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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委托入市加快 受托业务蛋糕诱人
 
  中小保险公司委托入市步伐明显加快。华泰人寿委托股票投资的消息刚见诸报端,华农财产保险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方案又获保监会批准。
  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受托业务的蛋糕也将越做越大。
  委托入市渐具规模
  进入股票市场两年多来,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空间逐步放宽。一方面是投资比例不断放宽,保监会已允许有入市资格的保险机构将可投资股票比例由5%升至10%;另一方面,鼓励中小公司委托入市,增加有资格入市的市场主体。
  过去,出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专业化和集中化的考虑,保监会只允许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友邦资产管理中心直接投资股票。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鼓励中小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投资股票,成为保监会的重要监管思路。
  除了文前提到的三家公司,阳光财险、都邦保险、华安保险、民安保险、生命人寿与合众人寿等公司也先后获得委托投资股票的资格。
  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表示,保监会将在上述公司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让全行业都享有投资股票市场的机会,并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发展。
  保监会在批准上述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同时,要求这些公司严格遵守股票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定,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切实履行委托人的职责,不得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督促受托人谨慎尽职、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资产管理公司迎来“新财源”
  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委托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资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优势,“不仅可以减少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部模式所产生的高额成本支出,而且在挑选优秀的专业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方面拥有较大空间”,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一个新的业务机遇。
  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摘掉“保险”的帽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是保监会一直以来的思路,也是各家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的心愿。
  去年6月出台的保险业“国十条”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之后,保监会启动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试点公司为国寿资产、华泰资产和泰康资产。
  人保资产有关人士今年初也表示将启动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争取管理公众资金,并在该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将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占比提升至30%。
  去年6月,华泰资产管理公司推出受托资产管理产品之后,保险业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取得重大进展。与华泰主打“产品”牌不同,国寿资产采取的是更为彻底的“专户理财”模式。
  保监会将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让全行业都享有投资股票市场的机会。
(中国证券报  2007-07-18)

                                加息如期而至:突破保险预定利率“上限”
 
  自7月1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CPI较去年同期上涨3.2%、6月份CPI同比涨4.4%”这一双双超越央行3%“警戒线”的数字之后,加息如期而至,利息税也作出相应下调。
  7月20日17时,为“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合理增长”,以“有利于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预期,维护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由现行3.06%提高至3.33%,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也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6.57%提至6.84%,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一加一减,一年期实际存款基准利率达到了3.16%,大大超出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上限。”北美精算师陈志华称,这对储蓄替代型且带有返还性质的长期寿险产品,冲击最大,但与此同时,对保险业投资收益则意味着利好,不但会带来占保险总资产近30%的银行存款收益的提高,还会带动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率的走高,“当然,对已投资债券的保险资金而言,意味着机会成本的降低,但新发债券的回报率理应会相应调高。”
  “而且,利空出尽是利好。”陈志华称,加息或将在短期内对股市形成一定影响,但影响会比较有限,目前3.16%的实际存款基准利率,相对于上半年较同期上涨3.2%的CPI指数而言,仍然还是负利率,在资本市场长期向好的预期下,加息之举不会影响到投资者进入股市的意愿。
  “不可否认,在市场利率逐步升高的情况下,非投资类寿险产品,尤其是具有返还性质的长期寿险产品,一是新产品有可能卖不出去,二是老产品有可能面临退保的威胁。”某中资寿险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人称,在实际存款利率达到3.16%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再依靠2.5%的预定利率上限产生的回报,其竞争力已经非常弱,客户计算损失后,有可能产生即使退保作其他投资也会维持比现有回报率更高收益的念头。
  “当然,保险公司也会出台相应动作,如加强赠送内容或增加其他增值服务,以挽回这部分客户,尽量不使其退保。”该负责人称。
  “但注重保障功能、且不返还的寿险产品,如终身重疾险和定期重疾险产品,客户看中的是其保障功能,并不会意识到其中的利息因素,因此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某寿险企业产品部负责人认为,在加息影响下,这部分人群当中,或有可能关注这一类不返还、重保障产品的保障额度高低,以此推算和权衡所交纳保费能否获得更合适、更充足的保障额度。
  经采访得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加息对于纯保障型产品是一个利好消息,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纯保障型产品,保障需求并不会因此减弱,而与此同时,投资类的寿险产品,基本上不受加息影响。
  “不管现行存款基准利率是涨到3.3%还是4.3%,分红险在前期会照样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大部分返回给客户,因此加息对这些险种影响并不大,而对于投连险和万能险的影响更小,其账户完全独立运作,与利率调整无关。”该负责人称,在新的投资环境下,保险机构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正常投资,投资类产品的实际回报率早已经超出2.5%的预定利率承诺,公司用不着调整这部分险种。
  一种担忧认为,在现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仍然沿用2.5%上限的条件下,加息预期和消费者消费倾向的变化,会引发寿险公司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或更多推出利率不敏感的投资类产品,或强化“不返还”的纯保障型产品。
    据坊间传闻,监管层目前似乎有意向将现行的2.5%预定利率上限放宽到3.5%,“这是第一步,未来会进一步放开利率,全面实行市场化。”据业内人士分析预测,监管层早已经就预定利率放开一事进行研究并广为征求意见,近期以来的加息动作,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保监会尽快推动预定利率进一步放开的步伐。
(金融时报  2007-07-23)

