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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安全无赔款优待]行之有效
赵中明
一、“安全无赔款优待”措施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保险监管机关《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严格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各基层公司按规定在续保时为前一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执行安全无赔款优待政策.减收10%的保险费。各公有车辆所属单位比上一年度少交了10%的保险费。笔者认为.车属单位享受的这部分优待,在实质意义上,是一种费率优惠,而并不是安全无赔款优待。何谓“安全无赔款优待”?顾名思义,安全无赔款优待是指在一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安全作业无事故,没有发生保险赔款.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奖励,以鼓励被保险人继续增强安全操作责任心.减少和避免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二而费率优惠是在考虑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行业特点、所处环境、条件、损失概率、危险事故发生率,赔付率等诸多因素情况下预计或实际的损失概率比实际厘订的费率少,而由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