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浮动 6月28日,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还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此,在现阶段交强险费率将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浮动。 当天,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出台。 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袁力表示,除了信息共享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外,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的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仅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机制。 据袁力介绍,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一是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二是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三是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暂行办法还明确,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据悉,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证券时报 2007-06-29) 保监会将加大交强险业务违规查处力度 6月28日,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预防交强险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 据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的当天,中国保监会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由于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涉及的面非常广,而且政策性很强。保监会对这项工作始终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督促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加大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资格; 三是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任何公司无权修改。(上海证券报 2007-06-29)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起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颁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将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住所、机构业务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和发证机关。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办法》规定,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 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保监会应当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对于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时报 2007-07-04) 细则基本成型 险资可投资境外主板绩优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本成型。消息人士透露,《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投机或放大交易。 这份《细则》是在2005年9月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它与将要发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起搭建起保险QDII业务的规则体系。 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董事会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独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统一管理的保险资金不低于公司总资产80%;上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随着投资范围扩大而增加。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投资比例将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其中,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或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可境外投资资金的5%;投资单一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产品,不得超过可境外投资资金的10%。保险资金若进行境外兼并、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须报保监会批准。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债券等结构性产品,将纳入衍生品管理,其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证券报 2007-07-04)
三部委合推“医疗责任保险” 7月3日,中国保监会宣布,已联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此险种普及之后,再遇到因医方责任导致的人身损害,病人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此险种保费由医方买单。 保监会表示,《通知》旨在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具体而言,对于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认识到医疗责任险的重要性,利用其经济手段化解医疗风险;对于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对此责任险进行创新;而针对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通知》里提议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曾表示,西方大多实行“医生责任险”制度。但在我国,医生大多供职于医院,那么是否应该推出“医院责任险”呢?他还表示,这些责任险也未必会像交强险一样具备强制性,有可能刚开始不强制,之后视立法的进展再作决定。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对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就我国来说,医疗责任险1999年首次出现,并且以云南省作为试点,在各大医疗机构全面推广。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新闻晨报 2007-07-04)
8月1日起现金缴保费过万元须核对身份 从8月1日起,保费1万元以上、单笔5万元以上的存取款业务都需要核对身份信息。近日,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制订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从8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新规将矛头直接指向洗钱及恐怖融资。 以下三种情况须核对身份信息: 情况一:单笔5万元上现金存取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另外,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情况二:现金缴纳万元以上保费 对比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最低监管门槛,保险费金额由人民币5000元以上调升至人民币1万元以上,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监管门槛也由1万元上升至2万元以上。 根据办法,今后对于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是单个被保险人保费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保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情况三:退保、理赔金额过万 另外,在投保人办退保手续时,如果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办法规定,客户在金融机构的交易纪录、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广州日报 2007-06-26) 北京保监局:四成事故车主选择自行撤离 北京保监局日前表示,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当天,从0时至24时,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2207起,其中,事故双方主动自行撤离路面的532起,经民警、查勘定损车辆帮助撤离路面的1675起。 据北京保监局统计,在2207起交通事故中,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有1630起,其中,双方事故195起,单方事故1435起。在195起双方事故中,双方报案的仅有14起。(北京商报 2007-07-03) 上海交强险继续实行“双挂钩”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仍将实行‘双挂钩’,而不是保监会提出的‘单挂钩’方案。”7月2日,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一位车险代理人如是说。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为何坚持“双挂钩”?“双挂钩”是否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业内专家提出自己观点,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双挂钩”无可厚非,“但从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上海保监局坚持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不符合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 按照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只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单挂钩”浮动机制,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对此,上海保监局解释道,保监会和公安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各自的条件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上海保监局‘双挂钩’制度符合政策的。” 同时,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称,上海有条件、有基础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双挂钩”的制度,并有利于降低交通死亡事故,促进“排堵保畅”,“更重要的是,‘双挂钩’可以实现让利广大投保人”。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3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国际金融报 2007-07-03) 江苏即将出台《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 干保险最多只能跳槽3次 “保险职业生涯中跳槽次数不得超过3次,后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据悉,江苏即将出台一部《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拟对从业人员的频繁跳槽行为作出约束,这意味着“保险蟑螂”不能到处乱跳了。 “保险蟑螂”多了危害客户利益 近两年江苏新保险公司越开越多,新公司开张为了迅速开展业务,给出的薪金条件也相当的诱人。营销员跳到新公司,每个月有高于平均薪水几倍的钱。冲着这个诱惑,一些保险营销员纷纷跳槽,有时甚至是一个团队集体跳。在这家公司干了半年多后,固定薪水没有了,正好又一家新公司开业。目前保险业内有不少这样的营销员,跳得多了就被俗称为“保险蟑螂”。而一些新公司为了增员需要,也倾向于到其他公司去“借”些人过来,恶意挖角现象也屡禁不止。 江苏保监局副局长王治超认为,公司之间恶意挖角有“三宗罪”:不公平竞争罪、恶化人才供求关系罪、侵蚀行业忠诚感罪。除了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之外,“保险蟑螂”多了也直接危害到了客户利益。 蟑螂们跳到新公司后一般都是让手中的老客户退保,重新购买新公司的保单。现在不少保险产品都是按投保人年龄来计算保费的,年纪越大保费越高,退保对投保市民来说是有损失的,并且退保也不可能全额退款,所以到最后还是让投保人多掏钱。并且,代理人的频繁跳槽,也使得售后服务跟不上,使得“孤儿保单”增多,甚至有个别市级公司的“孤儿保单”比例超过了50%。 新公司挖的人必须在前单位干满2年 这一现象正是《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酝酿出台的背景。据江苏保监局副局长王治超透露,《公约》初步拟定,从业人员保险职业生涯中跳槽次数不得超过3次,后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而对于新来江苏开业的公司,接受从其他公司跳槽过来的人员,也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他在上一家公司的服务时间不得少于2年。这个规定将征求业界的意见,随后再出台公布。对于屡遭同行投诉的挖角公司,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 与《公约》同步,监管部门也将重点调查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继续率、客户转保率、以及营销员队伍的留存率,这些指标的背后实际都与跳槽频繁与否相关。 高管也要受到约束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濮阳透露说,这个公约不仅约束代理人,也将包括保险公司高管在内。随着新公司的逐渐增多,不仅仅是部分营销员频繁跳槽,高管层中也出现了“流动性过剩”的现象。这也不利于江苏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构思《公约》的过程中,也准备把高管纳入其中。(南京晨报 2007-06-27)
大连7月1日可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单项挂钩浮动操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6月28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及其中关于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的有关规定,作为全国七个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试点省市之一,大连市将如期于7月1日起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届时,费率浮动和保费计算将由信息平台统一计算,投保人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所计算出的浮动系数和需缴保费将会完全一致。 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大连市相关工作在计划、部署、安排上体现出一个早字,《暂行办法》出台第一时间,大连保监局立即启动费率浮动最后阶段的工作预案,同时展开如下工作: 一是及时汇报。《暂行办法》出台后,大连保监局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各项工作。 二是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市公安交警部门与大连保监局密切沟通,科学分工,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全面动员。大连保监局召开由各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明确要求,同时有针对性制定宣传方案,并根据《暂行办法》印制宣传单,将通过广场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相关知识,对投保人进行提示。 四是加强监管。大连保监局将加大对各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另据了解,建立于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大连车险信息平台,经过有关专业人员的最后技术梳理,所有相关技术准备已经完全就绪。(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