                                上海交强险双挂钩惹争议 引发关联反应
 
  近日,交强险引发的波澜越来越大,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股风潮。在上海这一被称为“条件成熟“的城市,交强险新规的出台依然引发了火花。
  7月3日,上海市保监局宣布,在上海市范围内继续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双挂钩”的交强险,因为“诸多不适”,从今年7月1日起已“收缩”为交强险费率仅与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的“单挂钩”。
  与牌照拍卖并存的上海版“双挂钩”交强险,在一片质疑声中独自前行,引发了多方面关联反应。
  “上海套路”面临抵制压力
  “现实条件限制,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只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7月4日,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但是,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没有搞‘一刀切’。已经实践了3年,积累相当经验的上海地区,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以期在全国推广。”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这就是上海交强险‘套路’。”这位人士说。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3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他补充。
  而一保险业内人士则表示,“上海保监会公布的3年实践统计显示,56%和60%的投保人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发生交通违章。大部分车主的费率都上浮是必然的;投保人能获得多少实惠,交通状况能有多大改善,需要时间检验和进一步调查。”
  这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还是淡薄,大部分车主都有违章记录,一旦将保费与交通违章挂钩,将会出现“奖少罚多”的局面,而交强险因为年轻,在过去的一年里,早就因为“暴利”、“无责赔偿”、“信息不透明”等争议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如果此时再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一味按照原来草案实施,无疑会为交强险增加更大的压力。
  险企“处罚权”成众矢之的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引人关注。该报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关部门运用保险机制,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不过,很多人质疑,“双挂钩”的巨额“业务”,其执行主体又是谁呢?
  “停车违章、闯红灯等,违反的是交通法规,理应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应该都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进行惩处,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什么资格来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分析人士尖锐指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上涨保费可以说是在变相行使处罚权。”
  “回顾交强险颁布以来的种种争论,主要争论依然集中在有关费率浮动,关于‘不赢不亏’的利益分配,”7月7日,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交强险作为我国目前商业体系中唯一一个强制性要求投保的项目,受到多方关注是很正常的现象。交强险目前尚处于‘襁褓’期,与国外拥有成熟的‘汽车文明’的众多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体制、监督与操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险企’操作的空间十分巨大。”
  而上海恒量保险分估有限公司张秦总经理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发展情况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远比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直接采用有效地多。“在这一点上,上海的‘双挂钩’制度是一个值得尝试的举措。不过双挂钩制度到底能否确定由投保人、行人、保险公司三点确定的平面上到底盈利在哪方,还要看具体的数据显示和未来几年的发展,目前很难下定论。”
  技术“空白地段”
  专家表示,交强险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信息共享机制。业内人士分析,“双挂钩”操作的根本是在于要建立一个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也就是交警部门的信息能否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这个直接关系到浮动费率实施中的公平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广大车主心心念念的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国务院《条例》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
  而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联合信息平台也正在积极建设中。《条例》没有把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挂钩的内容,主要原因是充分考虑了联合信息平台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
  同时,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上海保监局坚持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不符合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
  业内人士分析说,事实上,交强险的费率厘定过程就是对被保险人的潜在损失进行预测的过程。预测所依据的信息越多,结果会越准确。“厘定标准”也相当复杂,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预测被保险人潜在损失的重要信息,目前看,双挂钩的技术空白依然很大。
(中国经济周刊  2007-07-23)
 
