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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

王绪瑾

    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其相应规范的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
    一、居间合同
    (一)居间和居间合同的一般含义
    居间是为委托人介绍订约对象或提供订约机会的行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介绍订约对象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其主要任务是在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为他们订立合同起媒介作用。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人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我国历史上曾对居间人称为“牙侩”、“牙郎”、‘’牙人”、“市牙”等.亦有“拍客”、’‘纤手”、“跑合人”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