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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企业财产保险承保方式的探讨

高建中 尹黎民

    企业财产保险传统的承保方式是看帐承保,即将保险财产的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贵任。这种承保方式操作简单、便于接受,在较长时期内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财险市场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再延用传统的承保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将承保方式改变为申报制,即由投保人申报保险财产明细和保险人核定承保,是一个呕待研究的问题。本文结合山东省的实际加以探讨。
    一、转变承保方式的必要性
    (一)市场情势的变化
    自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山东省的企财险业务始终将国有企业作为展业承保的主要目标,个体、私营企业等其它性质的企业的财产险业务因业务量小、道德风险大、管理制度不严、帐务不清等种冲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全省私有企业达70000多户,仅承保了3500户。有的地市到1997年底。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保险业务还是一片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