                                   行规有待完善 挖墙脚桎梏保险业
 
    “我买的车险保单才付了2年保费,代理人的面孔就变了几个了。”7月19日,北京海淀区的一位市民在一家保险公司的门口抱怨道。
    而从事多年保险工作的陕西省咸阳市平安保险公司经理王勤也表示,保险从业人员频繁跳槽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目前保险业急剧发展,加上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加盟,还有每家公司都要成立几十家分支机构肯定会产生一些人事变动”。
    有关业内专家分析说,尽管人员变动不会引起行业大的震动,但对于投保人而言,频繁的人事调整让人对公司的稳定性产生疑虑,而保险公司最需要的恰恰是信任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张俊岩曾经参与保监会关于“十一五”保险发展规划中关于《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课题的研究。他认为,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既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对保险人才队伍的无序流动进行整顿和规范。
    数据显示,就在近期的一个半月内,保监会平均每两天批复一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这让不少市场人士担心:保险业将掀起新一轮人才争夺战。
    “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明显,同业之间的“挖墙脚”现象也频繁发生。”经常遭遇跳槽事件的王勤说。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保险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在总体上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却仍然面临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四是人才流动亟待规范。保险行业在人才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高素质、复合型的保险人才,尤其是投资、精算、理赔等人才极为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在美国,保险从业人员拥有和金融从业人员一样高的社会地位;而在国内,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却等同于上门的推销员。”王勤无奈地说。
    在人才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挖墙脚”就会在所难免。“保险公司在挖人时,除了承诺基本津贴高于以往全年收入,佣金还可以另计,还有的直接开出‘双佣’,即每签成一张保单就可以直接获得双倍佣金等。”王勤说。
    “随着一批批新设保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崛起,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最便捷的途径就是‘挖墙脚’。”一家寿险公司高层毫不隐瞒地说。
    于是,为了抢夺人才,各家保险公司无不费尽心思,各显神通。高薪“挖人”是不少保险公司的首选。人才流动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但频繁跳槽则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也会影响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
    张俊岩认为,对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流动现象应该正确看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业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保险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人才的正常流动是必须的,而且合理的人员流动可以促进人才成长。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我国专业性的保险人才市场尚未建立,因而保险人才队伍的流动仍处于无序状态。目前保险市场上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够规范,行业内互相挖掘人才的现象严重,甚至发展成对一些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破坏性挖墙脚,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流失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企业战略曝光、新品开发受挫,并导致原有客户的流失和企业的人事成本增加,企业的稳健经营也受到影响。
(中国产经新闻 2007-07-23)
 
