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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根据《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 只计算3种严重交通违章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的设置是两个关键环节。《草案》明确,今年7月1日以后,续保交强险的车主将享受到浮动费率,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与费率浮动挂钩的,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挂钩时,只计算上年度已赔付的交通事故赔案和已最终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草案》规定,交强险基准费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浮动比率为: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发生无责事故仍可向下浮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草案》此次明确,“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草案》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如:机动车被盗后追回的,根据车主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平台建设各地进度不一 四种方式实现浮动“好司机”能否如愿享受优惠费率,肇事司机能否受到加费处罚,达到保费负担的公平,还有赖于当地车险信息平台是否已经搭建起来。 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有四种实现方式: 一是已建立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双挂钩浮动。 二是建立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 三是未建立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及保险行业以报盘等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按照交强险费率双挂钩浮动。 四是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且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南方日报 2007-06-18) 保监会预警偿付能力 分类监管拟年内成行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财产保险公司,迅速采取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提高经营效益。 对那些“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如果近期不能通过增资扩股工作使偿付能力达标,务必通过采取加大分保的措施,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达标。” 否则,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为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并结合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开展各项保险经营活动。 一家财险公司的财务部人士表示,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一项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准备金的提取、产品的定价、再保险的分保安排,同时与投资、税收、监管等一系列参数都有关系,因此是一项必须持续关注并进行系统化管理的指标。 《通知》还要求各产险公司要采取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及早制定方案,确保每季末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如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确保各项准备金科学、合理、充足;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并按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及时预测偿付能力状况等。 对于那些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通知》要求其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分保力度;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正在酝酿的分类监管制度中,偿付能力是其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顺利的话,今年年内有望成行。”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实施分类监管将按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这些指标除了偿付能力外,还包括:股权结构、资本金情况、运营状况、董事及高管的任职情况、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及高管情况等等若干项。 他续称,届时,各家保险公司可能被分成“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鼓励发展类”等几类甚至更多,根据不同分类水平,保监会有权对限制或鼓励其分支机构的开设,或其他业务的开展。(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6-18)
保监会举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研讨会 6月21日,中国保监会举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研讨会。与会代表就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房永斌强调,当前,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与此同时,公司的内部审计机制也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内部审计的职能正在发生深刻转变,过去主要关注财务监管,现在开始将加强内控和防范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改变“重业务、轻管控”的错误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他指出,保险公司要切实按照《指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推进内部审计体系的完善。建立与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指引》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同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赋予内部审计应有的权力,支持其行使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的运行机制,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等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协调运转,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房永斌表示,要从两方面通过加强内部审计促进保险监管。一是要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保险公司内控,构建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内部防线。二是要推进内部审计与监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向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同时对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这些措施有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将监管关口前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上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是保险业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部指导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审计机制。 研讨会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易仁萍介绍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介绍了建立有效内部审计职能的步骤以及国外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经验。(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7-06-24) 北京保监局下月四步治保险公司“拖赔”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实施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并可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6月18日,北京保监局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在保险行业内对快速处理事故的保险理赔流程和实务操作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发生“拖赔”事件,北京保监局将分4步进行处理。 北京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表示,实施细则的推出,将有效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 一直以来,客户对保险公司“拖赔”现象颇有意见。在试行办法实施后,如何防止拖赔事件发生,成客户最关注的问题。对此,刘跃林透露,在客户投诉落实后,如果确实存在保险公司赔付不及时、拖赔的事件,保监局将分4步进行治理。 据其透露,首次投诉,保监局将电话通知保险公司;第二次投诉,保监局将向保险公司下发监管谈话函;第三次投诉,将对保险公司进行严重警告;如果发生第四次投诉,保监局将进行日常监管,派检查组进驻保险公司,直至问题解决。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如果是双方同等责任时,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因此,如果另一方保险公司对其他家保险公司代办的定损有异议时,该如何协调?对此,刘跃林透露,将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如果双方保险公司对某起定损有争议,定损专家委员会将进行重新定损,以确定赔偿额。目前保监局正在征求各家保险公司的意见,具体细则将很快出台。(华夏时报 2007-06-19) 大连保监局:“百家寿险服务明星”不以保费论英雄 日前,在部署全市“百佳寿险服务明星”评选工作的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会议上,大连保监局有关负责人提出“今后当选寿险服务明星者一旦屡遭客户投诉且情况属实,将追究有关推荐公司职能领导的责任”,“今后推选保险服务明星必须把诚信作为首要条件,而不得以保费论英雄”,鉴于此,大连保监局为本次评选确定了“品质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 以往在一些保险公司里,评选先进典型“以保费论英雄”的现象较为普遍,其结果造成个别从业高手惟保费而保费,不择手段拿保费甚至误导客户,给整体保险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一些具有优秀服务品质、群众口碑好,长期固守公司原有岗位,把主要精力用在帮助属员成长和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保费不是特别突出的代理人,却总与一些较高层级的保险表彰无缘。大连保监局认为,唯有旗帜鲜明地倡导诚信第一,毫不动摇地把诚信纳入评选行业典型的首要条件,才能使保险诚信建设获得全方位的体现,才能使更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能以诚信为荣,最终使“百佳寿险服务明星”真正成为让保险从业人员信服和仰慕、全社会普遍尊重的精英群体。(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06-19) 大连保监局构建保险创新保护期推动保险创新 日前,大连保监局制定并下发了《大连市保险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划定了归属保险创新的种类界定范畴,主要涉及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经营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业务领域、营销模式、保险技术和规则等八个方面的创新。 据介绍,以往,一家保险公司花费很大精力和物力搞出来的创新成果,不长时间就在市场上被同业公司效仿或推出,原创公司无可奈何,侵权公司却把“拿来主义”当成“多快好省”的捷径。其一方面挫伤了技术原创公司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使部分公司滋生了“吃现成的”,“拿来主义”思想,形成了保险服务和产品的同质化,影响了当地的进一步繁荣和深化。对此,大连保监局通过实施《管理办法》对当地符合保险创新条件的创新试点项目提供保护期政策,保护期限根据申报公司的申请和创新价值确定。 据了解,《管理办法》颁布后,当地保险公司反响积极,主动申报“保护”项目的公司开始增加。近日,大连保监局对12家保险公司提交的首批30余项保险创新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确定不同期限的保护期。在被问及对上述举措有何评价时,当地几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均持以积极乐观的评价——大连保监局对保险创新施以“保护期”,最终会促使多数公司加大保险创新的力度,大连未来的保险创新势必更加利好。(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