少数保险公司存在交强险承保手续和留存资料不规范、批单退费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国际金融报 2007-06-12)
 
                                            广东保监局督办救灾理赔
 
  针对广东河源、梅州等地区连日发生的雨灾的情况,广东保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强降雨灾害赔付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下辖各保险公司迅速启动抗灾应急机制,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据了解,连日来,广东省各地普降大到暴雨,受强降雨影响,河源、梅州、汕尾、清远、揭阳、云浮等地受灾严重,灾情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广东保监局启动抗灾应急机制,成立了以局长黄洪为组长的广东保险业灾情应急领导小组。
  广东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成立灾情应急小组,主动服务,积极做好灾后赔付工作。各公司对灾情引起的保险事故,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赔付工作。对符合条件能进行预赔的,要尽量提供预赔服务;对重大保险事故,要主动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此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做好及时分析,加强保险赔付统计和信息报送。近期分别于6月11日、6月13日、6月15日、6月22日、6月29日17点前上报广东保监局。
(投资快报  2007-06-14)
 
                                    四川出台《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
 
  6月13日,四川保监局表示,“四川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中。
近日,在由四川保监局、四川保险业协会牵头举行的会议中,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讨出台了《四川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立即着手建设”、“选择建设方案”、“确定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明确费用分摊办法”、“建设车险理赔信息简易数据库”等六项决议,
    理论上,该系统建成后,保险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只要输入车牌号或发动机号,就可以查到全省范围内任何一辆机动车的信息,包括出险记录、违章记录等,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共享。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别费率,交强险信息平台可以自动生成保费上浮或者下浮的幅度和最后的金额,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生成后的金额办理投保。该人士同时表示,目前尚不清楚具体的实施政策,上下浮动的幅度,应该需要由国家保监会制定。
(成都商报  200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