                                保险产品及配套销售服务等创新举步维艰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市场的转变,多家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各种产寿、内外资以及专业性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进入市场,保险市场结构体系的调整进入到了加速阶段,科学有效的结构布局与调整推动着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创新,为中国保险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作为核心内容的保险产品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保险销售和服务等创新领域,这几年却是举步维艰,成效不大。老百姓需要的、企业期盼的、政府期望的保险产品总是千呼万唤难出来,误导宣传、误导消费、理赔难以及产品条文“以强凌弱”等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保险产品同质、保险销售渠道狭窄以及保险生产力低下等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瓶颈,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保险产品及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发展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险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创新与调整问题不可避免地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现阶段的中国保险业,保险公司内部本身成为了一个大而全的大市场,从产品研究设计到生产;从宣传到销售;从查勘定损到理算赔出,笼统由一家公司去完成,哪怕是延伸到分支机构只有几百或几十人的单位,也在艰难地完成着所谓”一条龙“的服务。保险代理、经纪和公估作为一种中介模式,虽然填补了市场上的一些空白,但同属于横向层面的架构体系,并没有完全摆脱机制缺失的桎梏,制度的作用代替着机制的作用,而制度又在机制缺失的不平衡中被人为地削弱,产品同质、营销员定位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理赔难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变得遥遥无期,行业发展的空间和效率受到极大的制约。
  如果把当前保险市场多元化主体结构称之为横向结构的话,根据保险自身构成各环节之间的结构则可称之为多层次的纵向结构,多元化与多层次的叠加,可以使尚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下的保险市场机制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保险业的纵向结构调整问题,已成为当前保险结构调整的当务之急,而推动保险业纵向结构战略调整可以有如下对策:
  第一、允许、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门的保险产品研发公司,或者叫保险设计院,整合和集中行业精算力量、信息技术和历史数据,专门研究和生产各种保险产品,供保险市场各主体自由选择使用,按市场化运作。保险产品开发公司作为法人企业依法成立,依法从事产品开发和生产,依法接受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可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部门,也可以不设,甚至可以自身不生产任何保险产品,主要精力放在管理、服务和品牌建设等方面;保险产品的合格证,可由产品制造商直接向保险监管机关申报,也可由保险公司在使用前向监管机关申报或备案。制造商可以根据规定向全国市场供应产品,也可以限定在某一省份或某一区域供应产品,甚至可以建立起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保险产品供应链,实现核心产品的控制模式;同时,产品制造商除自主开发产品外,还可受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甚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发产品,也可直接受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委托开发产品,从而使保险产品的生产形成规模,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贴近市场、贴近百姓、贴近区域实际,既能有效地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较好地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各种需求,确保产品的丰富多彩,又突出了产品生产创新、超前、经济、成本、快捷以及灵活多样等特点,从而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行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行业整体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第二,允许、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营销公司和保险商店,专门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以及与销售相关的其它服务性功能。保险营销公司依法成立,依法从事产品销售和服务,依法接受保险监管。保险营销公司作为法人企业,与现有体制剥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作为保险公司的二级公司,营销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的独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控股方式吸收社会资本以及有雄厚保险资源的企业或行业进入保险销售环节,合作设立保险营销公司,如:与民航、机场公司合作设立航空意外险营销公司;与银行、证券业合作设立寿险产品营销公司;与县域甚至乡镇企业合作设立农业保险产品营销公司;与汽车销售商或制造商合作设立汽车保险营销公司;保险公司甚至可与社区、乡镇合作共同设立营销公司等等。营销公司可下设保险商店或保险超市,还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建立广泛的兼业保险代理网络,依法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营销公司的产品必须依法从保险公司获取,依法进行销售,依法列支销售成本。产品获取可以独家,也可以多家,由合作形式决定。从而形成多层次保险产品销售分工格局,推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主体的多样性、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三,创新保险公司与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的合作模式,引入外包机制和招投标机制,强化产品服务层面的竞争机制,逐步理顺估价、定损和赔出环节在结构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应当高度重视的是,理赔难和保险骗赔问题。关于理赔难。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维权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的提高,理赔难问题已不仅仅表现在服务层面,而更多的是表现在法律纠纷和道德诚信层面,所以,理赔难已经不是单纯靠规范公司服务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关键是必须在结构环节上做文章,即打破保险公司自己定价自己“埋单”的结构体系,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中立的、不代表保险双方当时人利益的第三方的出现。当然,这个第三方可能就是保险公估公司,也还可以有一些社会机构参与进去,比如,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质检部门、有实力、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
    关于保险骗赔问题。有专家分析,目前保险骗赔已出现专业骗赔和内外勾结趋势,每年保险赔付中至少有20%以上的赔款落入不法之徒的腰包,遏制这种状况刻不容缓。其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纵向层面缺乏必要的侦破能力和司法手段。建议借鉴银行经警,证券、森林、机场等行业设立公安分局等的做法,争取在保险行业设立保险公安派出机构,强化保险纵向层面的风险防范力度,专门打击保险领域的犯罪行为。
(中国保险报  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